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林(1989- ),男,山东平度人,硕士,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现就职于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十九大报告、深化改革的系列文件里频频出现、备受瞩目。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就上升到中央改革层面;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明确“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018年自然资源部的成立是国家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重磅事件之一,“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是其重要职责。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依据。

图1 政策背景
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从土地用途管制而来,也是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从发展历程看,16世纪就在西方出现其最初形态,在当时主要是解决社会问题;后来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国土空间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加剧,20世纪后从美国区划条例开始,逐步成为土地利用调控的工具。

图2 发展历程
从国内外用途管制的方式来看,主要归纳为3类:
第一类是区划引导类(功能区划等级+土地利用引导),管制方式较为综合,多在区域及以上尺度应用,依据区域主要功能进行区划,并设计定性的土地利用引导准则。
第二类是边界管理类(边界管理等级+土地利用行为管控),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划定明确管控边界,对边界内的空间进行用途及行为的管控,强调保护空间的形态完整性,设定严格的准入制度、行为导则,是从定性管理逐步向定形态、定总量的精细化管理过渡。
第三类是指标管控类(地块片区+管控指标),以地块或片区为最小管控单元,根据目标量体裁衣,设定指标对用地的功能、利用强度、使用效率等进行管控。
机构改革之前,我国的用途管制是部门分治的,不同部门分头对不同资源或者要素进行管控。土地、林地、草地、水资源及海洋等资源均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撑,并由相应层级体系的规划和区划作为管理依据。各类资源的管制的方式存在共性,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制度链条,包括了前置审核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补偿制度、监管和督查制度。
尽管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形成上述范式和共识,但是仍存在部分问题:一是用途管制未能覆盖全部国土空间,耕地和建设用地之外的区域管制弱;二是部门分治、“多规不合一”,导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管制任务不明确;三是分治下的多头审批方式造成行政效率相对低下,各类用途管制的政策也缺乏协同平台。
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个相关部门成立了工作组,起草制定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编制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方案》。这是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聚焦用途管制最薄弱的生态空间。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作为编制涉及全域全要素规划的重要指导文件,强调对各类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转用规则,建立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不仅耕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对天然草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海面、滩涂等生态空间也要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自然生态空间转为建设用地或不利于生态功能的用途。
自然资源部开展9个省市、18个市县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工作,明确“划”+“定”+“管”的工作技术路径。形成了可供借鉴参考的做法:在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方面,大部分试点地区采用以要素评价为基础的叠加分析法,确定自然生态空间范围和等级;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方面,对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实施分级管制。
试点工作是以生态空间管制为突破口,对空间治理体系的探索实践,打造“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整治修复”的实施链。
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是破解国土空间无序开发利用的有力抓手,是落实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
以远景发展战略等为顶层设计,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等为科学判断,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阶段成果,理顺发展与全域全要素空间管制的关系。基于以上,设定不同情景的三类空间规模比例、制定三区三线转用的导则,加上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明确各类分区、控制线的划定依据和管制内容。
以上实践说明青岛市具备开展全域全要素用途管制的良好基础,在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要求的同时,可以借鉴先进城市建立“分区+用途+指标+名录”综合管制体系。

图4 全域全要素管制逻辑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做好过渡期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标准等衔接。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传承共性优点和消除矛盾同样重要,这也要求对各类空间性规划管制内容有深入理解。
在国土空间准入许可阶段,落实部里“多审合一”和建立转用许可在先的审批制度;在国土空间使用阶段,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衔接。
正如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邓红蒂副总工所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为实现国土空间开发、合理利用、持续保护与优化配置,通过法规政策及空间规划的强制力,所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报告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进行了重新审视,通过用途管制的发展历程、管制方式、存在问题、政策试点等内容分析,进一步分析了青岛的前期实践工作。在规划改革的关键时期,作为规划编制人员,应明晰用途管制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以施策制度倒逼规划的可实施性、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的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的系统性、协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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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红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研究与思考.2019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4]毕云龙,徐小黎,李勇.浅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J].中国土地,2019(08):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