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民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将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融合为一体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框架已经明朗。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成果和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建构。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这项重大部署,体现了新发展理想,符合新时代的发展诉求。“意见”高屋建瓴,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监督实施的意义和要求、总体框架和编制要求、实施与监管、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组织领导等作了系统阐述。全国的规划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个文件,并在专业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
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构可谓开创了新的历史。在这之前,我国先后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空间性规划,它们在服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意见”给予了中肯评价;同时也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原先的空间规划存在着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朝令夕改等弊端。因而在201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自然资源部、解决了空间资源管理“政出多门”的体制问题以后,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改革及新的规划体系建构是一个“扬弃”的过程;原先的各级各类规划的合理内涵都应该会得到保留。尤其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作用,城乡规划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发展”以及实施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管理等功能,均是不可或缺并有法律依据的工作。由于新的规划体系的建构与既有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具有内在一致性,所以从法理上分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有其法源可循。
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法制建设也必须要与重大改革相衔接,及时将改革创新的成果制度化,并提供准确和系统的法律规范。但也要认识到,新的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诸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新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亦不可能等到一切立法和技术标准都完备后再开展。因而这里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问题,需要各级人大和政府加以关注和妥善处理。
“意见”第六部分,专门讲了“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问题。既要求“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由于融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的“多规合一”改革,在操作层面必定会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对此情形,“意见”明确要求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这一适用于过渡期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总之,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必须要与法制建设相契合。目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整体框架已经明确,接下来各级政府必定会抓紧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也刻不容缓。在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出台规划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地方人大和政府也要较以往更为主动地制定地方性规划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国土空间规划、相应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技术问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也要紧迫而有序推进;根据国家《标准化法》,既要制定国家标准,同时也应该发挥地方政府和规划学术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尽快开展地方和行业规划类标准的制定,从而满足新时代国土规划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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