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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孙施文教授在“国际视野下现代中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探索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报告全文,感谢作者授权发布,感谢《国际城市规划》杂志的支持!欢迎分享。
个人简介
孙施文,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部城乡规划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长;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空间规划研究院院长;上海市规划委员会社会经济文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市规划学刊》《国际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等期刊编委。研究方向: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与历史,城乡规划实施。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市规划实施评价及方法研究”;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课题“中国城乡规划学科史”“城乡规划学科发展方向预测及技术路线图研究”首席科学家。全国科学名词委员会城乡规划名词委员会委员兼秘书,主持《城乡规划学名词》的编撰工作。在城市规划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论文《中国城乡规划学科发展的历史与展望》《解析中国城市规划》分别获 得2017年和2018年金经昌中国城市规划优秀论文二等奖。论文 《有关城市规划实施的基础研究》和《〈周礼〉中的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入选中国城市规划学会“40年40篇影响中国城乡规划进程的优秀论文”。出版专著包括《城市规划哲学》《现代城市规划理论》等;主持编撰出版了《中国城乡规划学学科史》《中国城镇化三十年》《理性规划》《品质规划》《城市规划评价》等。
报告运用范式分析的方法,剖析了中国城市规划的构成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为深入理解中国城市规划的作用机制提供了基础。
解析中国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组合,想要对其内涵进行认识,就需要不断地解析、不断地整理,而且必须放在发展演变的框架中,才有可能真正认识是怎么发展过来和为什么发展成现在这个样子。
在研究中国城乡规划学科史的过程中,真正体会到城乡规划作为学科和作为社会实践,其内涵和构成并不相同,遵循的是并不相同的逻辑,由此同时开展了一系列以中国城市规划实践为对象的研究,形成了包括《解析中国城市规划》(《城乡规划》2017.1)、《解析中国城市规划:规划院制度与中国城市规划发展探究》(《城市规划学刊》2018.4)、《解析中国城市规划:规划范式与中国城市规划发展》(《国际城市规划》,2019.4)等在内的成果,并将进一步深化下去。
规划范式
1、基本范式
我这里所说的规划范式,是指由一定时期内的特定理念、思想、制度、方法等共同构成,并为当时规划师们所共有的价值观念和方法手段。作为分析问题的方法,我以原型来区分基本范式。
现代城市规划源起于对私人开发进行公共管制。根据其运用的手段和相应的制度,大致有这样三种基本范式:
(1)建设规划:为建设需要而预先确定最终的结果状态。其原型是欧洲早期的现代城市规划,如19世纪中叶Ildefonso Cerda的巴塞罗那城市拓展规划、维也纳环城带的建设规划等。
(2)发展规划:基于愿景的方向引领,具有极强的公共政策特征,与进行开发控制的规划许可并置。原型是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规划体系。
(3)规制规划:基于土地权益的保护,以保护现有利益和实行通则式管控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法规。原型是源起于德国、兴盛于美国城市中的区划法规。
2、基本范式的特征
这样一种简单的区分和解释还存在着许多模糊性,我们可以通过两两比对的方式,来进一步揭示这些基本范式的特征:
(1)建设规划与发展规划
建设规划更注重现时的标准,为当下的操作服务,强调实施结果与方案成果一致。
发展规划注重未来方向引导,重统筹协调,强调目标的实现而非结果的一致,现时的操作按照现在的可能进行再考量。
(2)建设规划与规制规划
建设规划通常以完形设计为基础,以个案形态的设想作为确定管控条件的依据。
规制规划以利益配置为出发点,关注不损害到他人利益,以通则化管控为手段,对最终形态缺乏规定。
(3)发展规划与规制规划
发展规划重在明确方向,以引导和协调关系变化为主要内容,在规划许可中协调未来愿景与现实之间的关系。
规制规划注重维护现实利益,注重关系的确定性,以控制和约束为主,以执法的方式运行。
3、各国的规划制度是基本范式的组合
范式只是原型,各个国家的规划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借鉴、发展,因此,当今各国的规划制度基本上都由这三种基本范式的成分组合而成。但是另一方面,范式也是制度的主干,各个国家都在其基本范式的基础上整合其他范式的有用成分而形成当今的规划制度。
比如:英国,发展规划的基本属性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定规划+规划许可的整体制度并未改变,但法定的发展规划是规划许可决策的依据之一,在地方和局部地段规划中也运用规制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手段。
在德、法等欧陆国家,自1950s后引入发展规划的基本理念,首先开始并运用在区域规划以及城市化地区的规划中,近年来的空间规划也是这种趋向的进一步发展。在开发控制中也更多地结合规制规划的方式方法,但在详细规划层面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中,建设规划的方式仍在发挥主要作用。
美国的情况更复杂些,因为各地的制度不同。但从总体上看,以发展规划为基本范式的综合规划,主要运用于城市的公共事务以及政府用地;区划法规主要运用于私人用地的开发控制。
中国城市规划发展
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这样几个阶段:
1、中国近代城市规划的多方向探索
现代城市规划的理念和方法,伴随着“西学东渐”的过程而逐步传入中国并逐步扎根发展的。早期规划知识通过两个途径在1910s开始得到传播:土木工程类学科的大学教育(包括教材)和大量社会性杂志、书籍,知识源主要是欧洲大陆,其中相当部分是通过日本转口输入。
1920年代末,一些城市政府从市政纲领角度开始进行规划编制,由此实务性的城市规划启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京“首都计划”、上海“大上海计划”等。这时期以欧洲早期现代城市规划,尤其美国城市美化运动城市规划为样板发展而来,美国城市美化运动的城市规划之根也在欧洲大陆。直至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都市计划法》也未脱离这个范式。
抗战胜利后,早期发展规划的理念开始有所体现,如“大上海都市计划”、“大武汉区域规划”等;美国城市区划制度也有引入,如上海1948年《建成区暂行区划计划》。但这些大多停留在规划编制阶段,尚未有机会得到真正的实施。
2、中国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建构和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规划体系在“一五”期间,因着大规模建设的需要而逐步建设起来的。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是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参照苏联的制度设计而形成的。不仅既有的现代规划的探索及其经验被屏除在外,而且之前接受教育和参与实践的规划人员也未被吸收到新制度的建设之中。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是“计划”和“规划”两分的制度安排,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是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的手段。因此,城市规划的实质,是计划确定情况下的建设安排。从一五期间的“八大重点城市规划”来看,工业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设计等属于计划管理的范畴,城市规划主要涉及到厂外配套设施,即生活性设施的布局,而且建筑设计中的“总图”作为基本形式,被运用到所有的城市规划环节中(参见李浩《八大重点城市规划》)。
与此同时,为建设而编制规划、用规划图纸与建设需要、实际建成状况的对应关系来衡量规划编制成果和规划实施成败等观念,成为规划人员、政府管理以及社会对城市规划的基础性认识。
3、中国当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
1950s末,借着“批苏”的浪潮对苏联模式作了改进,改进后的制度基本就成为了改革开放初期恢复的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城市建设的长期停滞而积累下来的住房短缺、交通拥堵等问题,迫切需要即时可用的建设规划,这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改革开放后的第一轮总体规划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西方战后城市规划快速传播进来,并成为学习的主要对象。但很显然,最早也是最为中国规划师所接受的是现代建筑运动主导下的城市规划,尤其是新城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了我们的城市规划原理。
发展规划体系由于与我国既有的城市规划制度形式具有一致性,从而得到了高度介绍和推广,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延续性,“计划”“规划”两分仍然存在,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市带县”“市管县”等体制的实行,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等进一步式微,从城市出发安排区域格局的“城镇体系规划”应运而生,由此推动了建设规划范式在区域层面上的运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上海、桂林、苏州、广州、厦门、温州等城市开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早期实践探索,此后深圳的法定图则最先探索了城市建设用地全覆盖的控规。在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下,结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建立和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得到了全面推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尽管学习了美国城市中的区划和香港的法定图则,但在出发点、评价准则、管控手段、修改制度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其根本在于规划和法规的不同,在于目标和设计导向的规划与保护现有利益的法规之间的不同。
到1990年代中期,我国当代城市规划体系基本成形,三种范式相互组合共同构成了规划制度的架构。但建设规划的内核没有发生改变,发展规划和规制规划的形式嵌入其中,并进一步固化了建设规划的基本范式。比如,在社会和规划师的普遍意识中,规划了的就是要建设的,建设的结果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成果一致,建筑学意义上的“蓝图”成为检验规划实践的基础和唯一准则;没有计划,项目不确定,规划的内容是不肯定的,规划在项目确定后是要调整的,项目的可实施性是规划成果检验的标准;总体规划改革要加强刚性,控规改革的目标是要增加弹性等等,都是这类思维的反映。
4、突破建设规划基本范式的尝试及其结果
在中国城市规划体制形成和发展的各个时期,始终有一些力量在寻找机会突破建设规划的局限,但种种际遇下成效甚微,大多甚至走向了反面。例如:1950s末在批苏和大跃进浪潮中,强调功能组织、区域性规划,尤其是乡村规划,融入了大量发展规划的思想和方法;1980s初,广泛开展的城市发展战略讨论以及特区规划、经济区规划等,拓展了未来导向的思路,但在快速发展需求的推动下,建设安排被进一步强化;1990s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时直面了过去规划的问题,提出了管控方式方法的变革需要,但控规之后的发展要么走向后来被人讥讽为的“卖地规划”、要么成为保证设计意图实现的管控方式。
2000年以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三规合一”规划工作的开展,在突破建设规划范式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尝试。
(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
从广州起步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构筑了2000年前后全球大城市共同的规划实践,而且在主题上也保持了一致,即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全球竞争能力。很显然,这次规划实践相对于过去的城市总体规划,更加强调聚合广域发展资源,统筹区域的各类要素,也探索了政策区的规划方法,从而为全面融合发展规划范式提供了基础。但正是其意图摆脱城市总体规划束缚,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形势下,导致中央政府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发展的管控,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被大幅收缩。
(2)“三规合一”“多规合一”
从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规划”“计划”两分以及从1980年代中期为加强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而设立土地管理部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各自的规划类型和管理方式。经过多年的博弈和在对抗中的生长,各规划涉及的内容愈益增加,管制的对象不断扩大,管控的手段愈益严格。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内容上密切相关、互为关联、互为影响,但各自的管制意图和对象、领域范畴以及管制方式方法存在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地域治理的统一和治理效率。因此,“三规合一”提出的本意就在于提高整体行政能力以及增强地区发展的协同管控。自2014年开展的由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三规合一”试点,我理解是为了更好地寻找到可以整合的途径和方式,但在缺少战略引领和协同管控要素的状况下,只是以图斑比对的方式来调整和完善土地用途的分布等完成了图面形式上的一致,再加上不同部门之间对管控范畴存在扩张的冲动,实际达成的结果成效不大,这也就成为后来行政机构改革和建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出发点。
结语
1、中国城市规划体系是为了满足不同时期发展和管控需要,学习、借鉴和选择相结合,而逐步建构、充实和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城市化发展和快速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世界城市规划的主要范式中最具特色、最为有效的内容,在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中都有所体现,并作为一个整体而运行,但其内容和组合关系存在着错置和不相匹配的问题。
3、以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为参照,相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国城市规划明显早熟,由此,建设规划范式长期以来作为主要范式发挥作用,似乎也不足为奇。
4、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发展与控制、管控目的与手段、管控层级及其方法相互交织,规划体系的结构化及其逻辑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清理。
5、行政体系及其结构与分工等对城市规划发展有重大影响,这也是世界各国城市规划实践共同的经验。
6、从未来发展角度看,应从规划的目的和作用的认识入手来整理规划体系的构成、完善规划内容和手段。
报告整理:张园.
来源:规划中国
新媒体编辑:刘晓莹
审读: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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