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围绕管理职责、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为了加强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月15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省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
《实施细则》提出,要坚持“科学论证、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按规定用于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初始库和省级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开发、外业调查和专项调查相关工作、省级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相关工作、省级成果整理上报、数据库成果对接入库、成果整理分析及研究、图件编制、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及其他相关支出。
《实施细则》强调,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四条 省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明确三调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进度、提出质量要求,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三调办根据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省三调办会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初始库和省级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开发、外业调查和专项调查相关工作、省级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相关工作、省级成果整理上报、数据库成果对接入库、成果整理分析及研究、图件编制、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公益一类单位的人员经费;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结转资金统筹管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专项资金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三调办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处,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省三调办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三调办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三调办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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