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
2、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议事规则附件1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要工作分工 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正在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文本、图件、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业经济规划相关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供至2035年有关工业经济和‘两化’融合发展方面规划的最新成果;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开展国土空间战略目标与格局研究、国土空间管控研究、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研究;提供规划编制涉及本部门所需地理信息、国土调查、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规划等相关文本、数据和图件资料。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文本、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新规划、新构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城乡建设文件、图件、数据及电子信息资料;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规划相关文本、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交通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农业相关规划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现代农业、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水利规划相关文本、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全省水利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文化发展与保护、旅游规划相关图件、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文化、旅游保护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防灾减灾相关的规划成果;提出至2035年有关防灾减灾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统计数据及统计年鉴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森林和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图件、矢量数据及有关资料;提出至2035年有关森林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方面的新规划、新设想;根据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数字江淮”项目有关数据成果,提供各项经济发展数据,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负责提供信息化规划相关图件、矢量数据、文件及电子信息资料。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业务接入和信息共享,推进相关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和利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2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李国英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主任:邓向阳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周喜安 副省长 成 员:孙东海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胡春武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张天培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和平 省教育厅厅长 罗 平 省科技厅厅长 牛弩韬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徐恒秋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赵馨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章 义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卢仕仁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方志宏 省水利厅厅长 袁 华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陶仪声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海阁 省应急厅厅长 牛向阳 省林业局局长 黄 伟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 省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省规委会日常工作,胡春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的副厅长黄发儒同志担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附件3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受省政府委托,省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省国土空间规划,协调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国土空间规划和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议由省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议跨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省指定的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三)落实省政府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四)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省规委会实行会议议事研究制度。 第二章 省规委会会议 第四条 省规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省规委会成员、议题申报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省规委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提出建议议题,报省规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提交省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技术论证的,已经省规委会专家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二)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经协商对议题内容仍有分歧的,应将各方意见和依据一并提交省规委会会议研究。 第六条 会议材料由省规委会办公室审订或起草。省规委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申报议题汇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起草,并经省规委会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议题申报单位负责人汇报议题主要内容,省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初审意见及建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综合会议讨论情况,形成会议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三章 专家评议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对需上报省审查或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前置性技术论证。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省规委会审查或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和评议,并提交书面评议意见;(二)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列席省规委会及办公室会议;(四)省规委会或省规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按照“一事一定”的原则,根据需要评议的事项,从省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条 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确定后,按照省规委会或者省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开展技术论证评议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专家评议费用由省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省规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列席省规委会会议。 第四章 省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省规委会、专家评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综合性问题,对重大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提交省规委会研究;(二)对上报省规委会或省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报审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三)承办省及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审查工作;(四)建立省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库,负责专家评议会议组织工作;(五)负责贯彻落实或督促落实省规委会会议研究事项;(六)承担省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托的副主任主持,具体落实省规委会议定的有关事项,或研究审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关事项。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通知省规委会成员单位、议题申报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