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英国、德国等国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都市圈发展模式,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在治理理念、协调机制和规划手段等方面对我国都市圈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为了应对都市区核心区人口和经济过于集中带来的环境恶化、社会治安水平下滑和就业失衡等“大城市病”,国外一些大都市区在规划和建设中以均衡化为主导理念,通过建设卫星城、加强轨道交通联系等措施疏解中心城市的功能和人口,引导大都市区空间结构由“单极集中”向“多心多核”的均衡状态转变。
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城镇化成熟阶段,大都市区治理更多面临社会公平、环境质量、就业机会和生活品质方面的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许多大都市区将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建设人性化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及生活品质和增强文化认同作为核心发展目标,在环境、社会和住房等领域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等理念。例如,大伦敦规划在“伦敦的人民”一章中提出要进一步改善大伦敦都市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注重机会公平,增加住房供应,提供经济适用房,加强教育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巴黎大区2030 战略规划》提出改善居民日常生活,包括增加住宅以解决住房危机,创造工作岗位并促进职住平衡,提高公共设施的可达性和服务质量,以及改善城市空间和自然环境等措施。人才规划、艺术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规划等“软实力”也开始被纳入中长期战略规划中。
(二)建立多样化的区域行政协调机制并采用多种政策工具
区域性问题利益复杂交织,需要有效的区域行政协调和管理机制及相应的政策工具加以解决。经过多年实践,国外都市圈探索出多种跨行政区协调机制,主要由中央政府、都市圈政府、大都市区委员会或董事会等主体推动协调进程,也有通过合并规划职能或专项协调机构进行协调。具体政策工具涉及法律法规、协调会议和跨区域项目等。
东京都市圈是中央政府主导区域协调的典型代表。日本中央政府通过权威的区域规划体系、强有力的项目资金保障、政策配套和自上而下的宏观调控,达到主导东京都市圈协同发展的目的。同时,东京都市圈也探索了一些地方性的区域性协作机制,其中跨区域协议会较常见,如“东京都市圈交通规划协议会”和各地方自治体领导人联席会议,以及“关东地方行政联席会议”“七都县首脑会议”“首都圈港湾合作推进协议会”等,这些地方协调会议成为中央政府主导区域协调机制的有益补充。
通过都市圈政府协调的典型代表是大伦敦都市区。都市区内各地方政 府在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指引下,在中央政府的调控下,通过举办地方政府峰会、建立政治领导小组及战略空间规划官员联络小组等机制,加强跨域协同事务的沟通、组织和领导。
通过大都市区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协调的代表是华盛顿大都市区。大都市区委员会采用成员制,都市区内城市政府作为成员加入,其财政来源于联邦和州的拨款、契约费和成员政府。委员会主要统筹基础设施共享、购买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公用设备等,还通过设立专门协调机构、促成地方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等,推动都市区协同发展。
通过合并规划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代表是德国柏林—勃兰登堡都市区。柏林—勃兰登堡都市区建立了跨州联合区域规划机构—柏林—勃兰登堡联合规划部,将两个联邦州的空间规划完全整合到都市区域规划体系中。作为唯一具有区域规划职能的行政部门,联合规划部拥有制定和执行大都市区层面规划的决策权,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目标是协调解决区域之间的发展矛盾。除了正式规划合作之外,联合规划部还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如通过举办柏林和勃兰登堡各自的“城市/ 州论坛”、两州交界地区的“邻里论坛”等,促进社会各界就都市区各项发展议题展开对话。
国外都市圈治理的常见政策工具包括对区域协调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直接面向协调事宜的联盟会议和协商平台、直接推动协调进程的跨区域重大项目。例如,英国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相关内容集中于3部政策性文件,分别为《国家规划政策框架》《实践指南》《地方规划审查程序实践指南》,对需要协调的战略性领域、合作的主体及合作的监督审查做出相应规定。上文提及的日本、英国和德国专门处理跨区域协调事宜的机构及其协调会议,主要起到搭建协商平台的作用,通过会议形式的协商,切实推动具体的协调议题和协调政策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也是区域协调落实的重要抓手。例如,鲁尔地区联盟是德国鲁尔地区专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发展事务的机构,其重要职能之一即为设立大型跨城市、跨区域建设项目,项目涉及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区域文化发展等领域,成功实践的项目如鲁尔区工业文化之路、埃姆歇景观公园和欧洲文化城等。同时,都市圈规划本身也属于都市圈治理的政策工具之一。
规划是国外都市圈治理的重要手段。国外都市圈规划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动态更新。都市圈规划往往经历过多轮次编制和更新,依据不断变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及时调整目标和策略,保证规划的前瞻性和适用性。例如,日本先后制定5次首都圈规划,每次修订均根据国际背景变化、国内战略要求和东京历史使命的变迁做出适应性调整与完善,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
国外都市圈通过立法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例如,日本政府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等法律、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中包括多项操作层面的法律,如规范项目建设的《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土地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都市圈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税收和资金政策,以保证都市圈规划的顺利实施。例如,英国颁布的《大伦敦政府法》规定了大伦敦市长跨域协同的职责,《规划和强制性采购法》规定了地方规划与大伦敦空间战略的协同关系,《地方主义法》规定了大伦敦地区各自治市政府的合作义务。此外,大伦敦规划通过“实施规划”“年度监测报告”“机遇地区和强化地区规划框架”“补充规划指导”4 个关键文件构建了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以落实规划。
国外都市圈规划通常由多主体协商决策,有效的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始终,参与者可分为四大类:一是专业咨询公司受规划编制者委托承担一些专业的研究或组织公众参与;二是民众主要为规划编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对规划进行评价;三是规划组织者听取、协调和整合意见;四是专家顾问组提供前瞻性、关键性的战略建议。公众参与是都市圈规划中重要的环节,通过公众意见表达这一政策程序来整合各方诉求。例如,在大伦敦规划过程中,伦敦市长通过法定的公众参与环节,整合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行业代表机构、志愿组织和社区等各方意见,促进规划在更大程度上凝聚共识;在芝加哥大都市区规划中,组织方通过宣传性、展示性公众参与活动来增强规划的接受度和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