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自然资源部部长 陆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工作情况
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是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根据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并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原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7年8月报送国务院。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意见,赴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座谈会,会同自然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基本原则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在修改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三是坚持制度创新。
四是坚持稳妥推进。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土地征收。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
(三)关于宅基地制度。
一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
二是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三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此外,关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问题,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探索。考虑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属于重要的民事权益,目前试点面还不够宽,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各有关方面对“三权分置”的具体界定、相关权利的实现方式等还未形成共识,当前直接确定为法律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待进一步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后,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四)其他修改。
一是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二是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
三是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四是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实践经验,结合机构改革、财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需要,对土地督察制度、部门名称、相关费用使用、部分法律责任条款等一并作了修改。
此外,为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做好衔接,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一并作出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