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的内容与方法取决于其需要在动态实施型规划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如果说实现“体温计”监测规划效用的关键在于针对实施结果的状态性评估,那么作为“放大镜”检测则需要在此基础上贯穿规划编制、管理及实施各环节进行过程性评估。
由于规划行为与城市发展不具备直接的因果逻辑关系,状态性评估往往仅能围绕规划实施的阶段性结果对规划目标的作用情况展开,包括规划实施状况及绩效评估,前者重点考察法定规划实施的实现度及结构性特征,后者聚焦规划对城市发展、规划实施自身及社会等三方面的效用。而由于规划各环节的行为方式与规划效用有着必然的联系,从编制、管理到实施各环节均可视为预期效用转换为实际效用的过程。过程性评估是在状态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回溯性分析编制、管理和实施各环节主体的行为理性特征及受到的客观影响,力图还原规划预期效用在构建、传递及转化过程中的折损路线,从而查找失效环节、检测失效的原因。
状态性评估的评估方法可从纵、横两个方向进行分解。
纵向,聚焦规划实施内容,围绕社会、经济及环境等多维度的规划目标,搭建一套反映规划导控能力、范围及深度的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不仅囊括发展规模、用地空间等规划编制及管理环节的核心要素,还涉及宜居生活、产业建设等反映规划价值导向的关键要素,同时包括道路交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及基础设施等奠定城市发展基础、体现城市品质的支撑要素。对于子类指标,选择可诠释各维度规划目标、能反映用地空间状况并可进行年度实时更新的要素,如宜居生活指标,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结构性指标及人均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等效用性指标。
横向,聚焦规划评估内容,围绕现状、规划控制、客观标准及主观感受多方面,构建一把测度规划实施状况及绩效的评估“标尺”。一方面,采用指标对比、空间叠合等分析方法进行定量测度,将现状与规划控制静态值进行比对以考察实现度,与国家和地方标准、同类型地区及自身历史状况进行交叉比对以考察规划对城市发挥的效用;将规划控制静态值与按现实发展趋势的规划演化动态值进行比对以考察先行的规划实施的后续影响。另一方面,采用交互式理性评价法进行定性测度,重点收集社会公众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及主观感受。
最后,横纵双向叠加形成反映规划实施状态特征的综合评估一览表。以武汉市南湖地区为例,在系统梳理各类规划编制及现状情况的基础上,利用“众规武汉”公共网络平台发放近500 份网络问卷,在此基础上形成涵盖发展规模、用地空间和宜居生活等8大类、33子类的南湖地区综合评估一览表(表1)。通过比对现状与规划控制静态值,发现近一半可量化指标实现度不足50%,尤其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人均效用性指标等;再将现状指标与规划演化动态值、相关标准、同类型区域及自身历史状况进行比较来考核绩效,尽管约67%的指标与2000年相比呈正向趋近目标值态势,但仍有59%的指标与同类型区域相比呈偏离趋势,约30%的指标按现行规划控制态势将面临不达标的问题。例如,南湖地区道路用地的结构性指标及各级道路网密度虽均较以往有所提升,但这些指标值仍大幅低于同类型的后湖地区。而由于南湖地区现状的居住功能占比已超出规划控制静态值,规划演化的人口动态值已接近规划控制的人口静态值及现状人口的2倍,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而言,如果继续按规划控制来实施将会导致后续面临更剧烈的供需矛盾。同时,尽管现状文体设施的效用性指标已基本达到规划控制静态值及国家标准,但是公众感知的规划效用发挥尚不理想。结合实地居民调研访谈,项目组深刻认识到该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偏年轻化,社区级文体设施及住区内部停车位需求大而供给少。这一方面反映出规划编制主体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交易渠道有限,仅仅控制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往往难以全面满足社会效用;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规划编制主体受技术局限性的制约,难以刚性预控公众易感知的效用。
(1) 规划编制环节的评估。
规划编制作为将目标思想转换为行动实践的首个环节,对规划实际效用发挥承担着先决作用。对于规划编制环节的评估而言,最根本要回答的问题是预期效用如何构建及传递。因此,通过搭建涵盖问题识别、目标构建、技术分析和解决方案各阶段的情景模式,分析设定规划目标的价值导向、制定解决措施的理性过程及预期效用的传导过程,探究影响效用发挥的先决性因素。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南湖地区历经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六轮变更,从引导人口疏解的大型居住新区到职住平衡的综合单元,其总体定位的转变充分体现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规划理论思潮流变的深刻影响。如果说最初的定位是当时“先生产、后生活”的政治价值导向与《雅典宪章》功能分区理论的综合产物,“职住平衡的综合单元”则是城市动力主体改变及花园城市“多中心组团式”理论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规划编制的统领性阶段,最初“大型居住新区”的总体定位产生了先决性深远影响,尽管后版规划有意识地增加了产业职能,但都未对其功能发育产生补救作用。
虽然问题识别及目标构建均较大程度地受制于制度环境,但是编制主体依然力图在技术分析及解决方案阶段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在当时预测分析手段受到局限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等级及规模进行了“超配”——2010年分区规划中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已超国标3倍多。受到传统功能主义机械决定论及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影响,大体量居住建筑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纯粹分区布局使得前者在实施过程中对后者施加了“挤压性”作用,导致后者的布局位置逐步南移,规模逐步缩小(图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由于编制主体受当下规划理念的影响,缺乏对与产权主体信息交易的成本及收益的预判,使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压”到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大院”单位范围内。虽然“大院”的经济效益与空间区位价值已然极不相适应,但是其面临的实施难度也从侧面体现出“编制主体规划价值实现意图的一厢情愿”。同样,受“前苏联”规划理念的影响,传统大街区的道路规划布局模式成为现状路网密度低的诱因。
通过对规划编制环节的评估,不难发现,编制主体虽然力图运用技术手段保证目标与行为的一致性,但是在编制过程中必然受到制度环境、理论思潮、技术标准和事物客观发展不确定性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以及对信息交易成本与收益的预估不足等自身认知水平的制约,从而造成预期效用与实际效用的传递落差。
(2) 规划管理环节的评估。
作为将空间安排转换为行动准则的制度化过程,规划管理环节是预期效用转化为实际效用的重要枢纽。规划管理主体依据制度法规将专业性的技术规则转译为约束非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既要考虑制度的合法性,又要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因此,针对规划管理环节的评估,不仅要考察规划管理主体是否依法行政,还需要评估其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
仍以武汉市南湖地区为例,规划时以用地规模及人均用地标准为基础的人口预测和控制手段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然而按照现状已建及待建居住项目推算的人口容量超出规划预测的1倍,同时在受到设施建设及产业导入滞后等外在条件刺激时,日积月累的渐变骤然激化成为巨大的供需矛盾。通过将南湖地区历年居住小区建设套数、住宅及其他项目的规划审批规模进行比对(图4),可发现2000年、2009年及2013年为该地区人口导入高峰的时间节点,而期间住宅项目审批规模不降反升,公共服务、产业及交通等其他项目审批规模则远远滞后。2016年,南湖地区的现状人口容量密度已达到同类型区域人口密度的2倍,而本地就业比例仅达20%。究其原因,规划管理主体获取建设实施信息的成本较大,审批过程按照规划依法行政,缺乏现状人口密度等其他信息来帮助决策,同时在市场主体最大化逐利行为的背景下,造成该地区的居住规模超出规划预期。
上述评估表明依法行政的规划管理环节本不应出现问题,但如若与规划编制、实施环节缺乏沟通,且与外界环境变化缺乏互动,极易产生效用传输受阻的问题。理想状态下“编制—管理—实施”的线性行为仅仅能保证程序的合法化,却难以实现各行为环节的协调统一。
(3) 规划实施环节的评估。
作为将行动准则转变为行为实践的效用外显过程,规划实施环节涉及主体数量众多,且极易相互影响。针对规划实施环节的评估力图从各主体视角出发,分析各主体对规划行动准则的接纳程度及各项决策行为的理性过程,不仅仅探析规划预期效用在实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阻力,更进一步反思技术构建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就武汉市南湖地区而言,因其规划管控类型以法定层面为主,缺乏统筹各方利益的重点功能区实施性规划,导致实施过程阻力重重。一方面,本应成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权属单位作为“经济人”进行决策,反倒容易成为抵触规划的被动对象。例如,该地区“大院”单位已然形成生产、生活自成一体的“类城市”小社会,同时享有“免费搭乘”外部公共资源的红利,维持现有土地利用方式的净收益远大于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自然对规划控制产生抵触等负面情绪,从而引发社会、空间隔离等外部不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面对自下而上的实施抵触行为,在缺乏自上而下的鼓励政策和机制的背景下,容易陷入设施建设滞缓等困境。而在各个行政区自主发展、竞相招商引资的背景下,挖掘土地资源、满足企业诉求往往成为区政府空间决策行为的动机。在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被动接纳及互相推诿。殊不知,以区位、交通及设施配套为产业空间选择因子的市场主体往往因此而难以“召之即来”,反向加剧了规划产业职能的实施阻力。
如果说规划管理环节的变效可归因于与其他环节的协调程度不高,那么规划实施环节的失效则是编制及实施主体有限理性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实施过程中缺乏外部动力激励机制,各主体以个体理性为行为选择机制,但又相互影响牵制,极易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乃至“功亏一篑”的效应;另一方面编制主体受信息交易渠道及技术工具的有限理性制约,在技术层面难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