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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时期,规划被赋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目标的职责,参考国外成功经验成为有益且有效的渠道之一。本文应用制度性理论,建立包含管制、规范、认知的概念性模型,系统比较我国与澳大利亚的城乡规划管理要素,揭示了两国在城乡划分标准、规划管理内容、地方行政主体设置、规划体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及其原因。由此,首先可以弥补国内相关文献的空缺。其次,有助于廓清我国与澳大利亚乃至英联邦国家规划管理的制度性差异,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认知错位,并加深对国外建设成果的理解。最后,澳大利亚城乡平权等值的基本观念,也为我国城镇化路径提供了有益启示。
图1 制度性理论框架与差异比较模型
至少有一个城镇聚集单元,此单元内的人口不少于全区人口的45%,并且住宅密度不低于45户/k㎡;
人口密度不低于100人/k㎡,并且住宅密度不低于50户/k㎡;
人口密度不低于200人/k㎡。
表1 中澳行政层级的比较
表2 中澳规划体系比较
图2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规划法规体系示意图
表3 中澳规划建设管理文件比较
作者:邱连峰,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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