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控制性详细规划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确立,经过30年的探索创新和发展完善,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最直接的法定依据。当前空间规划改革的大幕已拉开,新体系将详细规划作为一个专门的规划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治理能力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法定作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必将面临新的改革和创新。为此,本刊编辑部以“空间治理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组织学术笔谈,邀请多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公众号分三期推送十三位专家的精彩观点,敬请持续关注!
(本文刊登于《》2019年第3期)
侯丽(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导)
制度化框架下的规划自由裁量权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谓集中体现了传统城市规划所面临的终极问题:如何平衡远期战略与近期行动?如何兼顾社会公平与发展?在现实中控规的不断调整、以及这种调整所映射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权威性危机,无不涵盖其中。用技术的语言说,兼顾刚性与弹性所带来的两难。
自控规诞生以来,这一新技术手段和新管控方式经历了高度自由裁量到渐趋刚性约束的过程。1984 年,上海市规划院在《虹桥新区详细规划》基础上,按照国际通行的习惯做法,修订了带开发控制指标的“基地布局图”,并提供了“虹桥新区各类基地的建设内容及规划建筑管理规定”,可谓我国控规开历史先河的第一个项目。事实上,在这一轮详规调整方案出台之前,上规院自1979 年就已经开始编制延安西路涉外小区详规,至少经历了三轮大规模的方案调整与正式批复;在虹桥新区建设启动之后,几乎每一个地块的出让,都涉及了指标的调整。如上海市政府给市规划局的批复中所说,“你局和闵行虹桥开发公司,应注意掌握动态,随时研究招标谈判中提出的问题。除道路网络和总体布局原则上不能变动外,对原定方案可做适当修改”(沪府[1984]32号文)。中国城市开发在控规诞生之后惊人的快速增长与规模扩张,也正是这一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权的开发控制模式之下的成果。
另一方面,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混乱的城市建设和无序的行政管理。以项目为引导的控规调整使得基于长期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上位规划指导意义严重削弱;此外,缺乏约束的对规划调整的需求也带来了严峻的腐败隐患,权力越大、风险越高,具有高度裁量权的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往往被置于矛盾的风口浪尖。在以往的管理体系下,上级部门倾向于提高控规编制的科学性,制定指导地方规划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因此,在标准化的技术约束下,中国城市在物质空间规划上逐渐趋同;然而,自上而下制定的技术标准化程度越强,它与基层实际情况的差异越大,这些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内容的逐年增加,约束了地方规划的自由裁量权,加上其不可能预见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从而造成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隐忧。
控制性详细规划兼有技术理性与社会(政治) 契约性质。对控规所存在的诸多误解之一是,捍卫控规方案的刚性,被视为等同于捍卫其法定地位和权威性。事实上,与具体开发项目接轨的详细规划制定不可能预计未来的所有情况变化,也难以穷尽所有条件下的责任与权力,事后的修订和重新谈判必然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控规方案应当被看作为这种重新谈判的背景或者起点,而不应被看作是对最后结果的不可撼动的规定。因此,好的契约设计,需要重视的是权力的配置,而不仅仅限于技术水平,这涉及到控规决策与执行的制度建设,以一种更为系统的制度框架来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将决策与具体项目审批的职能分开。原有的市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规的编制、审查、修改、审批、监督和具体项目的规划许可,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自我体系,单一决策主体不适应现代城市管治的要求,缺乏对权力的制衡,也缺乏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支持。如深圳、上海、广州等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决策主体就是很好的尝试,通过制度安排及程序设计确保社会契约各方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各方可以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重新谈判和重新缔约,既保障了适度的地方自由裁量权,也增强了规划决策的透明度、民主化和科学化,扩大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从而真正体现规划在城市空间治理中的兼具促增长与强规范的复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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