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速刷《城乡规划实务》使用说明:建议在复习完近年真题后,结合之前复习效果,对下列历年常见考点进行速刷式记忆,祝君好运!
1.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
2.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3.【易考题型:资源要素城市】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镇发展布局方案评析重点。
4.【易考题型:中小城市】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评析重点。
5.乡、村庄规划方案评析重点。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重点。
7.【易考题型:小区修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
8.【易考题型:公共设施枢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方案的评析重点。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评析重点。
10.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方案的评析重点
11.一书两证的规划实施管理。
12.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
14.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流程。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1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流程。
17.【热门题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
18.规划条件变更流程。
19.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流程。
20.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界定。
21.城乡规划违法处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1)【应编未编】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不具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组编】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②【未按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③【未限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④【未公布】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⑤【未听证、未听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⑥【未查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取得】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②【未明确】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③【未许可】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2.城乡规划违法处罚——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获得资质】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欺骗获得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符合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3.城乡规划违法处罚——建设单位或个人。
(1)【未取得许可、未按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临时建设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未报送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停建未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4.【易考题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2)【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非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公示、征求意见、听证】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25.【易考题型: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1)【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拆迁】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费用预算】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4)【历史建筑装饰、增设施、改结构、变性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涉及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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