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原则重在配置的时序,因为公共设施的配置不可能做到全方位、全类型的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的公共资源供给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另外,也不是将公共资源无限度地投入到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中,就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本着提高公共设施使用效率和充分发挥设施社会效益的原则,应顺应整体空间结构发展方向配置新建公共设施,同时顺应局部空间发展方向优化现状公共设施。
从USB 服务等级图(图4) 中可以看出,主城的公共设施服务等级最高,自主城向新城、自主城向周边服务等级逐渐降低。因此,新建公共设施应该从服务等级低的区域向高的区域配置,而优化公共设施应当从服务等级高的区域向低的区域发展。
研究将八类公共设施按照服务范围的分布状态分为四类:文体类,公园类,市政与商业类,行政、社会保障、医疗和教育类。文体类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呈连续状,且基本覆盖建成区;公园类设施连续程度低,在中心城区和新城之间呈跳跃状;市政和商业类设施分布连续,但是仅在主城内布局完善;行政、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类设施的服务范围覆盖了中心城区和呈贡新区核心地带。
文体类公共设施中的文化类设施分布位置较为合理,但服务重叠率高,其服务半径可适当减小;体育类设施与文化类设施有很大的互补性,为改善中心城区东南部连片的体育设施缺乏区,应加强对新亚洲体育城、大渔片区及海埂体育训练基地优质体育资源的优化;对于中心城区周边的片状缺乏区,可通过提高附近大学的体育类设施综合利用、开放程度来改善,而对于北市区和航空新城及两区域外点状体育设施缺乏区,应新增体育类设施(图5)。
公园类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在连接中心城区与新城的世纪城和南市区处断裂,因此在该处完善公园类公共设施成为当务之急。但公园类设施需要独特的资源禀赋,对于缺乏大面积绿化和生态资源的城市建设用地而言,可通过完善社区公园,建设区域生态廊道—组团生态廊道—城市绿道串联起区域绿地,形成网络化的公园空间布局,提高公园的公共性、可达性及可选择性,满足城市居民多样性的绿地使用需求;对于中心城区北部和中心城区与航空新城连接处,可以结合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建设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城郊生态旅游休闲公园等,以满足附近居民的休闲需求。
市政和商业类设施在中心城区外的发展较为落后,因为市政设施与城市建设的时序密切相关,商业设施在市场的作用下,与区域活力和城市要素集聚程度有关,所以在市政和商业设施发展中应顺应城市空间结构发展需求,推行城市多中心建设,政府首先应增大对新区的道路、给排水、燃气、通讯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的投入,增加新区吸引力,促进城乡要素的合理流动,其次在市场作用下逐步完善新区的商业设施。
医疗、教育、行政及社会保障类设施边界都基本覆盖主要建成区,但是在具体的建设中还应区别对待:医疗设施的服务重叠率高,可见优质医疗资源的分布较为集中,这必然会造成就医困难、成本增加等问题。因此,在基本保持医疗设施总量的情况下,增加对中心城区周边医疗设施的投入,促进优秀医生之间的交流,提高医疗设施的完善度、知名度和吸引力。教育类设施中的初中在布局上较为合理,但是总量上稍有不足,应在呈贡、经开区和三环东部设立新的初中;高中从生均占地指标看,远超过国家平均指标,而其主要问题为分布不均,故今后应重在对现有高中教育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幼儿园和小学存在服务半径较小、规模小的问题,且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外,今后应加强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教育配套建设,并不断完善局部道路,提高教育设施的可达性。行政和社会保障类设施中的公厕、居委会和派出所都属于实质性缺乏的公共设施,因此今后应围绕居住区、社区和街道办不断完善该类设施的供给。
分级原则旨在通过公共设施的配置等级来确定公共设施的建设,虽然配置等级的分类多有不同,但是整体上可分为三级,即全域—市级—村镇,市级又可细化为区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村镇级可细化为镇级—办事处级—村级。公共设施三级结构的划分,分别在整体和局部影响公共设施的配置。
构建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能够使城市从长期发展中受益,如哥本哈根的指状结构、新加坡的环形结构及斯德哥尔摩的组团状结构等。稳定的城市空间结构能够减少公共设施配置的浪费,明确公共设施的建设方向就明确了城市的建设重点和发展次序。
另外,良好的空间结构对公共设施的可达性影响较大,可达性的大小同时影响着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和服务范围,优质的公共设施容易在中心城区集中,正是因为其明显的中心地位,而村镇地区分散的空间结构特点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便捷性,进而造成设施规模不足,从而影响服务水平。因此,构建良好的空间结构是实现公共设施均等化的重要途径。
明确了公共设施的发展方向,继而就需要在确定公共设施类型、规模和等级的基础上确保公共设施的服务质量,也就是可达性。可达性与设施所处的位置(如距离较近道路的等级、所处位置的功能分区等方面) 有关,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公共设施规划应该与道路规划和产业规划协调考虑,使公共设施的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1) 赋予USB 法律地位。
城市增长边界研究在我国已经提到了法律层面,但是并未明确相应的技术规划和管理方法保障,故造成规划、行政等相关人员缺乏对USB的认识,其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为了避免USB管理出现同样的问题,需要将USB纳入现行规划管理体系中,确保巩固USB在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并明确USB的作用,制定USB专项规划,用以指导公共设施布局,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
(2) 注重USB 的动态性。
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结合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人口规模增长趋势、自然生态条件、资源禀赋和城市经济基础等诸多因素,划定USB,并作为中心城区规划的依据,将其作为一条不可突破的“刚性”边界;在中心城区规划阶段,USB是城市总体规划20年内所确立的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边界线,是城市管理的依据,并将此作为一条可依据城市发展背景变化而适当调整的“弹性”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