所谓自治,是指村民行使民主权力,依法对村庄建设、村民行为等进行管理的社会制度,充分发挥村民、村委会等主体的建设作用,最终实现全村共建、共享、共治的发展目标。从制度属性来看,非正式的村规民约比正式的村庄规划更能体现村民意愿,因此广州市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嵌入村规民约,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与约束范围内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对村庄的民主治理、自主治理与合作治理。
村庄自治的实质是构建具备高度自治性质的“村庄共同体”,村民能依法行使权力,“以实施其有关集体事务的权威,并且赋予此权威以合法性”。根据广州市村庄发展建设现状和趋势来看,高度自治的村庄应当具备相当程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的能力,其关键要协调好以下四方面关系。
(1) 村规民约——因地制宜、依法编制的具有法律效力和符合风俗民情的管理条文。不同于政府法律条文,村规民约是在“村庄共同体”自身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村民共同认可和执行的地方“小宪法”。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及所有与村民利益、村庄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并明确规定处罚方式和奖惩内容。此外,村规民约还能强化村民与村民组织作为村庄治理主体的地位,并与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充分衔接以完善村庄的法律体系,为村庄共同体建设提供有效依据。
(2) 村委会——实现自我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村委会组织法》(2010修订) 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赋予了村委会双重属性:一是作为处理村庄与上级部门之间事务的协调机构;二是作为处理村庄内部共同事务的权力机构,在这一属性上,村委会是真正的村庄会议,是“村庄共同体”的象征。
(3) 村庄规划——具有“在地”特征的村庄建设指引。不同于城镇规划,一方面乡村的生活方式、产业结构和人口构成与城市存在巨大差异,不能用城市规划的逻辑和思维来编制乡村规划;另一方面乡村地区本身具备分散的特征,不同乡村的发展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村庄规划的核心难点在于是否“在地”,能否处理好产业、制度建设和群众工作之间的关系。
(4) 各类组织机构及村民个体——村庄治理的多元主体。无论是村庄规划还是村规民约,其编制都以村庄公共治理为目标导向,其实施都基于公众参与、公众认同,其关键都是协调各类利益既得者、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因此,从实施角度来说,村庄治理不能仅依靠政府和市场,还应充分发挥村民个体、基层组织及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的作用,各方主体一致行动,实现最大程度的村庄自治。
针对村庄规划落地难、村规民约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本文以治理有效、全民治理和规划易懂为基本要求,提出将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的衔接思路和完善村规民约机制的方法,以求达到提高村庄规划的在地性、亲民性和强化村规民约实施效力的目的。
(1) 将村庄规划部分内容直接纳入村规民约以实现规划的有效落地。针对部分镇街、村在村民住宅报建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内容,以及村民对村庄规划内容不甚了解的情况,将村庄规划中村庄建设治理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的实施效率。其中,居住用地范围与建设标准、设施配置等涉及建设的内容可以直接纳入村规民约;功能区划、产业布局等内容通过议事内容的形式纳入治理范围;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可以村庄建设项目库的形式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相衔接,以议事内容的形式加以落实(表1)。
(2) 优化、完善村规民约机制。以乡村建设治理为导向,除了将村庄规划的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纳入村规民约外,村规民约还可细化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村规民约的提法和表述。主要对村规民约中一些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提法进行修正,同时明确乡村治理中村民与村民组织的权责,使之规范化。二是完善村规民约关于乡村建设治理的内容。目前广州市大部分村规民约关于村庄建设治理的内容较少,多为简单地要求村民需按照村庄规划内容建房,缺少关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标准。因此,首先,应当明确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告知村庄规划(没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编制村庄居民点管控边界) 的编制流程,强调村民建房不得超出村庄居民点管控边界;其次,强调村民建房报建、核实和产权登记三个阶段的落实,强化村民产权意识;最后,通过村民议事确定本村住宅建设标准,并将其纳入村规民约中。三是根据各村庄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政策要求制定村规民约操作细则,如村庄规划调整机制、宅基地权属确认、社权属用地③的使用与分配细则等。四是增加村民组织的相关规定。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是乡村建设治理的有效手段,村民组织是保障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主体。建议在村规民约中增加村民组织建设的相关建议,以保障政府政策能够有效落地。
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搭建村庄规划与村规民约的双重体系治理,从明确事权、完善议事制度、完善奖惩措施和丰富表达形式四方面提出融入村庄规划后村规民约的编制实施策略,最终实现构建广州市自治型村庄治理新模式的最终目标。
(1) 明确乡村建设事权划分。乡村建设治理有效的实质在于治理责权、治理依据和治理保障的互动与组合,是公共权力的空间重组。广州市乡村建设治理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主体,分别是以市、区、镇街三级规划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核心组成的政府部门;以村民组织和村民个人为核心组成的基层主体;以各设计单位、测量单位为核心形成的第三方主体。在乡村建设治理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彼此关系,明晰权责,并在村规民约、村庄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加以体现,从而提高广州市乡村地区的建设治理水平。
(2) 完善基于议事制度的治理体系。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因治理视角的差异,村庄规划的内容无法完全纳入村规民约,故要从议事内容和议事组织机构两方面着手完善治理体系,为广州市村庄建设提供保障:一是将宅基地分配征收、产业发展、人均环境提升和配建服务等村庄公共事务纳入村规民约,为村庄规划的高效实施提供指引;二是加强基层村民组织机构建设,如乡贤会、乡村建设协作社、农业产销班和“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各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管理村庄。
(3) 完善奖惩措施。完善的奖惩措施是村规民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村庄治理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经济处罚( 村民最在乎的手段)、通报批评及其他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在村庄治理和建设中做好表率或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可颁发奖励证书和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有利于强化村民自治意识,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
(4) 丰富村规民约的表达形式。从广州市过去三十年的村庄治理手段来看,村庄规划工作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而村规民约则呈现内容繁多冗长和极其简洁的两极化特征,这对村民认识和解读村庄规划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进一步阻碍了村庄治理手段的有效实施。因此,为了使治理手段更加“接地气”,做到“村民易懂、村委会可用、上级便管”,笔者认为广州市村规民约应当包含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大而全的村规民约表达形式。包含村庄建设、民俗风情和道德伦理等方面。同时,将与村庄治理直接相关的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独立成章,该篇章主要包括村庄规划的编制与调整、村民建房标准、建房程序、公共设施和乡村建设项目库等内容,为村民建房提供详细的服务指南。二是精而简的村规民约表达形式。以简单易懂、重点突出为基本原则,突出乡村建设与治理的重点内容,有利于向村民普及宣传。主要包括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图文结合形式及网络平台等方式。
综上所述,在乡村建设治理环节,村庄规划与村规民约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实现治理有效、村庄自治的发展目标。村庄规划技术性强、成果体例完善,在编制时应充分考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村民组织及村民的诉求,形成好用、有用、完备的成果;村规民约的群众基础广泛,应考虑将村庄规划成果内容和政策法规要求充分纳入其中,同时结合本村特色和优势,形成村民看得上、用得上的治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