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法国对自然空间的保护,特别是在大区自然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对今天中国的国家公园建设、生态环境的保护乃至整个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系统的梳理,认为法国大区自然公园在以下3个方面对中国有所启示。
(1) 大区自然公园、国家公园和自然空间的保护是以严密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的。法国虽然较早意识到自然空间的价值与挑战,但真正的保护行动必须依靠法律的支撑:从自然保护区到国家公园、大区自然公园,再到敏感自然空间和生态保护区等,这不是简单的挂牌,而是对于参与者权利与责任一系列的法律约定。这些约定之间既有上下级的指导关系,如《森林法》、《水法》、欧盟的自然保护区网络(Natura2000)、《国家蓝绿网规划》对国家公园和大区自然公园的建设指导,也有平行系统之间的左右协调关系(如大区自然公园宪章对加盟大区、省和市镇地方规划的兼容性要求)。更难得的是,法国还根据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诉求对法律进行了灵活的修订,如对于大区自然公园建设的首要目标,1967年法令规定为“郊野休闲空间”,1975年法令规定为“为乡村发展注入活力”, 1988年法令则规定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提升”。
(2) 法国自然空间保护的核心议题不是单纯的生态保护,而是如何平衡生态保护与地区发展的关系。在法国大区自然公园的边缘地区(甚至是核心区)都有村镇的存在,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总是对立的。通过品牌建设或者特许经营的手段,将环境保护带来的生态优势转化为产品的品质优势,是一些生态环境良好地区实现绿色发展的好思路。而挖掘、保护、提升地方文化遗产的价值,吸引高质量的文化游客,既增强了地方居民的文化认同和凝聚力(正如孚日大区自然公园的做法),也是法国大区自然公园发展的重要策略。
(3) 充分调动地方参与自然空间保护的积极性。法国大区自然公园的经验中最有趣之处在于通过签署宪章把地方政府(大区、省、市镇、市镇联合体) 和社会力量(社团、学术团体、居民代表)团结起来,通过分担责任与利益共享达到区域协调发展,从而解决生态资源丰富且脆弱地区保护与发展的平衡问题。当然,宪章背后的契约精神、法制观念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与整个法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息息相关的。这些实践和经验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谋求发展思路转变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深刻的启示。
中国自2013年提出建立国家公园,到2017年出台《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再到2018 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 正式挂牌成立,国家公园在法制建设和机构设置方面都进入了实质阶段。首个国家公园(三江源) 总体规划也提出了公园建设的总体目标,除生态保护外,还必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逐渐改善民生”,建成“共建共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先行区,青藏高原大自然保护展示和生态文化传承区”。也就是说,国家公园的保护必须考虑辖区内居民的可持续发展,即“山脉、水脉、文脉和人脉的鲜活旺盛”(不将人口迁出,而是鼓励牧民人口适当集中以减轻环境压力,并提供了1.7万个生态管护员岗位)。同时,为解决“九龙治水”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碎片化的弊端,三江源还成立了“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长江源、 黄河源、澜沧江源”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原先分散在省、州、县三级政府的保护事权—这与法国大区自然公园的理念异曲同工。三江源试点无疑对中国其他国家公园的建设产生引领作用。下一步建设的重点,是要考虑在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如何发挥公园内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居民的参与度,以及可持续地利用大自然带给我们的科学体验、文化传承和经济活力。因此,建议对法国大区自然公园宪章制度进行本土化的研究,通过宪章将国家公园参与群体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固定下来,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