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到现在,我国已进行了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年~2000年)
198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三个层次。
1993年2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纲要(草案)确定了全国土地利用总目标,其中有:耕地面积要确保18亿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要提高到17%;保障各项建设的必要用地,首先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在1991年-2000年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000万亩左右。
重点梳理:
1、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主持编制,国务院审核通过,实现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无到有的转变。
2、这轮规划,主旨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它奠定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基础。
3、这轮规划,确定了编制范围为完整的行政区域,建立了国家、省、市县级三个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体系,确定了各级规划的实施期限。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1997年5月,中央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下发, 要求抓紧酝酿和部署新一轮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通知要求,修订规划批准前,不得批准新占耕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在全国范围冻结了一年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土地的审批。
这给土地管理带来了一个大的转折,也给土地利用规划带来了新的转机。
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土地管理法的专章。
修订案赋予了土地利用规划前所未有的权威性地位,是这轮规划与上轮规划最重要区别。
1999年4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
需要提及的是,1998年3月国务院实施机构改革,把地质矿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合并,共同组建了国土资源部。
重点梳理:
1、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提出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做法,通过指标加分区方法,对主要的规划指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逐级分解,为基层土管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2、总体上看,这轮规划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耕地保护,促进了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间,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情况下,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有所下降。
3、这一轮规划是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的参与下开展编制的。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部署了 以全面清查开发区为重点的全国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当时中央果断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到了2008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并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从中可以看出,国家要求加快规划数据库建设提到日程,这也是为了给更好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届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急需叠加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
重点梳理:
1、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展呈现出鲜明的坚守耕地红线意识、资源节约意识、统筹协调意识和共同责任意识,对规划期内我国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和部署。
2、本轮规划最大的特点之一,是以耕地保护倒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规划编制上,将指标体系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制定了“三线四区”分区管制方式,颁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从编制方式、编制内容、编制审查等方面进行了统筹部署,建立了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一张图”。
4、这轮规划,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均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