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伴相生,二者的核心理念是相似的,即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自1986年首次提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来,其已有三轮的具体实践,与此相伴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成熟的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1986年:“谁使用、谁管理”的多头分散用地管理
建国初期,我国曾实行过几年短暂的土地统一管理体制。但是由于当时前苏联的土地使用模式对我国的影响,加之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公有制的建立,导致我国政府的用地方式及用土地管理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一时期我国的地配给制度是无偿、无期限的,也将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主要圈定在了按用“地单位的需要划拨、平调土地”供给的狭小范围内。这种变化导致此后大部分地政机构被撤销,而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也自此进入了持续30多年的“谁使用、谁管理”的多头分散用地管理阶段。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曾作出过这样的总结“从新中国成立到1986年,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律和管理机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用地由政府划拨,谁用谁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全国各级政府没有专门土地管理部门。”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我国开始了土地规划设计的尝试。
(二)1986年-1998年:统一的“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模式逐步向统一的“分级限额审批”模式转变,出现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农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削弱了农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权能。
1978年底,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率先开始 包产到户的实践,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使得 农民个人在地上的利益相对独立,削弱了集体对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力,导致农地过度使用和转用的现象大增,特别是耕地的减少,迫切需要政府重建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
二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扩张对政府划拨的供地模式形成冲击。
1982年《宪法》第11条赋予了个体经济法律地位,其发展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其用地需求逐渐扩大,这对当时国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用地申请,无偿划拨企业用地管理方式形成了冲击,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用地管理制度亟须建立。
三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分散管理体制无法有效制约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所导致的土地不合理利用行为 。
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模式的确立。同时此法第15条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模式的确立。同时此法第15条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确立的用地管理模式为“分级限额审批”,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征地的审批管理,主要规定在该法第23条、第24条及第25条,其中第25条明确了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征地审批权限。
二是对乡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三)1998年-2004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确立阶段
伴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以及城市土地市场的形成,统一的“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管理模式弊端凸显,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上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 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用途管制确定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
(四)2004年-2006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行政强化阶段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之初,在遏制乱占、滥用耕地方面起到作用。但进入2000年后,我国又进入新一轮的土地利用失控局面,中央不得不采取一系列严厉的行政干预手段和政策。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用途管制制度 并没有从根本上调整不同土地用途间的巨大利益落差,以及土地用途变更所带来 的巨大增值。
2004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标志中国进入新一轮土地管理的调整和强化的新阶段。此后,一系列强化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行政管制权力。
(五)2007年-2012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市场化调整阶段
一方面随着土地市场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的行政干预的加强并没有控制住违法用地的局面,某种程度上甚至激化了中央与地方以及政府与群众之 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的颁布,私权保护的加强也对传统的计划和行政管制模式产生了冲击和挑战。2007年以后,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开始向着市场化方向转变。
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法规文件中
一是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该通知明确了推行主体功能区划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的区域管制;
二是2007年10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法》,推行城乡一体规划 ,加强城乡统筹规划管理。此法虽与《城市规划法》只相差一字,却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前述法规文件的内容虽然较为原则性,但它们已经预示了我们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面向市场、面向公众的。
(六)2013年至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转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篇章中明确“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为:“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下称《管制办法》),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设立的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机构职责是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出台,自然资源部内设机构含国土空间规划局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2019年5月20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各级国土空间编制主体工作的重点,强化对各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俨然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推进建设“美丽中国”、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强化自然资源管理和保障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虽然对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过于原则,但是其已经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也指明了我国未来规划体系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