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
“我的城市生病了,但我依然爱他。”疫情期间,一首由武汉人创作的《武汉伢》感动了无数人。
歌中唱道:“这是我的家,我们守护它。黄鹤楼的诗,烂熟在嘴巴。如果有一天,它也需要我。搭把手,就过了……”表达了武汉人面对严峻疫情的坚强心态,也鼓舞了各地驰援湖北的人。
▲ 《武汉伢》视频封面截图 图︱谭旋 制
不过,仅仅依靠唱歌抗击传染病是不够的,更需要科学,也需要法治。疫情爆发不久后的2 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即通过《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全国各地的违法防控乱象,诸如挖断公路、封死湖北返乡人员房门等。
由于疫情爆发突然,人们所遵循的法律一般是基于社会常态的规范,应对难免手足无措,即使中央已经提出依法防控要求,仍有多地在法外进行疫情防控,如有些地方自行宣布实行所谓的“战时管制”。“枪炮作响法无声”,有了这种“战时管制”心态与要求,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往往就成了一句空话。
当前,随着疫情的缓解,复工复业已经成了全国各地的普遍呼声,但接受地如何处理流入人口,就呈现了五花八门的乱象,有的地方自行确定“疫情重点地区”,对于来自相关区域的车辆与人进行“劝返”;有的地方通过大数据生成“通行码”,同样一个人,第一天还是绿色的可通行码,第二天就变成红色的禁入码!
▲ 全民防控 图︱吴丹 绘
“疫区”划定的法定主体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这一条法律规定设定了“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程序,将决定权赋予了上一级政府,即遵守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的基本法理。
“疫区”划定的建议主体
▲ 武汉长江大桥 图︱海洛
2003 年颁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该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本条里面的“建议”,也应理解以专家判断为主,尊重专家基于科学角度形成的结论。
相较于两级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整体判断能力,现行传染病防治法遵循“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的基本法理,将“疫区”划定的决定权交给了传染病发生地的上级政府,而将“疫区”划定的建议权赋予了专业机构,体现“依法”与“科学”的结合。从这个意义上,疫区划定的“上报权”归于下级政府存在的难题,就应该倾向于一种形式意义的“上报权”而得到消解。也就是说,疾病预防机构应秉持专业与独立精神作出划定疫区的建议,而传染病发生地的政府应衔接上下级政府关系而启动上报程序,上报不能对专业机构的建议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唯其如此,才能在面临重大传染病发生时,实现专业机构与政府的明确分工与合力,真正实现依法科学防控。
“疫区”划定的法定效力
在我国,宣布某一个城市或城市某一区域为“疫区”,相当于医生向病人宣告确诊并收治入院。这个时候,病人需要卧床休息,接受医院医生的治疗。同理,被宣告为“疫区”的城市或城市某一区域,也需要“入院”接受“治疗”。相当于病人收治入院的“疫区”宣告,在传染病防治法上的效力主要就是范围内居民行动能力的自限与他限。
▲ 禁止跨越区域 图︱吴丹 绘
现行各地自行采取的限制行动能力并非遵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区”划定后的程序,实际上系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即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采取的综合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020年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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