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空间是生物维持自身生存与繁衍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是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规划内容。国家级、省级空间规划应明确全国和省域内生态空间保护目标、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而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生态空间用途的分区则主要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但在2017年开展的试点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部分城市不注重对生态资源的详细调查,缺乏从生态系统思维分析与判别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区,难以有效保护地区生态。
生态空间由各类具有生态功能的要素构成。2017年出台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 试行)》提出,“自然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要准确划定生态空间,首先要准确识别生态空间。生态空间的确认,要在地形地貌基本地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各类生态要素的摸底调查和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目前,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域、岸线及海洋等各类自然资源都有相应的调查成果,但在分类标准上不太一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与其他各类调查数据相比,具备全类型、全覆盖、更新连续和衔接管理较好等优势,而且基本完成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加强了生态资源的调查内容,增加了湿地资源调查,补充了森林资源和草地资源的深化调查。因此,生态资源调查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参考基础地理国情普查,以及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其他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和有关规划,确定各类生态要素现状、空间用途、生态质量、权属和分布。
在生态要素详细调查的基础上,首先要形成分类的生态因子分布图,分析梳理生态因子总量和分布情况,对生态因子空间进行准确落位,逐项开展资源环境要素单项评价,明确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并利用空间信息平台进行各类生态要素集成度和关联度分析评价。其次,在各类生态因子空间定位和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的基础上,借助GIS 等手段进行生态因子叠加分析,分析生态因子的集聚度和生态斑块布局,为生态系统和生态格局的构建奠定基础。另外,要详细调查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因子及其具体分布,如土地沙化地区、盐渍化区域及水土流失区域等需要生态修复的地区,明确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生态修复空间布局(图1)。
生态空间是由山、水、林、湖、草等诸多自然要素组成,彼此相互关联,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一个有机体,是与城镇建设空间、耕地、园地相对立而又赖以生存的宏观稳定空间,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复合系统。根据景观生态学理论,生态空间是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及不同敏感度的生态空间组成的网络体系,一般由生态源区、生态廊道和生态基质组成。生态网络作为降低自然系统破碎化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障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途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欧洲与北美的开敞空间规划及国土规划中得到了广泛认可。生态网络以景观生态学等理论为基础,强调景观连通性与各个栖息地斑块之间的结构和功能连接(图2)。
我国部分城市总体规划试点城市在生态空间的划定上缺乏事先的生态安全结构分析做指导,甚至只是简单地对生态空间范围进行划定,无法准确引导生态保护和用途详细管制。我国市县生态空间的划定,要在详实本底调查评估、生态安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要借鉴生态景观学理论,首先识别生态源区(核心斑块),根据生态本底调查和空间聚落分析,结合生态因子的生态敏感度判断,将具有一定规模、生态敏感度高、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锚固性的生态资源集聚区划定为生态斑块,一般为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生态重要功能区和敏感区的判定,要因地制宜,如西部水资源匮乏、地形地貌丰富、生态气候和环境较恶劣的地区,应重点考虑将水资源、水源涵养区及物种栖息地等作为重要生态源区进行保护。其次,要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山水格局,基于生物和林地系统连接度,以及生物物种多样性、动物迁徙通道的要求,结合生态安全格局分析的生态最小阻力路径,确定生态连接区域及生态廊道,与生态斑块一起形成生态空间骨架。生态廊道的设置要与规划城镇之间的结构性绿地系统相结合,同时要关注跨市和省域范围尺度的生态廊道贯通与联系的要求,增强国家和省域层面生态网络的连通性。在生态安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要加强与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布局结构的衔接,以合理的生态格局为骨架,形成市县生态空间布局。
不同自然基底的城市,其自然生态脉络是多样化的,生态空间格局也各有特点,如北京市北部山区、南部平原“山原二分”的大格局。而南京市兼有平原和丘陵的地形地貌特征,南北两端以丘陵为主,长江、滁河及秦淮河等水廊道格局清晰,紫金山、方山、牛首山及老山等山林绿色生态斑块嵌入城市,具有明显的江—城—山—湖相交融的自然生态空间肌理,以及江河汇聚、群丘相间的交织型空间脉络特征。基于此,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提出了“一带(长江绿色生态带)、两片(市域南北两片以丘陵地形为主的生态保护区)、两环(绕城公路环及绕越高速公路绿环)、六楔(联系外部山水生态空间与城镇内部结构性绿地)”的生态空间格局。
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包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10类国家级及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根据生态功能的重要性,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要原则是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而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简单地从生态资源事权和管制角度出发,对各类政策性生态空间进行汇总和集合,这种做法缺乏对生态系统的统筹思考,使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分布比较碎片化,不足以确保城市生态系统的安全。因此,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思路,在生态系统结构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既有的10大类保护空间,综合确定市县生态空间布局,真正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的底线保护作用,不遗漏重要的生态敏感空间和脆弱空间,保证城市生态基本质量。由于目前各省都基本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方案,建议根据生态资源调查评估和生态系统结构体系分析,将起到生态斑块、廊道结构性作用的重要生态源区和待修复保护的生态廊道地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以南京市为例,其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过程中主要基于各类生态保护政策空间的叠加,没有将一些重要的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易形成生态孤岛,造成生境破碎化,无法体现“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共生关系(图3~图5)。
在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践中,往往存在生态空间与永久基本农田交叉重叠的问题。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间的矛盾,应区分不同生态空间具体情况,对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保育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议调出,公益林内可以允许保留一定量零散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处于重要生态结构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如沿河生态廊道,基于生态空间结构完整的需要,可以不划入生态空间,但要强调其生态功能,鼓励用于水田、常绿农业空间。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应逐步有序退出,并在省域内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同步增补。此外,应实事求是地对现有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评估并适度优化,将生态保护红线内集中连片的永久基本农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允许零散的永久基本农田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规划的要求优先退出。
(四)建立详细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分区,推动生态空间管制措施落地
在界定生态空间布局形态后,要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控,即必须进行详细的用途管制分区控制。生态斑块重要性的分级应基于生态安全格局分析,根据各类生态本底不同的功能属性和未来规划导向,将生态空间进行用地细分,纳入统一的市县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总图,以便于实施生态保护和用途管制分区。由于缺乏统一的引导,城市总体规划试点城市在前期更多的是根据空间管制需要,将生态空间细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区、一般生态控制区等(图6)。这样的分类不属于生态属性和功能分类,也与城镇空间以用地属性为导向的分类不匹配,甚至部分试点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只明确了生态空间结构,尚未详细明确生态空间用地布局。
为实现对生态空间的全域空间管制,建议根据生态本底属性及生态空间在生态功能结构中的重要性,以国家和省域生态空间格局为指导,结合生态空间主要用途管制导向,在市县层面划定具体生态用地分区,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分类及生态功能,可分为林地、草地、湿地、水域及其他土地(含盐碱地、裸岩石砾地、裸土地、沙地等);在乡镇层面,可以对生态用地分区进行再细化,如林地可细分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等二级地类。根据规划传导的需要和不同空间尺度,区域面积较大的市可以采用主导生态功能区分类,如分为林地保护区、草地保护区、水域(含湿地) 保护区和自然保留区等,用地边界可以采用结构化表达。但是,在县和乡镇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应根据更大比例尺,结合土地权属和生态结构规划引导,确定各类用地边界和范围,以便于指导下层次规划和实施精确管控(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