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重点是这两个规划,确实存在着审批比较慢的问题,甚至出现过规划的审批之日就是规划的期限到期之时,这也对规划的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一次实现“多规合一”,对进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文件明确要求,要解决规划审批周期过长的问题,大幅压缩规划的审批时间。主要有几个方面,我们现在也是在研究,马上要制定审批的办法。
第一,减少报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数量。过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06个,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是108个,这里面是31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还有五个计划单列市,是36个,剩下的主要是按城市规模来确定的。这个量非常大。所以这一次我们下决心要体现地方对规划的自主权,主要是落实国家的控制性指标和管控边界。我们考虑国务院审批城市重点是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这三类,一共是36个城市,其他指定城市要大大减少。我们有一个初步设想的名单,大概在50个以下,起码在审批数量上要减少一半。
第二,改变审查的内容。过去的审查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偏重于技术性审查,特别是对于规划内容好不好、合理不合理等都进行审查。这一次《若干意见》里面非常明确,就是叫管什么就批什么,上一级政府审查下一级政府的规划,要明确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规划有什么要求,从技术性审查转换到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管控边界、相邻关系这四个方面,审查内容会大大减少。我们有一个初步的设想,就是把报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审查时间尽量控制在90天之内。
第三,取消了编制大纲或叫规划纲要的审查环节,就是在规划成果正式上报前的一个中间审查环节,减少重复性的审查,取消这个环节也可以压缩时间。
第四,对于市县一级不是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把这个权力交给了地方,地方根据自身的实际确定审批的内容和程序,这样也会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
总体上说,我们希望结合新的规划体系的建立,把规划审查的行政效率大幅度提高。
之前我也做过了介绍,这次“多规合一”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投资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和条件。大家知道,原来土地的审批是遵循土地利用规划,规划许可的审批主要遵循的是城市规划,这两个规划因为之间不融合,甚至是不协调,各有各的审批体系,各有各的审批内容,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这两个审批有很多内容相近、相互重复,甚至是相互制约的情况,这次机构改革,第一个是把两个规划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多规合一”的体系。第二个是职能统一转到自然资源部,一个部门来管理,这样对于我们同类项合并,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实行“放管服”,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
自然资源部也已经起草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名字最后还要进一步确定,基本上叫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用地和规划许可的叫“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是同一个事项由一个部门来管理,同一个阶段的审查,同一类事项要进行整合。具体的讲,大家对投资审批比较熟悉的可能知道,在项目立项阶段,原来项目立项在用地规划上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用地的预审,二是用地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这两个审查内容有很多相近的地方,这次我们决定将两个审查合并,变成一项审查内容,叫一个窗口接件,一个事项办理,最后一个窗口发放。
另外,正式的用地审批阶段,原来规划上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上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同时出让的地还要签订合同,这也是功能非常相近的,我们也准备把这三个事项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合并,变成一个事项。同时,对于项目位置相对比较固定,也可以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把它适当进行合并,我们也做了一个基本的测算,这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大大减少用地和规划的审批时间,为我们的投资领域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一个很好的样板。这也是党中央进行空间规划体制的改革,实行“多规合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这两项改革都涉及到现有的法律的修改,在法律修改之前,我们采用一些技术性的方法,我刚才说的一个窗口受理,同时审查,最后一个窗口发放。下一步,随着空间规划的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我们要对现有的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构建,对现有的规划进行修改。我预测或者是我们觉得将来在投资特别是用地和规划的审批上面,最终要走向规划许可的路子上去,大幅减少用地规划的审批事项,当然这是要结合我们的法律修改和结合规划的科学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以后,下一步继续往前推进,这一步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