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标准统筹修订,形成国家层面的基础标准体系。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为统领,结合新时期新要求,丰富残疾人设施内涵,进一步加强其在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内的地位。同时,与《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加强衔接,形成国家层面的基础标准体系。
(2)以通则要求为主,解决共性问题。重点针对残疾人设施总量不足、设施供给地区差异较大等现实问题,充分考虑城市建成区用地紧张等实际情况,合理提升规划用地标准和相关要求。具体包括设施范围界定、用地指标、配置要求、布局与选址要求。
(3) 分类分级管控,加强基层引导。因地制宜地分类确定各种规模城市的规划用地标准;在坚持集约节约的基础上,优化残疾人设施的空间布局,明确各类设施选址要求和基层设施的服务半径。
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是现行通用的残疾人设施类型,其类型分类和功能要求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历经几十年发展的经验总结及概括。此外,因基层服务是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故残疾人综合服务站也被纳入本次规划标准研究范畴中。综上,本文沿用上述4类残疾人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保证国家确定的10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有物质载体支撑,以满足残疾人使用需求。
2.优化配置要求,构建城市行政层级与城市规模分级相结合的配置体系
目前的全国残疾人设施建设仍存在较为明显的供需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域差距,特别是供需差距。根据部分省市对于《“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结果看,在设施建设方面仍有较大缺口,与广大城乡残疾人的实际服务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在近一段时间内仍需要加大设施供给,优先解决有无问题。此外,由于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各有侧重,考虑到城市的经济能力、设施的辐射范围等因素,对设施的配置要求也应与行政层级有所对应。据此,从加大设施供给和城市行政层级两个角度出发,提出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县级市的行政层级全覆盖的残疾人设施配置体系建议(表4)。
同时,残疾人设施的用地面积应与城市规模、辖区残疾人数相匹配。因此,参照现行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5级城市规模,确定残疾人设施用地面积总量,总体上形成城市行政层级与城市规模分级相结合的配置体系。
首先,在规划层面参照规划类标准,结合项目组在我国西北、西南和东南等区域的实际案例调查结果,适当加大用地面积指标,初步确定不同城市规模的残疾人设施用地面积总量。其次,在残疾人设施的建设层面,参照建设类标准,通过容积率修正、建筑面积要求反算用地面积的方法,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区间。最后,对规划层面和建设层面的结果进行相互校核,形成对应5级城市规模的3类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建议(表5~表7)。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用地面积指标建议,可以保证残疾人设施用地内部的使用功能完整和环境品质,同时也可以保证在城市规划层面对残疾人设施用地的合理供给。
为保障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可操作性,项目组在对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折算形成综合用地面积指标建议(表8),作为总量控制要求。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参照残疾人设施配置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灵活配置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
为了解决目前规划类标准对残疾人设施用地的要求较为笼统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中社会福利用地的涵盖范畴,单独设置残疾人设施用地类型,可考虑增加残疾人设施用地(A61),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设施的用地保障。此外,落实建设“十五分钟生活圈”的要求,建议将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站纳入居住区规范,明确规划要求和兼容标准。
(1) 进一步发展福利混合经济,拓宽残疾人服务供给渠道。在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为原则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在重点保障政府应承担的设施兜底供给的同时,应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服务供给方式,并参照公办残疾人设施标准加以监督和引导,切实增加服务供给。
(2) 探索兼容混合布局方式,增强设施供给的灵活性。从用地权属角度,进一步探索并创新A、B类用地混合使用方式,可以切实有效地利用现有用地资源,特别是在用地资源较为紧张的城市老城区。从设施混合利用的角度打破部门行政壁垒,进一步探索残疾人托养机构与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设施混合利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施的使用效率,并切实增大服务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