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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法学院 陶钟太朗
高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以“摊大饼”的形式“肆虐”扩张,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城市发展的常态。我国人地矛盾本就十分突出,而扩张型的大城市多位于膏腴之地平原地带,因为城市的发展,曾经的沃野千里就变为了钢筋混凝土森林。近年来,人们不断赞叹我国城市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但反向思之,良田越来越少也是不争的事实,人地矛盾更加尖锐。对城市(城镇)扩张的边界限定,已是刻不容缓。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决策层已经将任务布置下,但如何落实并完成这一任务?除硬性地以各种规划限定发展边界外,还应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强有力的执法措施与之相适配。否则,能否实质性地达成上述目标,就颇值疑问了。值得欣慰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
征收制度的进一步收紧,正向限制了城市扩张的脚步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同时变更土地用途,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是城市扩张的常规方式。原《土地管理法》欠缺对土地征收的限制性条款,再加以“土地财政”这一“内生动力”,征收行为不断发生,城市边界近乎是无限制地扩大。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土地征收行为进一步收紧,将有效限制城市扩张的脚步。
1.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并细化了土地征收需符合的规划要求
除此之外,新法还细致化了土地征收需符合的规划要求,这进一步降低了土地征收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上例所有的建设活动,均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意味着,土地征收行为,还会受到上级政府、本级人大、政协、社会公众以及相关专家的约束;其中的第(4)项和第(5)项用地行为,还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需要经过本级人大批准方能实施;而第(5)项用地行为,即最容易发生土地征收滥用的“成片开发建设”,还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对土地征收发生更为细致化的规划要求,将有效降低征收行为的发生。
2.土地征收程序复合化
此次修法,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修改较大,与之前土地征收程序开始于征地审批之后不同,修订后的土地征收程序开始于征地审批之前,因此,可将该程序分为审批前阶段和审批后阶段两个部分。审批前包括“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和“协议”等程序,审批后则包括“公告”和“实施”两个阶段。这种程序安排将曾经的土地征收矛盾前置化,即通过“调查”和“评估”,基本能够确定该幅土地征收存不存在难以继续的风险;而之后的“公告”、“听证”程序,则进一步将潜在的征地矛盾表面化,被征地民众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解决;“登记”和“协议”,则能将矛盾固化,以保障审批之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上述无论是哪个阶段,若发现征收该幅土地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均可以终止土地征收。
综上而言,改革后的土地征收制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的谈判成本,这也会对其土地征收行为形成一定的限制。
通过对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将进一步缓解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与被征地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会大幅度地提高政府的土地征收成本。“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内在动因,而其原动力的大小取决于土地征收成本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收益之间的差价,这种差价越大,其对征收行为的热衷度越高;反之,其差价越小,其对征收行为的热衷度越低。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极大地增加了土地征收成本,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征收的内在驱动力,城市扩张的步伐因此将会有所缓和。
农用地保护的进一步加强,反向束缚了城市扩张的脚步
从“基本农田”到“永久基本农田”,绝不是增加两个字起“强调”作用。新法中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强度远高于原法中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强度。
具体的保护方式上,除秉承了原法中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需国务院审批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在以下方面所有加强: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特别讨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作特别讨论。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直接入市,未来的城市,将会既有国有建设用地,也会存在集体建设用地。于是,这样一个设问就会出现,即城市的扩张,不再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实现,而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样一个新渠道实施。对该问题的回答,需要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来源着手。依据对农用地的保护条款,村集体无法从农用地中寻求集体建设用地的增量,而只能从原集体建设用地,空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或者闲置的宅基地腾挪着手,即只能从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寻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换言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不是敞开了将农村非建设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这个口子,并不会造成集体农用地减少而建设用地增加这一后果。因此,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不会给城市无序扩张提供制度上的漏洞。
未来城市的发展空间
还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城镇扩张的步伐被限制住之后,未来城镇如何发展?停滞前进,原地踏步,这显然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城市让生活变得更美好”这一核心旨意并未发生变化。未来,城镇的发展,应依托于城镇的内部更新。事实上,随着传统城区的持续性老化以及高速城镇化过程中的扩张无序性,城镇内部的更新既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未来城镇发展的核心着力点。
结语
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如何限制城市的无限扩张,防止城市发展侵蚀农业生产的空间?是摆在国人面前的重大问题。问题业已提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回答这个问题,并提供了解决该问题可供依凭的部分规范。下一步,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严格执法,同时根据适时反馈意见进行法律的进一步修订,以实现在限制城市无限扩张过程中的良法支撑。
(本文责编:蒋仁开)
来源:中国土地科学
新媒体编辑:刘晓莹
审读: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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