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
适用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为:
2、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属于建设用地配置,把建设用地和使用者对接起来。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环节。
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审批。
同时,建设用地还需预审,看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许可。
上述三种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