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区规划师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共同缔造,引入专业规划力量服务基层,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为街道和社区提供规划技术支持,以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规划师的基本职责:
(一)专业咨询:为责任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或公共空间改造,提供规划技术咨询。参与责任范围内的重点地段、重点项目规划设计的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
(二)实施指导:指导责任区内的项目实施,通过技术把关、协调和引导,保证设计意图最大程度得到落实,提出项目后期运维建议和要求。
(三)沟通协调:向责任区居民宣传解读规划成果,就规划相关问题答疑解惑。了解居民需求,掌握社情民意,形成专业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三条社区规划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划、建筑、景观等相关专业之一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熟悉城市历史文化,愿意扎根基层,热心公益服务。
(三)了解厦门市各项规划,熟悉责任范围内现状城市建设和规划情况。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四条 社区规划师由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建设局,号召本市建筑、规划、景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大专院校等机构,以自荐方式产生。
第五条遴选与聘任
(一)先期采用志愿者试行的方式,条件成熟后可采取公开招聘、社会招募等形式进行选聘。
(二)以街道或社区为服务单元,每个单元配备1-2位社区规划师。试用期社区规划师的任期为1年,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区政府共同聘任。
(三)聘任同时应明确社区规划师的责任区域、工作任务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市资源规划局指导社区规划师开展工作,搭建协作平台,开展交流配需,明确社区规划师的技术把关权力,帮助社区规划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政府、街道、社区应协助社区规划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区规划师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社区规划师由专业人士自愿担任,义务承担社区工作。工作中如产生设计费用,可以由建设主体以直接委托的方式,按服务咨询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