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打破了原有的城乡规划体系,建立了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的“多规合一”空间规划管控体系。与2009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法》相比,《条例》具有以下不同:
(1) 打破了单纯按照行政地域划分的规划体系方法。《条例》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均纳入了法定规划体系,扩充了法定规划的内容。规划体系除了传统的以行政地域作为划分依据外,还增加了以功能区(特定地区规划,如北京市大运河地区、三山五园地区等)、规划要素(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 进行划分的方法。
(2) 详细规划部分仅保留了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控规”),删除了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修规”) 的相关表述内容,这也是《条例》修订的重大变革之一。《条例》将修规的内容全部纳入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作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不再单独设定。这意味着《条例》中所有法定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均为公共部门,即政府职能部门(表1),不涉及可以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修规,保障了法定规划体系的公共政策属性。
在规划审批管理职能中,《条例》新增加了“审查”职能。北京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规委”),对非北规委组织编制的规划具有审查权或者审批权,表明所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部门专项规划均被纳入北规委的审查范围。这样的益处是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不同部门规划协调统一。但从国家层面来讲,根据2018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各部门的专项规划审查权限在国家发改部门。通常省市地方会根据国家职能的划分确定地方职能分工,而北京市则将专项规划的审查权限通过《条例》赋予北规委,出现了比较罕见的上下层职能非对应关系,未来将涉及相关部门关系的处理。由此可见,北规委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当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重要性。
自2015年以来简政放权一直是政府转变职能、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方式。此次《条例》修订也是北京市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工作成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二是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管理要求,通过构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简化审批流程,减少申请材料和不确定性要求;三是实现项目的集中竣工验收。
《条例》最大的改革是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原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程序看(图1),一方面建设单位无论是申请还是领取该许可,都可以内化为政府内部流程,发改部门和国土部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用地都需要与规划主管部门协调是否符合控规及用地条件,这对于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来说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即符合控规就给予许可,不符合控规则国有用地范围等需要改变。建设单位在申请时除了“跑腿”,无任何需审核的资料,因此不应该让建设单位承担该流程合理与否的结果。学界和业界也多次对此进行了探讨,认为可以简化办理流程或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证合一”。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图2),规划部门本身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方案是否符合控规进行审核,实现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管理。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部门之间可以有较为清晰的项目流程分工:发改部门核准、批准和备案建设项目;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控规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和划拨合同;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单位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是控规。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控规或村庄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该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交通条件、供地方式和建设时序等内容。但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不属于《条例》确定的城乡规划体系,说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在城乡规划体系指导下直接用于建设项目落地的前置条件。
事实上,在地方实际工作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规划工程许可并不只遵循控规。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条件前通常会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如消防部门的消防条件、园林部门的绿化条件、交通部门的交通条件及市政部门的管线要求等都会纳入规划条件。而这些条件并未全部纳入控规编制内容;同时,各个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和竣工验收时,均会审查本部门提出的规划建设条件。《条例》将这些部门意见全部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可以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合作工作平台,一次性制定、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同时这也彻底取代了修规的作用。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表2)。但事实上违法建设通常发生在规划区范围内一个较小的点,最先发现的部门通常是街道或者小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鲜有足够的人力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乡镇政府对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管理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将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的权限下沉到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是极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条例》第四十二条同时指出:“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当向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违法建设处理后,方可处置”。可见,虽然《条例》规定的制止权和执法权与《城乡规划法》一致,在乡镇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但是违法建设处置决策权仅属于北规委,其删除了乡镇政府的决策权。《条例》在遵循《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范围内,扩大了发现和制止权限,收紧了处置决策权,加强了管控违法建设的力度。
在中央和国务院对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提出了“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北京市由此提出了“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并写入了《条例》。在过去,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常会出现城市发展不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建设的情况。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年度体检评估,及时修正城市总体规划,保障了城市总体规划的时效性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