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政府正式聘用,有明确责任范围、专业服务内容和技术服务责任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自聘用日起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且所参与工作得到相关政府认可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可获得选修课9学时;每达到12个月且所参与工作得到相关政府认可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可获得选修课18学时。
注册城乡规划师聘用服务时间满12个月,期间有实施项目并被相关政府认可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或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可一次性获得当前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8学时。
2、注册城乡规划师自愿、无偿提供志愿规划服务,且所参与工作得到相关政府认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志愿活动组织方申报,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每半年实际服务时间不少于20天,计选修课9学时,一年不超过选修课12学时。
3、由各地选派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等工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对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在其工作期间的注册周期内每年度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8学时。
4、注册城乡规划师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及其实施工作的,经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并在省级规划评选中获奖的主要参加人员,在当前注册周期一次性计选修课12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