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法律的公平性体现在法律的民主性和权威性之间必须构成良好的制衡机制。本文详细介绍了英国土地规划法规体系中的民主监督制度。内容包括:公众参与政策;土地开发控制中的规划起诉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一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宣传已包含在规划内的计划项目,并公布相关的规划议题(Matters)。
第二要保证当地居民对规划议题发表评议性意见。当局对评议性意见应采用鼓励性的政策。
第三向当地居民提供合适的发表意见的机会。
含有150幢以上住宅的住宅区开发;
影响地方经济的重要开发工程;
开发计划与地方政府开发控制原则有严重冲突的开发项目;
超过100000平方英尺建筑面积的商业性建筑;
开发项目占用城市绿带;
开发项目处于采煤区或各采区的用地范围;
开发项目缺乏合法的手续;
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发项目有异议;
开发项目的审核已超越了规划监察员的权限范围。
原告与被告陈述各自的情况,相互之间产生的问题;
各自在开发行为中的政策和产生的影响;
原告与被告双方专家证词的要点论证及法律证据,
其他“利益集团”、公共团体、普通的公众成员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一、中央环境事务大臣必须直接将有关规划起诉书寄送地方规划局;
第二、地方规划当局必须将相关的证据提交公众讨论,公众讨论的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必须反馈至中央环境事务大臣。同时地方规划局必须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提出意见,必须向中央环境事务大臣陈述理由;
第三、起诉者必须在17天内提交有关的起诉文件和意见书,并同时向中央环境事务大臣和地方规划局寄送起诉通知书;
第四、完成上述三项法定程序之后,中央环境事务大臣可以允许进行起诉判决。国家立法规定,中央环境事务大臣有权仅根据“书面陈述”和相关的文件作出判决而无需进行其他形式的调查或听审。不过,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规划监察员必须提前两周进行现场踏勘。
首先,中央环境事务大臣必须亲自主持召开审查预备会,提交给会议有关文件,陈述其受理规划起诉案件的理由。
第二、预备会议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6周内举行。
第三、预备会议结束后的4周内,全部相关人员,尤其是原告,必须提交案情报告。如果不举行预备会议,则必须在6周内提交类似的案情报告。
第四、中央环境事务大臣收取案情报告后的22周内或预备会议结束后的8周内召开正式审查会。
第五、公众审查会结束后,规划监察员必须向环境事务大臣提交会议报告,写明对案件的结论和建议判决。在作出判决之前,中央环境事务大臣还必须考虑有无新的旁证材料。
第一、能更明确规划范围的是非问题;
第二、能使各级政府对规划政策概念更加明确,以使规划政策更合理,易被接受;
第三、能有效地限制地方规划局对开发的控制权限,使其更合理。
第一、法律允许环境事务大臣直接签发规划许可证而不考虑地方规划局的意见;
第二、法律允许环境事务大臣终止地方规划局签发的规划许可证;
第三、法律允许环境事务大臣对所有规划起诉案件作出最后判决;
第四、法律允许环境事务大臣终止地方规划局签发的强制执行通告。
第一、开发项目的内容对国家、区域和地方都有重大的经济意义,但是项目内容又已远远超过了正在实施的开发规划所限制的范围。这种情况,地方规划局则要将该项目提交中央环境事务大臣。由中央环境事务大臣根据其陈述的理由,作出是否开发的决策;
第二、跨地区的项目的开发,例如矿业开发;
第三、各地方政府极力反对在本地区投建的项目,而这类项目又是国家建设发展需要的;
第四、开发项目涉及的内容,只能由中央环境事务大臣来做决定。例如:申请对市中心的再开发的项目涉及强制购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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