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隔28年,对我国新时期铁路运输、铁路建设和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修订。对于国土空间规划和铁路站点建设领域,集中体现在“第三章铁路规划与建设”和“第五章 铁路安全 ”。
【详细公示内容,文末“阅读原文”】
【看点1】《铁路法(修订草案)》中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此条内容在现行《铁路法》中第三十五条中表述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铁路设施纳入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标志着铁路设施的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看点2】《铁路法(修订草案)》中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这是继《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之后,围绕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按照TOD模式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提供法律保障。
【看点3】《铁路法(修订草案)》中第三章第四十一条,对“设置立体交叉设施、高速铁路上跨方案和普速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改造为下穿结构”提出具体要求。删除掉现行《铁路法》中第四十条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对铁路与道路交叉口的安全设计要求。
图片源自:Skypix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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