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
联合测绘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
GB/T 14911 测绘基本术语
GB/T 1289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2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GB/T 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CJJ 6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DBJ/T15-134广东省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各地在制定联合测绘的工作流程、测量计算、样式成果、成果检查、系统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等政策措施时,应遵循上述标准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并清理、废止与之不符的相关规定。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采用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地区,须将联合测绘有关空间数据转换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确保全省成果共享顺畅。
(一)点位坐标单位为米(m),测量取至0.001m,图面成果取至0.001m;
(二)高程点单位为米(m),测量取至0.001m,图面成果取至0.01m。
(三)长度、高度单位为米(m),测量取至0.01m,图面成果取至0.01m。
(四)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图面成果取至0.01㎡。
1、房屋界址点、细部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 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中误差不超过±0.05m,限差不超过0.10m。
2、房屋建筑之外,明显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0.07m;隐蔽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07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0.10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
1、房屋边长、层高的测量的误差,中误差不超过±(0.014+0.0007D)m,限差不超过±(0.028+0.0014D)m。
2、建(构)筑物底层至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施测困难或非特征部位可放宽0.5倍。
3、面积测量精度。建筑面积的中误差不超过±(
)㎡,限差不超过
㎡。
4、联合测绘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依法授权的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使用的软件应依法通过鉴定或测评。
联合测绘成果中地理信息成果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格式,满足成果入库与共享需要。
联合测绘遵循《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要求划分和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
联合测绘应遵循以下用地建筑面积的术语,避免在业务管理中产生工作歧义:
(一)总建筑面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上和地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柱)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分为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为勒脚以上部分,地下建筑面积计至结构外墙。
(三)计容建筑面积:即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容面积,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内需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
(四)基底面积:即建基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五)用地面积:经土地和规划许可并经红线圈定的可用于房屋建筑以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
(六)占地面积:建筑物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外围水平面积。
(七)不动产产权面积:不动产权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或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九)人防有效面积:主体内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一般为主体建筑面积与主体结构所占面积之差。
掩蔽面积: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破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