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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为大家分享《黑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Part.1
《黑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范围内村庄的规划编制,已纳入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和计划撤并的村庄可不编制村庄规划。农场、林场、工矿区各基层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Part.2
本分类标准可以作为“过渡期间”编制黑龙江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参考。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统一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尚未确定期间(简称“过渡期间”)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实施管理工作,国家统一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颁布后,本标准应与其衔接,进行相应调整。
本标准立足于土地用途管制,构建基于建设(城镇)和非建设(生态、农业)空间统筹的用地分类标准,在大类统一的基础上,中类、小类与现行多种规划地类体系充分衔接,建立既适应现有国标分类标准,又具可操作性的区域国土空间用地分类体系。
“过渡期间”编制我省范围内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用地分类应符合本标准,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资料来源丨黑龙江城乡规划信息网、规划早读
投稿邮箱丨xjxt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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