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为了探寻1950 年代以来苏联技术与经济援助对我国的影响,梳理沙俄时期至苏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演变历程,研究影响我国相关领域的技术原型。利用相关史料、文献和具体历史人物的回忆访谈,从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法规制定、制度创设等方面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苏联影响“的具体体现与特征,从而丰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史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物;历史文化名城;苏联影响
(全文刊登于《》2019年第5期)
2019 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和中苏(俄) 建交70 周年之际,回顾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苏联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在近几年的城市规划历史研究中,有关“苏联经验”、“苏联模式”、“苏联影响”等研究问题,受到该领域研究学者关注,并逐渐拨开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经济援建的历史面纱,同时回溯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规划理论与技术的源头。可以说,1950 年代“苏联援建中国”的历史事件,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领域不可忽视的发展基础和“文化基因”(李浩,2018)。
“苏联影响”与“苏联经验”基本上产生在1949 年之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苏联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对我国的技术援助的过程之中。它其中包括在援助领域进行指导发挥直接作用的“苏联经验”,也包括在相互交流过程中间接学习或延续至今的“苏联影响”。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所受到的“苏联影响”,与规划领域不同的是,缺少“苏联援建”历史事实的直接作用,而是通过1950 年代十余年间中苏友好的“蜜月期”进行间接地学习与参考。1950 年2 月14 日中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联主要承担在经济建设方面对新中国进行经济和技术的援助,而在文化交流方面,则通过教育科研和艺术文化、文学创作等方面所进行的交流。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技术援助,更多地通过译文、考察学习等间接途径实现。而且在该领域的“苏联影响”延续到1980 年代。因苏联解体和俄罗斯联邦国家的成立,这种影响随之式微。探讨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苏联影响”,势必从梳理此前苏联自身的文化遗产制度发展演变入手,对我国相关领域的影响途径和影响结果等方面进行研究。
1 苏联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回顾(1917—1949年)
1.1 十月革命之前(19世纪—1917年)
首先,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肇始于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政之初,是由列宁领导的国家政权所颁布的。在此之前的沙俄时期(沙皇俄国1721 年至1917年,与现在俄罗斯联邦相对应),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其他欧洲国家情况大致相同,对古代珍宝、古物的重视,以及考古学的产生促使了古迹保护学科与法规的诞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战后重建时期,苏联及苏俄政府颁布一系列的保护法律法规,为此后的苏联及俄罗斯联邦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9 世纪是俄罗斯文化遗产保护史的一个新阶段。从19世纪初,开始有目的地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和保护。因俄罗斯的考古学正式成为一门学科,因此在1859 年俄罗斯帝国考古委员会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核发考古发掘许可证。该组织首次提出关于“古迹”保护法令的起草工作,并提出“古代纪念物(памятник древности) ”一词。19世纪下半叶,开始起草《古物(памятников старины)保护法》的法律草案。这是俄罗斯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首部真正意义的古迹保护法草案文件,1869 年由莫斯科考古协会主席A.S. 乌瓦罗夫领导起草。1877 年由公共教育部下属的特别委员会对《古物保护法》草案修改完善。该草案最终于1911年提交俄罗斯国家杜马讨论。根据这份法案,古迹分为建筑古迹、雕塑和绘画类古迹,并确定1725年之前建造的建筑物为“建筑古迹”。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其初衷是认为这些古迹是国家与民族历史文化的源头。该草案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国家古迹保存系统,其管理核心为国家古迹保护委员会。可惜的是1912 年,该项目因故未获批准。至1917年,俄罗斯没有真正出台一部完整的国家古迹保护法令。然而,在制定古迹保护的方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确定了“古迹”、“古物”的定义、分类,以及鉴定和研究的价值标准。
1.2 十月革命之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1917—1945年)
20 世纪初期苏联国家有关古迹的研究,不仅理解了古迹是具有特别价值的古代物品,而且认为古迹对于国家历史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1920年代至1930年代,“古迹”的概念涵盖建筑物、庄园和晚近的建(构)筑物,古迹的概念由国家意义转为普通的世俗意义。列宁执政时期,国家全面地保护和统计古迹,并制定古迹登录名录,同时颁布一系列关于古迹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1921 年9 月16 日苏俄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法令《自然、园林和公园类型古迹保护法》,1924 年1 月7 日苏俄人民委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艺术、古代和自然类型的古迹登记及其保护》的法令,1925 年10 月5 日苏俄人民委员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具有科学或历史文化意义的作品的全面保护法》,为俄罗斯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与研究提供较好的法律制度保障(李文墨,张松,2016)。
1930 年代斯大林执政时期,席卷欧洲的“城市美化运动”也影响着俄罗斯(霍尔,2017)。随着国家政治局势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人们对历史文化古迹态度越来越消极。“20年代末至30 年代所建立起来的古迹保护体系,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古迹保护机构被取消,中央公共修复研究中心及其研究协会停止运作……”“按照斯大林的指示,政府为了城市美化而对教堂、历史建筑乃至整个街区进行拆毁。”此时,通过立法来保护古迹的途径难以起到作用。1941年开始苏联参战,被苏联称为“伟大的卫国战争”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俄罗斯城市文化遗产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二战后的重建,在国际上兴起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运动与理论研究。人们对文化遗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国际上文化遗产的概念因此得到重视。
1.3 战后重建期(1945—1949年)
战后重建时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管理委员会开始保护古迹。苏联文化部下设博物馆和古迹保护局。1946至1949年期间,苏联及苏俄相继出台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在列宁格勒所在的地区弗拉基米尔州率先颁布保护法令,1945 年4 月8 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决议N715号颁布《弗拉基米尔地区建筑古迹保护与修复措施法》。1947 年5月22 日苏俄部长会议决议N389 号令颁布《建筑古迹保护法》。苏俄部长会议建筑委员会于1948年1月20日颁布《国家保护下的建筑古迹评定细则》文件。1948 年10 月14 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斯大林决议) N3898 《关于文化古迹保护措施改善决议》,该决议的附属文件为《文化古迹保护条例》。这是在战后重建时期颁布的文化遗产法律,该法规首次使用了“文化古迹”的概念,其中包括了具体的历史、建筑、艺术、考古学等方面的古迹保护对象,同时规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化古迹范畴,将文化古迹进行分类,具体包括建筑古迹、艺术古迹、考古遗址、历史古迹。其中建筑古迹指“民用和宗教建筑、堡垒、宫殿、庄园、公园、古代建筑结构的遗址和遗迹、凯旋门、桥梁、墓碑、陵墓等,以及纪念性绘画和雕塑的相关作品,以及景观艺术作品。”当时“民用建筑”古迹就成为法定的保护对象。
此外,于1946年6月14日,苏联部长会议建筑委员会颁布的命令N504 号《关于历史城市保护及其支撑规划的编制》,这一文件标志着苏联历史城市制度的诞生,同时也是在战后重建时期,早于其他欧美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该文件经过修正,于1949 年4 月8日重新由苏联部长会议建筑委员会命令N327号颁布,名为《属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建筑文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后者即为罗哲文先生曾翻译的文件。
2 对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影响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影响
2.1.1 “苏联影响”与我国文物保护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期,我国从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 的实施工作。当时,除了遏制各种文物破坏行为外,建立全面的预防为主的保护制度迫在眉睫。1950年代至1960年代,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放在文物保护制度体系的建立。“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姚远,2018)。以郑振铎先生倡议并主编的《文物参考资料》杂志为例。在1950年代,该杂志是刊载译介苏联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方面一个重要期刊。梁思成、罗哲文、王冶秋、谢辰生等一批老一辈文化遗产保护大家都曾在此期间发表过论文或译著,这些文章为今日研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提供重要的文献资料。经初步统计,在1950 年代的10 年间,该杂志刊载与苏联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城市相关的文章共有10余篇文章(表1),其中罗哲文翻译编写的《苏联建筑物纪念物的保护》,该文章介绍1949 年《属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建筑文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有关苏联历史城市制度的规定,该文为后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创设提供初识参考的机会(罗哲文,2010)。
1950 年代到1960年代的文物保护制度,是由我国的著名专家学者起草的,但从其名称和内容上看,多少受到苏联相关制度的影响。作为1961年、1982年、2002年的文物保护法律起草和参与者的谢辰生先生回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文物法制的重要基石,它提出的很多重要原则后来被《文物保护法》沿用至今,而且其主要规定跟世界上通行的古迹保护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姚远,2018)。据他回忆,在1950年代末期制定文物保护法规制定过程中,“有的是总结中国自己的经验”、“有的是学苏联的,也有的是借鉴西方的经验”,谢辰生先生回忆说,“王冶秋去苏联考察,主要是考察博物馆工作,同时也了解了苏联的文物保护的经验。像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是从苏联学习过来的,但是具体的保护措施,像‘四有’是我们自己摸索出来的……”(姚远,2018)。在当时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关于苏联的技术援助是很少的,而是通过译文和出国考察等途径的学习,结合自己的经验而进行的文物保护制度的制定工作(姚远,2018)。
2.1.2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苏联法律规定,古文物建筑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全体人民的资产,并须置于国家保护之下(罗哲文,2010)。可见,罗哲文先生在1952年第一期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古建筑保护法令”的编写过程中,已了解到苏联文化遗产的“国家保护”的做法。在十年之后,1961 年3月4 日,政务院发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同一时间,颁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张松,2009)。该条例第1 条就明确规定,“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条例中说明了文物的“国家保护”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产权归属和文物范畴等。这与苏联相关法令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表2)。这充分说明苏联历史文化古迹的国家保护制度对我国文物保护制度制定的深刻影响。
以1948年10 月14 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N3898 《关于文化古迹保护措施改善决议》(附件《文化古迹保护条例》)为例,与1961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文物专项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比较研究。充分看出两部法律在国家保护的政策规定、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区划层次等内容都具有极其相似的部分(表2)。这种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苏联的这部《文化古迹保护条例》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定的参考和相关规定的技术原型。
2.2 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影响
在历史城市保护领域的“苏联影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我国首都北京和其他一些重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间接地形成“城市规划中历史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基本模式”。另一方面,1980 年代初期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创设之时,战后苏联的历史城市制度成为其重要的制度参考文件。从这一点来看,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苏联影响”延续到1980年代。
1935 年代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实施和“社会主义城市规划”理论的逐渐形成,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苏联规划模式”。这种城市规划领域的“苏联经验”在我国影响深远。很多人对斯大林主政时期的苏联城市规划与战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工作之间的矛盾问题,心存疑问。而分析斯大林主政期间以国家民族利益为导向、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上层制度架构,就不难理解社会主义的城市改造与战后重建的历史城市保护制度的制定之间,存在着鲜明的统一性。我国历史城市保护领域中的“苏联影响”,所呈现出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城市改造的规划技术影响着我国的历史城市保护,而苏联历史城市保护制度引进滞后的特征。
2.2.1 罗哲文先生译文对名城制度创设的历史意义
罗哲文先生提到“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虽然在欧洲以及其他国家曾经引起关注,但像苏联这样系统地由国家予以正式公布,而且采取了纳入城市规划、设计的具体措施,尚是首次”(罗哲文,2003),他认为苏联在1949 年4月8日《属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建筑文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1949 年莫斯科国家文教资料出版社)提出的历史城市制度是世界上首次提出的。实际上,在这个由苏联部长会议建筑委员会颁布的命令第8 条曾提到“1946年6月14日第504号命令即停止生效。”这段话说明1946 年和1949 年两次颁布的命令内容大致相同相关。现在俄罗斯学者普遍认为,历史城市制度的肇始时期为《关于历史城市保护及其支撑规划的编制》文件公布的时间1946年6 月14 日。因此,通常认为“历史悠久的城市和定居点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作为文化遗产国家保护的对象可以追溯到1946年至1949年,这时期已经明显超过当时世界其他国家的保护做法”(Г. О. Валентиновна,2008)。在战后重建时期,苏联国家对整个文化遗产事业进行重大重组,这份包含20个历史城市的清单,以及与之相关的组织机构、政策法规都得到相应的关注。因此,苏联是国际上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历史城市保护制度的国家。
罗哲文先生关于《“苏联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译文的补记》的文章,提供大量关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史研究的相关信息。正如他提到的这些文献“只是作为历史的资料留存而已。也可供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史的参考”(罗哲文,2003)。由于当时苏联出版读物并非全部在国内流通,导致罗哲文先生1950年翻译的《属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建筑文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的译文,成为我国在1980年代初名城制度创设时“主要就是参考了这一文件而草拟的”(罗哲文,2003)。可见这一文件的历史研究与意义的重大。《属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建筑文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该规定”)文件是以部门实施细则形式颁布的法规,其中包括了上一级——苏联建筑委员会的法令。该规定详细地列出了所有类型的建筑古迹,将其作为潜在具有保护可能性的对象,将历史建筑群列为一种特殊类别和规模的建筑古迹。该规定的第一类别即为“保存着历史格局或大量历史、艺术类建筑的城市、定居点或其中的一部分(街区、广场、街道等)”(В. Р. Крогиус,2009)。说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城市、村落等历史聚居地都是依法保护的对象。
1981 年12 月28 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提到世界上许多国家重视历史城市保护的案例,包括“意大利的威尼斯完全保存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按照独立战争前的样子,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风光的古城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罗哲文,2003)。”说明罗哲文先生对苏联历史城市的保护制度的译文已有深刻的体会。确立历史名城名单和主管职能机构,这是建立一项名城制度的先决条件,也是受到苏联历史城市制度的启发和影响。我国第一批名城保护规划中,名城保护区的划定也是参照苏联历史城市划定的方式。时至今日,俄罗斯联邦历史聚居地用地边界的划定,仍然采用这种分层级保护范围划定的方式;苏联时期历史城市保护制度,仍是当前俄罗斯联邦国家制定、执行历史聚居地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和制度参考。
实际上,1980 年代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制定之时,苏俄国家已在1949年颁布的文件基础上,于1970年7月在全俄地区颁布新一轮的历史城市清单。其具体内容,为1970 年7 月俄罗斯文化部和俄罗斯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颁布第36号文件,批准《俄罗斯地区具有民族文化古迹的建筑古迹、历史建筑群和综合体,以及保存着自然景观和具有考古与历史价值的古文化层地区的名单》,确定公布了俄罗斯地区的115个历史城市。由于这份历史城市清单由当时俄罗斯政府颁布,因此今天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和文化遗产领域的学者都认同这次法律规定的历史城市清单。而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发展的历史研究中,没有提及苏俄颁布的这一法律文件。
2.2.2 1935年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的影响
1950 年代初,苏联战后重建与第四个五年计划(1946—1950 年) 的实施完成,使得苏联社会主义规划理论与模式得以成熟和固化。新中国的成立,中苏缔结政治盟友使得在社会经济体制上采取“一边倒”的战略方针,而苏联规划理论思想也成为我国一段时期的理论指南。时至今日,在规划领域中仍然可以看到苏联经验的影子。由于对苏联模式的全面借鉴,以致1930年代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中曾经出现过的对于不同规划模式(旧城内改建或另建新城) 的争议,同样出现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梁陈方案”事件中(李浩,2018)。因此,当人们都在讨论北京城墙存废,以及梁陈方案失败的时候,我们常把视野转向于1950年代“苏联援华”过程中的城市规划技术,将所有的历史责任归咎到“受到苏联经验影响之下的援华实践及对标莫斯科改建”(李浩,2018)。而站在时代的背景中,可发现虽然两国出现相同的问题,并非完全由苏联社会主义规划理论思想的影响使然。
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Генеральн ый план реконструкции Москвы) 是苏联社会主义城市规划实践中最为重要的规划成果,也影响着以后的莫斯科城市空间发展。在当时,官方对城市发展方向的基本观点,包括苏共中央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拒绝将现有老城保护起来而建新城区的方案;苏共中央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也反对全新规划打破现有城市和现有的城市建设;苏共中央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认为,在确定莫斯科规划方案时,通过坚决地精简城市街道和广场网络而进行重建工作,但其中有必要保存历史悠久的城市基本风貌。1935 年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在俄罗斯学界称之为“斯大林主义的莫斯科”。在历史上,1935 年的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确实对莫斯科历史城市的保护产生过不可挽回的破坏。这个总体规划所体现突出的斯大林主义的城市改造思想,有其背后的时代背景,其中包括席卷欧洲的城市美化运动,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与实践,以及现代主义建筑师柯布西耶等建筑师参与莫斯科改建的国际竞赛,对主政者都会产生些许的影响。而后的1946 年至1949 年的战后重建期间,同样是斯大林主政时期,出于国家文化的自信和对民族感的强化,传统城市遗产的保护日趋受到重视。国家政府颁布历史城市和文化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这在当时全球范围内也是属于具有前瞻性的首创。这些法律对我国该领域法律政策的制定颇具影响。在战后重建过程中,要使民众从战争的阴霾中走出来,只有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文化中找回民族自信和尊严,这也许就是主政者所考虑的关键问题。这也是现代俄罗斯联邦在文化领域中“国家安全”思想的最初雏形,即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因此,战后重建的历史城市保护制度与莫斯科改建总体规划,及1930年代社会主义城市规划理论的成熟,它们之间的矛盾就可以理解。
3 结语
1950 年代苏联支援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事件,是建立在冷战时期两国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基础之上的。随着1954 年4 月,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将“以苏联为师”的方针改变为“以苏联为鉴戒”。由此,全国掀起了对苏联经验的全面反思浪潮(侯丽,2017)。而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 年) 的内容中可以看到,苏联在技术和经济援助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可观的。在此背景下,1960 年代初期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学界尚未提及这项法规是直接由苏联相关制度参考而来。“苏联经验”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尚未起到很明显的作用及文献记载的体现。原因在于1950年代苏联对我国的技术援助,主要侧重于经济建设方面和教育机构的建设方面,而在历史文化、考古、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的援助支持是有限的,甚至缺失的。这种技术援助上的“有限”与“缺失”表现为后来的间接影响或宣传甚少的特征。以致于到1980年代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制定之时,苏联战后重建时期的历史城市保护文件才得以被借鉴参考。
以问题为导向的历史研究,旨在寻求真实或接近真实的史实叙述。探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苏联影响”,一方面为我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史提供必要的研究基础,另一方面对前苏联国家及其继承者俄罗斯联邦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对外影响提供研究途径。当前社会制度转轨之后的俄罗斯联邦,其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延续苏联时期的制度发展至今。虽然在人们的印象中,俄罗斯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不及其他欧洲国家,但其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相关领域的制度完善仍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全方位地了解中国与苏联之间在1950年代以来的历史,是进一步发展21 世纪中俄关系的必要条件。2019 年6 月5 日中俄两国元首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为已“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由此,中俄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作者简介
张松,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高密度人居环境生态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 博导
李文墨,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城市规划系,博士生,高级工程师,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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