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
和朝东、陈军、王亮: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郭志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北京市规划建设领域的核心地方法规,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的法制保障。2020年4月28日,是修订后的《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的日子。 将陆续分享刊登在《北京规划建设》(2019年第5、6期)上,由主要参与该项工作同志撰写的系列文章,以促进对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总结和思考。
摘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是为了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并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围绕总体规划的实施,从规划管控体系、规划决策与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几个方面出发,阐述了条例如何在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具体环节上保障规划的实施,从而实现一张蓝图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管控体系 规划决策与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规划监督检查机制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正式公布后,为落实总体规划“推进重点领域法规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从法制上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着重从规划管控体系、规划决策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几个方面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改革和工作实践成果,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制度性保障。
规划从编制到实施需要经历很多个环节,尤其是在统一规划、分散实施的模式下,如果没有前后左右贯通一体、涵盖各个环节的规划管控体系,将导致最初规划的蓝图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走样。与此同时,在现有体制下,多部门牵头、多规划并行指导城市各领域发展的模式也需要一个合理的机制来协调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规划的关系,解决矛盾,统筹实施。另外,过去规划管控中重城轻乡的实际情况也客观上造成了对乡村地区规划管理上的薄弱。基于此,本次条例修订试图从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多个方面着手建立起全域覆盖、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管控体系,推动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体系化、标准化,确保一张蓝图的实现。
一是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例首先明确提出要“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以及“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的原则性要求。基于此,条例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阶段划分的基础上,明确了与市、区、乡镇、村四级行政单元对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四层次规划体系,并通过明确各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以及审批、备案层级,明晰了各层次规划的上下关系。
与此同时,考虑过去多规衔接中,由于各类规划之间层次关系不清,导致规划衔接不畅、统筹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条例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统筹各级各项规划中的统领地位,以此确保各项规划在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下方向一致,在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在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纳入规划许可管理,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两规合一、两图合一,推动规划对乡村地区和非建设区的覆盖,切实推动全域规划管控。
二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要“通过精心的规划设计,使北京拥有富有魅力、赏心悦目的建筑、舒适整洁的街道和清新怡人的绿色开放空间”,而城市设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设计是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工具,是传统城乡规划的重要补充,是完善多规合一规划管控体系的重要组成,但在过去的规划编制与管理中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一整套办法,也缺乏法定的地位,由此导致城市风貌管控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条例首先明确提出要“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城市设计体系包含了对应于总体规划、街区、地块控规等各级城乡规划的城市设计以及专项的城市设计,以满足不同深度和目的的管理要求。此外,条例还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住建部2017年颁发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针对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的特点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一般地区,主要按照城市设计通则来进行管控,以在较低管理成本下实现全域城市设计管控,而对于重点地区则要求编制地块深度的城市设计,并提出该类城市设计应包括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的控制要求,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风貌管控和公共空间设计引导,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三是构建多规合一协同实施平台
在总体规划统一编制完成后的实施过程中,各专业主管部门开始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主导责任。针对过去由单一部门主导、互相征求意见的模式对于一些综合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比较缺乏,以及由于彼此工作衔接不足带来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走样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该平台一方面通过发改、住建、交通、环保、水务、文物、民防、园林等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形成对建设项目的综合审查意见,统筹协调多部门管理要求和建设需求,避免各部门工作不衔接造成漏洞,通过统一衔接、相互协调的一张图审批管理平台来提高规划的统筹管理水平和执行效果,另一方面也形成一个综合性问题的讨论平台,针对涉及城乡用地减量等一些牵涉较广的问题,通过共同协商机制,提出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彼此支撑的综合性、协同性更好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该平台也为建设单位提供预沟通、预协调的咨询服务平台,为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策划提供咨询意见,方便建设单位项目申报。此外,条例还将多规合一机制延伸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将过去由多个部门各自独立进行的专项竣工验收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以推动实施管理各个环节的多规合一,确保一张蓝图不走样。
四是完善综合信息平台
综合各类数据的信息平台是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管理的前提,是建设多规合一规划管控体系的基础。条例首先完善了数据库的内容,明确在传统的自然资源、地理空间等内容之外,还包括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等内容,作为一个综合性数据库,可以满足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类要素的管控要求。其次,条例还明确数据库应包括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成果,以满足规划编制、管理等全链条管控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考虑过去由于行政壁垒、信息不共享、标准不统一造成各类数据不交圈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借此推动涵盖各类要素的、统一的综合底图的形成。最终以综合各方数据、涵盖规划编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平台为基础,逐步推动多规合一规划管控体系的建设。
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具体事项、具体项目的决策。作为首都,北京的很多事项都意义重大,应在充分研究、认真审议、多方参与、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慎重决策,而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各个环节决策的科学性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北京作为首都,各项工作要切实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的要求,而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相关情况是确保首都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能落实中央意图的关键。因此,条例明确了总体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后,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而在上述规划之外的其他规划的审批中,如果遇有重大事项,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通过上述程序的设置,确保中央对首都规划重大事项的意图能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规划审议制度
规划审议是规划决策的重要环节,相关机构的审议是规划合法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规划能反映各方意志的关键。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是首都规划建设的决策机构,为充分发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规划执行的检查,加强对重要问题的研究,条例明确了总规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的环节。
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行政单元的权力机关,也是代表社会各界民意的机构,条例明确提出规划实施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乡、镇域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需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则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条例对规划审议制度的完善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和最广泛的民意基础。
三是加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规划实施涉及到千千万万个主体,每个主体都有各自的诉求,只有充分吸取各方意见,尊重各自的利益诉求,才能使规划实施推进顺利。条例在多处明确指出规划的编制、实施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对于涉及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同时,条例还完善了公众参与的机制,一方面畅通了多元主体参与规划的渠道,明确了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公众参与的形式,另一方面还完善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明确应认真研究公众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并应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规划实施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提出涉及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等的修改,均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规划农村地区,如果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同时,为了确保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听取,还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设置了处罚条款。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长效机制,条例还明确本市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以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通过上述工作,使规划更好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保障规划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定期体检评估、通过规划公开推动社会各界、公众对规划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规划的建设行为的查处、强化政府内部控违等都是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机制的重要内容。
一是明确定期体检评估机制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体检评估是监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监督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要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体检评估机制,以监督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与此同时,考虑定期体检评估的意义还在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并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反馈和调整,条例还提出要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把年度体检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五年评估结果则作为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上述工作,一方面确保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内容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二是健全规划公开和实施监督机制
健全规划公开制度、推动阳光规划、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和实施规划的良好氛围是促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条例首先拓宽了规划公开的范围,明确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同时规范了规划公开的形式,即以“固定场所和公共媒体”作为规划公开的场所。在此基础上,为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还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同时可以“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除公众监督外,人大等民意机构也是监督规划实施的重要力量。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同时,体检评估报告也应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上述安排,方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是严格违反规划查处机制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是监督规划实施、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手段。考虑治理违法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条例基于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在治理违法建设中的职责,从完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执法分工、丰富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成本、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执法联动、推动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对违法建设进行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出发,完善了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机制,多角度打击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内部控违机制
除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外,还应加强政府内部违控机制建设,以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力有效地进行。条例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此外,为了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规范相关执法行为。
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在漫长而艰难的实施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难题,也会遇到很多当初预想不到的情况,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总体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坚实基础,未来应按照总体规划的指引,依法依规、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