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城乡规划专业视域的空间规划体系内容,与村民日常生活活动之间的关联较弱,村民通常难解其意。
规划是“共同体”对未来生存状态的集体愿景和管理工具。它通常表现为地方行政主体或者治理主体权力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或是地方治理机制权力协调的一项内容。乡村规划要么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对乡村社区的干预,要么是乡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工具。当前,乡村规划面临如下难题。
(1) 作为外界对乡村社区干预和引导的力量,乡村规划需要找到更具支撑力的法律依据。在城市地区,规划是由政府决策主体主导的多元参与并以综合控制为表征的决策手段。在乡村地区,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民主的组织方式,《宪法》(2018 年) 一百一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在1987年颁布并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条也进行过同样的规定。因此,乡村规划应被认为是村委会自治范畴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或者由村委会通过委托代理程序委托给他们信任的机构。目前,城乡规划视域的乡村规划通常被溯源至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条例)、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4月22日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些现有条例和法规,并未将乡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视作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性事务,而是将其作为乡镇政府规划权的延伸。这一理解应当是不充分的。一方面,其忽视了对有关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规划权限的界定;另一方面,也缺乏对《宪法》(2018年)赋予村民自治基本权力的考虑,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由此,容易造成城乡规划视域下乡村建设的“短视”、规划执行主体不明和消极被动等问题。此外,还改变了乡村空间生产传统的内在机制(图10)。
(2) 需要明确乡村规划的实施和责任主体。乡村规划在法律渊源上存在的不同认识,导致其在组织编制和乡村规划实施层面存在不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在赋予农民自我管理权利的同时,仍会选择将功能性的权力下沉到村一级,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庄治理的支配存在着普遍性,特别是在乡村规划管理中,因为经济、社会等资源调配能力的失衡,这种“指导关系”很容易演变成“领导关系”,导致村民自治失去意义。由于存在这种颇具影响力的上下关系,城乡规划常被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技术工具角度看,乡村规划又是不同政策性项目在农村落地的空间协调机制,包括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对单个村庄聚落进行具体建设之前所开展的规划行为。从编制技术角度理解的乡村规划,与从治理角度(或政策层面) 理解的乡村规划相去甚远。竞赛形式的乡村规划并非是乡村社区自治机制自下而上的自我发展诉求使然,事实上,有多少乡村规划是由村委会发出的动议值得深思。
农村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财产和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特征理应体现在乡村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区别之中。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在于从公共空间的建构入手,梳理和划分不同的城市功能性地区,并由不同层级、规模和形态的公共空间体系将私密、半私密空间连接起来。乡村地区土地产权关系随人口结构而变动,并有承继关系,因此乡村规划的技术表现应尊重土地使用权属特征,不能简单从道路、广场等所谓公共空间场所体系入手进行功能组织。
(1) 在村域层面,土地流转带来农业衰退、农地闲置和产业发展短视的现象。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间接导致大量农民无地可种,只能通过年终分红的形式获得少量收入。当前乡村规划(竞赛) 无暇厘清村民个体、村委会、土地租赁经营主体、乡政府等多元角色之间相互博弈的利益关系,所提出的诸如发展农业旅游、采摘体验等经济措施,实则无法解决土地制度下的利益纠葛问题。
(2) 在村落与村域关系层面,原承包地与村民宅基地间常以空间分隔方式明示权属差异。乡村规划(竞赛) 常把村落与村域农地设想为类似居住空间和就业空间的功能区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构想空间方案,缺乏对土地流转现实状况和社会经济后果的深入探究。
(3) 村落内部,宅基地以家庭为单位呈“斑块”化分布并影响着村落“公共空间”的形成。乡村规划(竞赛) 不适合被作为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待,宅基地分布特征、乡村聚落空间自组织的地方特征和传统特征应被充分尊重与传承。故应特别谨慎采用诸如中心广场、居住组团、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等规划设计手法。
城乡规划图纸和文本传递政策性信息的技术体系,因受众长期固定而日趋复杂。乡村地区存在历史文化和受众群体两方面的特殊性与差异性,乡村规划(竞赛) 中采用的规划技术表达方式常常让“村民觉得看不懂,专家觉得不规范”,规划的技术性与村民的接受程度两者存在错位,使得规划本身难以发挥指导作用。
在与村民的沟通上同样存在问题。一是现场调研常常受乡镇政府的引导,不利于规划团队掌握村民、村集体的实际需求。二是采用的问卷、访谈调研形式不符合村民的理解方式—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接收信息的村民,缺乏对书面语言的理解能力。三是相对琐碎的村民意见常常不能在成果中被展现,重要信息被遗漏。乡村规划(竞赛) 的成果图件导向,符合规划专家和管理者的思考逻辑及思维模式,却并非以让村民读懂、接受和遵守为目的,在对村民意见进行深层次归纳梳理方面,不仅缺乏经验,还缺乏相应的手段。
以竞赛或者示范为动因的乡村规划,是当前乡村规划领域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规划形式,同时又是完成乡村规划教育的方式。如果乡村规划(竞赛) 一味迎合政府部门工作业绩,不仅容易导致忽视村民的需求,还会导致乡村规划的失败,致使以此为载体的乡村规划教育失于偏颇,最终导致政府投资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