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条例》自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解决了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制度综合作用所产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自然资源领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2019年6月集中发布了《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将相关领域应公开、可公开的事项和内容按照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的原则目录化,易于基层对标实施,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引导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直接体现。
全面清理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证明事项
2019年5月14日,向社会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和重复证明,是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作风,提升监督效能的具体表现。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清理原则,对自然资源管理系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了2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和12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转而通过强化行政机关主动调查、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了便民服务水平。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体检”
2019年6月25日,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和《关于公布第一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凡是没有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一律不认为是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依据。7月24日,陆昊部长签署《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5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党中央精神,落实“两统一”职责,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由“物理变化”走向“化学反应”的根本要求。主动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将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双结合”,针对部分自然资源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不统一、数量偏多、同类事项反复发文、内容相互冲突、管理手段与实践脱节、管理职责已调整划出等突出问题,结合近年来国务院部署的深化放管服改革、产权保护、军民融合、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清理工作,对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52部规章和71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8部、打包修改15部规章,修改条文达300余条,规范性文件保留357件。本次清理中,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减少的规范性文件比例都达到一半左右,是部组建后进行的首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为清除深化自然资源改革的绊马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提供了重大保障。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19年7月2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2017年,承担国务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两项试点,并将有关内容写入部门规章。2019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发布《实施方案》,针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四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印发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公布23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21项行政处罚事项,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并在全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这对促进自然资源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2019年7月19日,发布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令第3号)和《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令第4号)。这对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是加强内外部监督、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针对全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持续高位运行的态势,坚持“刀刃向内”,通过这两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主体责任,就不利复议决定和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复议应诉约谈制度、出庭方式多元化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性规定,突出源头治理和流程再造,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自然资源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现重大突破。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改革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动土地督察制度入法等方面实现了多项重大创新。
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改革
2019年10月25日,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安排,接受公益诉讼专题询问,重点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如何密切沟通合作,运用检察公益诉讼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回答。这是组建以来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
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自然资源领域成为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并指导全国50多个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布文件,协同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在做好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要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借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武器。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17日,就《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矿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矿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1996年部分修改外,30余年以来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矿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次矿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机制、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建立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等五方面改革内容。矿法的全面修订势必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公开公平竞争、释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发挥重要作用。
实施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
2019年12月17日,部发布《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
这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通知》要求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净矿出让”制度,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两权”登记部门,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精简优化了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全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2019年12月18日,全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是组建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系统法治工作会议。
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是实现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本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认真分析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这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法治工作会议,既对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描绘了规划蓝图,又明确了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设计了施工图,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往期回顾
2019年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政策回顾
审核: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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