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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复兴规划设计所 所长
古迹遗址保护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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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北京办事处、国家文物局、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和贵州省文物局在贵阳联合召开了“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发展”的建议》(简称“贵阳建议”),明确把村落作为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称之为“村落文化景观”。
这是国内学术界第一次提出“村落文化景观”的概念。作为当时会议组织单位的代表,笔者全程参与了“贵阳建议”的起草工作。这么多年来,复兴规划设计所(原复兴研究中心)在村庄的规划实践中,也是一直以“贵阳建议”为理论指导框架。
首先,文化景观作为世界遗产的一个类型的动议肇始于1992年在美国圣菲(Santa Fe)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与会专家提出,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景观代表着“自然与人类相结合的作品”;在来自内部或外在的自然环境及连续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力的影响下,在物质条件的限制和其它未知因素的影响之下,文化景观是多年来人类社会和居住点演化过程的例证。
2005年,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修订通过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认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同年,UNESCO在越南会安通过的《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中,世界遗产委员会又对文化景观重新进行了定义:“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
在《会安草案》的第九章框第1—2“框架性概念”一条中,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家又强调:文化景观产生于人与自然环境长期持续的相互作用;文化景观是动态的;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状态,而是要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二点,也就是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不是静态的,而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文化景观具有两个方面的最重要的特征,一是这种文化遗产中现今还有人在居住、生产和生活,因而这种遗产不是静止,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发生变化;二是这种文化遗产不但是人类创造的有形的物质作品,同时包括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等无形的或动态的非物质的东西。
按照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解释,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体现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互动的情况”,包括了“能持续使用土地的特殊手段”,这就包括了以农业经济为基础、以村落为中心的遗产类型——村落文化景观。这种曾经广布于世界许多地区的农业社会文化遗产,自工业革命以后,一直受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冲击,在当今全球化的浪潮中,更面临着传统中断和特征丧失的威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农村,面临着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更为突出的村落文化消失的困境。因此,200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北京办事处、国家文物局、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和贵州省文物局在贵阳联合召开了“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邀请了社科、文物、遗产保护、规划等多学科的专家和实践者一起就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而展开了探讨。最后,与会的专家、学者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发展”的建议》(简称“贵阳建议”),明确把村落作为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称之为“村落文化景观”。
在贵阳建议中,将村落文化景观定义为“是自然与人类长期相互作用的共同作品,是人类活动创造的并包括人类活动在内的文化景观的重要类型,体现了乡村社会及族群所拥有的多样的生存智慧,折射了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区别于人类有意设计的人工景观和鲜有人类改造印记的自然景观,是农业文明的结晶和见证。”总结到“村落文化景观展现了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保存着民间传统文化精髓,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宝贵的文化遗产。村落文化景观所蕴含的自然和文化多样性是未来理想生活的活力源泉,具有重要的文化象征意义。”
“贵阳建议”倡导:首先,保护村落文化景观,应当注重保护村落赖以生存的田地、山林、川泽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村落的居住环境,保护村落文化记忆,保持村落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实现自然和文化、物质和非物质、历史和现时的整体保护;其次,尊重村落文化景观的演变特性,延续村落的文化脉络,维护现代社会文化多样性;最后,政府在政策导向、法律体系构建、技术保障与资金筹措、资源整合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引导。村民是村落文化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护的主要力量,重视村落发展诉求,维护村落文化景观发展途径的多样性。
将“贵阳建议”落实到在村庄规划中,简而言之就是要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完整性、延续性、多样性和自主性,其中自主性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
村庄规划的完整性原则,就是要明确认识到任何一个村庄都是人和自然长期互动的结果,其中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等,其空间格局都是这一互动结果的外在体现。因此在规划中必须对村庄外部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村庄内部环境(人与人的关系)做整体考虑。也就是说规划除了空间外,一定要注意对于村落原有社会结构和文化脉络的保持,不能随意改变邻里关系格局。
而延续性原则,就是明确了在村庄规划的之前,必须对村庄的历史文化做深入的研究和梳理,从而能够通过规划来实现村庄的延续性,是“记得住乡愁”的故乡。而不是因为规划,割裂了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延续性,变故乡为他乡。
至于多样性,正是完整性和延续性二者相互作用的外在反映。这也是要求在村庄规划之中,必须尊重基于村庄的历史所形成的时代多样性,而不是简单将多样性理解为所谓设计的多样性。再多的现代设计师的设计,所体现的还是一个时代的单一性,而这个单一性往往也就极大的破坏了村庄的延续性。
以上三个原则相对都容易做到,但是最最容易被规划师和政府所忽视的就是村民的自主性原则。村庄是村民自己的村庄,绝不是所谓专家们的村庄。如果抛开了村民这一主体,不管规划设计人员有多崇高的愿望,再精彩的设计和施工也是对前面所说的完整性、延续性和多样性的根本性破坏。村民是村庄建设的主体,对规划建设有最终的决定权和发言权,规划设计人员必须倾听村民的意见、尊重村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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