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将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融合为一体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成果和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建构。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这项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国土空间治理诉求。“意见”高屋建瓴,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监督实施的意义、总体框架、编制要求、实施监管、法规政策、技术保障、组织领导等做了系统阐述。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个文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可谓开创了新的历史。在这之前,我国先后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空间性规划,它们在服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原先的空间规划存在着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朝令夕改等弊端。因而在经历了数年的试点后,中央选择了从体制上突破的改革方案,同时将陆海国土空间资源和规划的事权都赋予了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在解决了空间资源管理“政出多门”的体制问题以后,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改革及新的规划体系建构是一个“扬弃”的过程;原先的各级各类规划的合理内涵都应该要得到保留,并融合进新的体系。无论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大局观及“发展”与“空间”相结合的战略谋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作用,还是城乡规划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发展”以及实施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管理等功能,均是意义重大和不可或缺。同时,由于新的规划体系的建构与既有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具有一致性,所以从法理上分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有其法源可循。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法制建设也必须要与重大改革相衔接,及时将改革创新的成果制度化,并提供准确和系统的法律、规范及技术规范。
同时也要认识到,新的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诸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新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不可能等到一切立法和技术标准都完备后再开展。因而这里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需要各级人大和政府加以关注和妥善处理。“意见”要求“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针对操作层面可能会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的情形,“意见”明确要求“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新的规划体系在主体上为“多规合一”,即将原先的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融合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应政府层级而分级编制;在市县及以下则是编制详细规划,以落实总体规划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成部分的还有涉及空间利用各个领域的专项规划,可见新的规划体系既具有“多规合一”的融合性,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这两者必须是协调和统一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此外还要求各专项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新的规划体系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作用设定和机制设计上突出了重点和强化了“上下传导”原则。根据“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等的总纲,侧重战略性;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并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侧重协调性;市县国土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并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从全局看,这样的上下传导和侧重点无疑很必要;同时,本次省级、市县级自上而下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2035为年限、展望到2050年,亦需要在本级层面 “对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为此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下,会同发改等部门开展面向经济社会和空间长远发展的战略性研究。
新的规划体系在编制和审批上仍是沿用了分级分权体制,同时也要求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以及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即“管什么就批什么”,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尽快形成规划成果。这是一项极为艰巨繁重的任务,规划工作者唯有全力以赴、积极实践;但首先是要加强学习,真正理解“意见”所蕴含的制度创新和特征。
(本文基于作者在上规院和《上海城市规划》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专家座谈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