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作为一种价值实践活动,其价值客观存在,但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巨大的商业利益引诱或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城市空间资源的过分诉求,往往导致城市设计价值的扭曲,最终造成其价值得不到充分实践。
针对此现象,在理论层面回归价值哲学对价值、主客体、实践的定义,并深度剖析城市设计价值主体与城市设计价值体现之间的关系,进而得出城市设计价值的实践在本质上体现为城市空间形态对主体公众社会性需求的满足这一观点。
价值的定义是多元的,对其本质的探讨也存在着多种观点。价值哲学中有概括性的定义,认为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表示客体与主体需求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注1]——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的需要,产生于实践活动。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没有一系列的价值活动的基础[注2],因此价值实质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社会性的满足。

城市设计被广泛地认为有满足建成环境各方利益的潜力
价值又总是与利益相关,从字面意思来看,价值是利益相关者对某事(或某物)所能带来利益的一个量度。城市设计被广泛地认为有满足建成环境各方利益的潜力[注3],但是商业环境的压力往往使城市设计的价值没有被充分认识,即得眼前利益也使城市设计多方面的价值被低估;更有甚者,城市设计价值的扭曲使其成为满足少数利益团体需求的工具,公共利益被忽视或是得不到基本满足。
在此背景下,人们有必要重新回到起点思考城市设计的意义所在;而政府决策者与城市设计师也有必要追本溯源,从哲学层面高屋建瓴地重新审视城市设计的价值,端正自身价值观,反映公众诉求,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
成功的城市设计就外在而言是对高品质空间的追求,从内在来说则是高品质的空间对公众社会性需求的满足,因此有必要从社会的角度看待城市设计,进而解析其价值。
社会产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社会性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等。其核心要素一为“市场”,二为“社会性需求”。在市场经济的范畴中,价值(Value)被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是构成商品的因素之一,但其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城市设计价值的社会产品属性,不仅体现在其最终呈现的成果中,也体现在其建设实施的过程之中
城市设计的社会产品属性,首先体现在其成果形式之中。城市设计成果依其设计层次不同,呈现出两种类型,即政策-过程型和工程-产品型[注4]。政策-过程型的成果,以文字描述为主,最终会以城市政策或法规等形式指导城市的发展;工程-产品型成果,以图示为主,最终会以具体的空间形态(如广场、公园、街道景观、建筑群等)落实到具体的城市现状之中。
但无论是哪种成果形式,城市设计都是在满足着社会及个体对城市的需求,并在成果交付的过程中体现其市场价值,这一“需求-成果”交换的过程即是对城市设计社会产品特性的诠释。
此外,城市设计价值的社会产品属性,不仅体现在其最终呈现的成果中,也体现在其建设实施的过程之中。凯文林奇曾说,任何一个环境对人所产生的影响都是衡量各个环境质量的一个指标,而不是把形态本身作为一个指标……在特殊的情况之下,人们主要考虑的有时候是过程、有时候是形态,但是,通常情况下,过程与形态是共同起作用的——换言之,城市设计表现为一个由一系列阶段产品组成的,在多变的环境中不断调整、适应、完善的长期过程,因此城市设计价值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系列社会产品价值的积累。
价值观(Sense of worth)是指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它是一种处理事情判断对错、做选择时取舍的标准。相对于价值的客观性,价值观是价值在意识中的反映,是主观意识领域中的概念。其核心问题仍是确立在人的需要上。
公众是城市空间形态的使用者,城市设计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更高的生活质量、更宜人的环境、更少的污染、更安全的居住环境、更活跃的城市文化等——城市设计对公众诸多空间诉求的这一满足的过程也是一个体现公众价值观的民主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话和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社会力量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是一个核心问题,需要依靠操作的过程层面和技术层面来保证与实现[注5]。

城市设计对公众诸多空间诉求的满足过程是一个体现公众价值观的民主过程,也是一个对话和参与的过程
城市设计的公众参与策略使城市空间形态的不同使用者的利益在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得以表达和协商,公众因此不再“弱势”,其对城市设计所怀有的价值期待最终将得以满足。没有公众的参与或公众意见的注入,城市设计只是反映了设计者及政府决策者的精英主义式的一元价值观,而非一种公众价值观。
从20世纪80年代城市设计传入中国以来,其也确实经历了由一元价值观向公众价值观的转变,这种转变可以通过Inglehart领导的“世界价值观调查”[注6]窥见一斑。其调查了两个维度上的发展变化趋势,即“现代化”维度和“后现代化”维度,前者反映的是从“传统价值观”向“世俗—理性价值观”转变的程度;后者反映的是从“生存价值观”向“幸福价值观”(或后现代价值观)转变的程度[注7]。通过计算该研究在我国1995年与2005年所做调查的各项数据,最终结果如下表。

中国公众1995年和2005年在传统、世俗-理性、生存、幸福价值观上的平均值(资料来源:郭莲.《中国公众近十年价值观的变化——“后现代化理论”的验证研究》)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公众在近十年有较明显的由“传统价值观”向“世俗-理性价值观”“生存价值观”向“幸福价值观”转变的趋势,其说明了公众“现代价值观”正在向“后现代价值观”转变,也证明了人们正在更加关注生活质量、主观康乐和自我表达。
具体而言,他们更加愿意参与政治、不盲目崇拜权威、对自己命运有更多的掌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世俗-理性价值观”的调查中发现,中国公众参政意识较10年前有了极大的提高[注8]。该调查的结果恰好印证了城市设计在中国从仅代表少数人的一种精英式的一元价值观向代表了多数人的公众价值观的转变历程。
价值关系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其中包括着主体-人的需要同客体-事物属性的关系。在城市设计领域,这种价值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其经济、社会及环境等方面的价值体现不断地满足社会及个体的诸多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多元的城市设计参与者为最终实现某一城市设计成果不断地协调均衡各方利益,并影响了城市设计不同价值体现的实践。

城市设计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实践的过程关系到诸多的利益相关者,即城市设计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如上图所示,城市设计价值主体的构成是多元的,主要包括投资者、开发商、企业主、使用者、政府决策者以及城市设计师[注9],不同价值主体对城市设计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且都启盼从城市设计中获得最大受益。
投资者通过他们的资金投入和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获益,尽管这种收益并不一定能够立即凸显,但是他们希望城市设计能够带给他们高于市场的平均收入、潜在的市场机会、长期的收入来源或资金增长。
开发商通过吸引投资者进行短期开发而受益,其更关注于租金、销售价格、投资风险等城市设计所能产生的短期价值回报。
企业主受益于城市设计所提供的优质创业环境,期望企业所处的空间环境适于市场的拓展。
使用者关注于社区利益,关注于较长时间内城市设计在安全、设施、文化及自然环境方面对生活品质的提升。

不同价值主体对城市设计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都启盼从城市设计中获最大受益
政府决策者希望通过最少的城市设计资金投入获得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城市设计师则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一个城市空间,既能满足雇主的利益需求,又能兼顾政府期待,与此同时不牺牲使用者的公共利益。
价值主体的多元会导致其利益在城市设计实践过程中的冲突。例如,公众作为城市设计的使用者,较投资者与开发商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因此其意愿往往很难得到有效表达。但城市设计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必须要充分代表价值主体的各方利益,因此在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协调成为必然,而在这一协调过程中,政府决策者与城市设计师构成的城市设计团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设计在其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表现出多元的价值。而一个好的城市设计,其价值往往通过增加城市经济增长的可能性、扩大社会和环境收益来实现[注10]。
经济价值: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城市设计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经济价值首先体现在对土地价值的提升,城市设计通过城市更新以及对城市空间品质的不断提升从而带动设计地区及周边的城市发展和土地升值。其次体现在增加就业,城市设计作为一项长期的城市建设行为,本身就提供了一定的城市就业岗位;同时,城市设计强调的城市功能混合在设计区域会一定程度地提升城市活力,会增加企业的成活机会,进而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良好的城市形象也能够吸引外来资金,增加设计区域的市场竞争力。

良好的城市形象能够吸引外来资金,增加设计区域的市场竞争力
社会价值:城市公共空间的营造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城市设计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其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如城市设计通过平衡不同职业、种族、宗教等利益团体的利益需求,在各方的差异中寻求交集,以创造公平的城市空间进而增强社会理解与包容;又如,城市设计通过关注于建筑、环境与空间尺度的综合把握,力求以人为本的空间塑造,进而指引或暗示人的行为,提升城市空间的社会活力。
此外,公共空间的共享性最直接地体现了城市设计中的公共利益——一方面,丰富的社会文化资源是吸引公众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资源的共享和交通设施的便利也是体现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注11]。
环境价值:城市设计的环境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对可持续环境理念的实践上。城市设计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对城市环境的考虑。现在所倡导的绿色、低碳、环保理念也都深深地根植于城市设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从城市的低碳建筑,到城市的绿色交通,再到生态城的创建,处处都体现出城市设计在追寻其环境价值所做出的积极探索。

从低碳建筑到绿色交通,再到生态城的创建,体现出城市设计在追寻其环境价值所做出的积极探索
其他价值:功能价值主要表现为城市设计中的功能混合,即为功能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元性;审美价值作为一种价值属性,根据不同的审美活动会有所区别,其对打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个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设计作为一种价值实践活动,其价值客观地体现在城市设计的整个过程,但是其价值在实践过程中能否得到均衡而又充分的发挥,却受到主体价值观的影响。政府决策者与城市设计师,作为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城市设计团队,也作为城市设计主体之一,均衡着城市设计其他各价值主体的利益并直接指导着城市设计的最终实践,其影响无疑最为直接。那么,为了使城市设计价值在实践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城市设计团队的作为值得探讨。
价值取向是人们在实现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围绕着如何实现价值目标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观念性活动,它是决定“要做这个”或“不要做那个”的根据,最终形成“这个可以做”“那个不可以做”的价值观[注12]。可以说,价值取向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价值观,正确的价值取向对端正价值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市场在改变传统社会政治优先的社会结构时,同时也就把经济活动和功利价值置于社会结构的中心。而一些极端的功利观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或政绩,都是片面经济取向或政绩取向下价值观的扭曲。然而,无可推卸的历史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公众责任,决定了政府决策者与城市设计师在城市历史发展过程中价值观的责任取向——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对城市负责。而这一价值观视角变化的总定式是从结果对错观到利益大小观的一个动态过程,最后趋向于综合平衡,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平衡。

城市设计是一门横跨了艺术与技术的社会科学,其设计的过程是科学的过程,有原则可循,也有对错之分(1)设计过程的对错观
价值观是一个与意愿选择有关的概念,因而必然有对错之分,其对错主要体现在人的意识之中;城市设计是一门横跨了艺术与技术的社会科学,其设计的过程是科学的过程,有原则可循,也有对错之分。“正确”的设计会在其日后的实施过程中更有效地激发出城市设计的“正价值”,即城市设计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环境价值在此过程中将得以均衡体现。反之,“错误”的设计过程往往导致片面过分地追求某一种价值体现,进而导致其他价值的缺失甚至城市设计价值的完全扭曲。
因此,为了最终更好地实现城市设计的“正价值”,在设计过程中就应该坚守“正确”的设计原则——始终坚持科学的设计理念与严谨的设计态度,因地制宜,并遵行国家与地方城市规划相关规范规定,规避技术性错误;同时,城市设计团队也应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先,视社会性需求先于个人需求,秉行价值观的责任取向,避免“错误”的价值取向。
(2)实施过程的利益大小观
城市设计成果的选择与修正越来越趋向综合的利益平衡,其依据是以保证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以多方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利益大小观主要表现在实施行动阶段,其历史演变的基本规律为——从单一到综合,从量化到模糊再到清晰量化的过程。
城市设计多元复合的价值主体,当其各自的利益需求发生冲突时,为确保公众的意愿得以有效表达,就要求政府决策者与城市设计师要具备利益大小观念。一方面在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的同时规避长期成本的过多投入,另一方面也要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协调各方利益。“只有当公共空间满足公众的、整体的利益而非少数人的、局部的利益时,才会真正地表达‘和谐’的本质……公共空间的本质是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才是城市设计的根本目标。”[注13]

公共空间的共享性最直接地体现了城市设计中的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是定义一个好的城市设计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城市设计团队在城市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应以公共利益为大,以局部利益为小,合理均衡各主体间的利益矛盾。
城市设计团队作为城市设计编制、成果选择以及修改过程中的主导,其对城市设计价值的实践有着能动的反作用,具体体现在自身职业道德的建设与组织公众参与两方面。
加强政府决策者及城市设计师自身职业道德的建设,是保证其正确价值取向的前提。职业道德是城市设计团队价值观的折射,其关乎城市建设秩序的正常运行,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些以牺牲自身职业价值、社会及公众价值来换取一己私利,最终陷入堕落的黑色旋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此外,城市设计团队也应充分利用其主导地位,带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城市设计。一方面,多元参与有利于城市设计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多方观点与建议,保持各参与主体间的充分接触与理解;另一方面,公众参与使城市设计能够及早发现设计问题,便于城市设计团队作出最终决断而减少反复。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中 “莫三人(众)而迷”的道理实则就是说正确的决策离不开公众参与的力量。如果城市设计团队始终能够坚持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如组织引导公众参与投票表决、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城市建设宣传、完善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等做法[注14],现存诸多不良的城市设计现象,如停车场对公共空间的蚕食、慢行交通被占用、机动车道路对公共空间的阻隔、关注形而忽略质的空间设计等,将会得到很大改善,城市设计多元主体的各方利益也将得到合理的均衡,进而确保了城市设计价值的最大化实践。
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有限空间与环境资源的再分配手段,不同价值主体均对其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城市设计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价值寻求满足;城市设计团队是城市设计的编制主体,在城市设计价值的实践过程中协调着各价值主体的利益均衡,其间两个环节最为重要:一为政府与城市设计师要坚定的代表着公众利益,二是需求反馈过程的公共参与。

在城市设计越来越体现为一种公众价值观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一种独立的个体价值都不会使城市设计的价值得以充分实践
在城市设计越来越体现为一种公众价值观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一种独立的个体价值都不会使城市设计的价值得以充分实践,因此,在城市设计价值的实践过程中,由政府决策者与城市设计师构成的城市设计团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要坚持设计过程的对错观、实施过程的利益大小观,又要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确保公共利益,城市设计价值才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实践。
注释:
[注1]这种用“特定关系”来定义价值的学说在价值哲学中被成为“关系说”,详见阮青《价值哲学》61页,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101页。其中,客体是认识与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它具有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等需求的属性;主体是能够产生需求的个人或团体,主体需要是价值得以生成的基础。
[注2]详见阮青《价值哲学》47页;
[注3]翻译自Parfect M & Power G (1997) Planning for Urban Quality: Urban Design in Towns and Cities, London, Routledge;
[注4]详见金广君《图解城市设计》108页;
[注5]详见董慰、王广鹏《试论城市设计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和实现途径》;
[注6]Inglehart组织的“世界价值观调查”分别于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和2005年进行了5次大规模调查,涵盖近90个国家或地区,得到了数十万公众的价值观数据。通过对价值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的结果验证了其提出的“后现代化理论”范式,该调查收录于其著作Modernization and postmodernization : cultur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43 societies;
[注7]引自郭莲《中国公众近十年价值观的变化——“后现代化理论”的验证研究》;
[注8]引自郭莲《中国公众近十年价值观的变化——“后现代化理论”的验证研究》;
[注9]对此6种价值主体的界定借鉴了Carmona, Matthew在The value of urban design:a research project commissioned by CABE and DETR to examine the value added by good urban design中的研究成果;
[注10]详见Parfect M & Power G (1997) Planning for Urban Quality: Urban Design in Towns and Cities, London, Routledge;
[注11]引自李继军《城市设计中的价值判断——以上海南京西路城市设计为例》;
[注12]详见阮青《 价值哲学》161-165页;
[注13]详见董慰、王广鹏《试论城市设计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和实现途径》;
[注14]详见张继刚《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详见:
http://xy1qo2pki9ewx9os.mikecrm.com/7V74UvJ
作者
王萍萍,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风景园林专业,现就职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辑、排版 / 陈程
插画 / 王彦妍
图片来源 /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