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逐步深入,“尺度重构”理论下的国家权力转移首先影响到了首都特大城市地区空间规划的编制机制。
在大伦敦和巴黎大区,空间规划的编制权力在1970年左右均从国家逐步转移到了区域政府层面。
大伦敦1969年版规划的编制主体从国家政府转变为1964年成立的大伦敦议会(GLC: Greater London Council),成为规划权力下放的雏形。但在撒切尔政府时期,随着政府职能削弱,议会被撤销,大伦敦地区规划编制权力先后由作为中央政府环境部、中央政府派出机构的伦敦政府办公室与伦敦规划咨询委员会(London Planning Advisory Committee)承担。随着1994年工党大选胜利,走“第三条道路”成为政治主线,2000年大伦敦当局(GLA: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成立。
GLA是为了改善32个自治市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而设立的享有战略性区域权威的行政体,拥有运输、警务、经济发展、消防和应急规划的权力,由一名直选市长、区域议会(由25名不同社会领域选举产生的具有审议权力的代表组成)以及大区行政部门构成,包括伦敦交通局(TfL: Transport for London)、市长警务和犯罪办公室(MOPAC: Mayor’s Office for Policing and Crime)、伦敦消防和应急规划局(LFEPA: the London Fire and Emergency Planning Authority)、大伦敦土地与财产管理公司(GLAP: GLA Land and Property,取代伦敦发展署[LDA])等四大职能机构。伦敦市长的规划政策在伦敦法定计划中有详细说明,该计划定期更新和发布(图1)。

图1 大伦敦政体的主要结构
1965年出台的《巴黎大区国土开发与城市规划指导纲要(1965—2000)》(SDAURP规划)被认为是巴黎大区空间规划发展的重要转折点。规划的编制主体从国家政府转变为1964年成立的巴黎大区议会,后逐步演化为巴黎大区政体,包括大区议会(常设委员会、分管不同事务的委员会与全体会议)、由大区议会产生的政府(由议会主席代表,下设由议会主席和15位副主席组成的办公室)、大区行政机构以及大区议会咨询机构经济社会理事会,大区行政机构负责实施大区议会和政府的决定(图2)。

图2 巴黎大区政体的主要结构
而在东京与韩国,由于首都的特殊地位,首都特大城市地区空间规划的编制权力集中于国家政府的状态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地方发展自由的诉求越来越大,且应对区域性中微观公共事务对于国家尺度的权力来讲过于细节化、繁琐化,因而在空间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国家政府逐步开始注重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以及规划实施的地方府际协作。
以东京为例,从第四次首都圈基本计划开始,日本国土厅首都整备委员会多次与地方政府沟通,以应对地方发展和地方间协调的问题,成立了“七都县市首脑会议”(1998年)、“首都圈港湾合作推进协议会”(2002年)等,还成立了东京都市圈交通规划协议会等解决区域专项事务的非正规协作平台。
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家和地方的投资占比从1980年代以前国家出资80%,到1988年东京都道路建设中地方政府出资首次超过国家。2004年,中央更是取缔了全国性的国土规划,中央对于区域的干预更多地变成了引导和协调。
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划内容逐步从“限制”“控制”走向“战略引导”发展,强制控制性条款和措辞减少,战略引导性条款和措辞增加(但在一些发展底线问题上还是强调刚性控制,如生态保护),给予地方更多的决策空间,并从“目标导向”的计划分配走向“问题导向”的协作治理。大伦敦2036规划中划定了东西南北中五大次区域(sub-region),作为打破行政边界的协作区域(图3)。
巴黎大区2030规划中,也划定了14个“大都市共同利益区”,确定了每个“利益区”的发展战略,并以此为背景,指导地区间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推动区域性项目落实(图4)。同样,在东京第五次首都圈基本计划中,提出了“合作轴”和“特别强化合作区域”概念,以及在第二圈层建设多摩、神奈川、千叶、琦玉四个自立都市圈(图5)。在首尔第三次首都圈重组规划中,则提出将二三圈层的产业带作为地区协作的空间基础(图6)。

图3 大伦敦2036空间规划的战略协作区

图4 巴黎大区2030空间规划的战略协作区

图5 东京首都圈“分散型网络”空间布局

图6 首尔首都圈“多核联系型”空间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