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 国家提出将“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基础和重建工作的前提。此后,资源环境承载力在后来的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中都得到了应用, 而且被逐步被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所重视。
(2)2010年的国家“十一五” 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 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3)国家“十二五” 规划纲要,提出“对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区要优化开发,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化地区要重点开发“等具体要求。
(4)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受到高度重视。
报告提出“ 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控制开发强度, 调整空间结构, 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 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 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5)2013年11月12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作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列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6)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
(7)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开展两个评价,编制空间规划,要基于国土本底条件和评价先定格局,各类空间规划跟着大的格局落定。
(8)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要求,在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科学合理编制空间规划。
(9)2017年5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更是明确了“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的划定原则。
(10)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
由此可见,国家一系列战略决策,凸显对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之重视,以“双评价”为前提和基础,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已成为基本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