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市设计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广东省城市设计制度改革依托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及全域一体化等理念,从法规与机构、城市设计编制等方面提出改革方向和措施,以构建科学有序、内容合理及引导控制能力进一步加强的城市设计新模式。
3.1法规与机构:从“非法定化”走向“建章立制”,从“组织缺失”走向“专职专管”
3.1.1完善省内及地方城市设计法规、规章和标准
(1)设立省一级的城市设计专项法。在城市设计的主干法以及可能实施的条例、管理办法和指引中,需要确立城市设计方案制定、实施和评价反馈的方法,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关系,各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权责关系,以及城市设计成果的一般形式。
(2)设立各市的城市设计编制法、实施法。广东省各市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出台城市设计相关编制法、实施法,包括具备地方立法权的条例、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城市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等。
3.1.2成立城市设计专设机构,专项管理城市设计
(1)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下的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是城市设计的决策或预决策机构,为城市总体风貌控制、片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项目的评价审查提供决策支持。城市设计的审批、管理和调控过程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相互制约。
(2)在城乡规划机构下设置城市设计权责部门。建议在珠三角地区的城乡规划机构下设置城市设计权责部门,在粤东西北地区可与其他科室合并设置,负责各层次城市设计方案的编制组织、上报审批工作,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城市设计条件的拟定工作。
(3)欠发达地区外聘咨询专家队伍,建立城市设计专业管理小组。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规划管理人员数量紧张,缺乏高素质的技术管理实操人员,因此可以聘请在设计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权威学者,成立城市设计专业管理小组,负责各片区对城市设计方案的贯彻落实、监督和动态管理工作。
3.2城市设计编制:编制体系层级分明,编制类型及内容覆盖城乡
过去广东省的城市设计编制内容体系不明,忽略管理和地域特色。此次改革将从城市设计整体体系着手,构建一个与规划体系相融合、与全域规划一体化相衔接的体系,并明确各个层级的主要内容与任务,做到“刚弹”结合。
3.2.1编制体系框架
(1)编制体系从“体系不明”走向“分层明确”,明确城市设计五大层级。结合广东省自身发展情况,紧扣全域规划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可以将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和乡镇城市设计五大层级,从而实现城市设计与规划体系的融合。
(2)编制范围从“地区失衡”走向“全省兼顾”,实现城市设计“从无到有”和“从有到优”。此次改革将广东省的城市划分为“两区四级”,“两区”分别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在各区内,进一步划分重点(一级)城市与一般(二级)城市,为下一步制定各层次的城市设计成果标准及指引提供依据(表2)。
表2 广东省城市设计编制分区

①实现粤东西北地区城市设计“从无到有”的飞跃。粤东西北地区的城市设计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城市没有编制城市设计的经验,因此应借鉴大城市的发展经验,配置城市设计相关人才,实现落后地区城市设计“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
②实现珠三角地区城市设计“从有到优”的转变。珠三角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较为成熟,但存在内容体系不统一、实施管理效果不佳等问题,因此应加快城市设计机制创新研究,实现发达地区城市设计“从有到优”的进阶式发展。在编制内容深度上,珠三角地区可考虑除完成核心要素内容的编制外,增加提升型要素设计,如重要节点控制、夜景及公共环境艺术设计等。
(3)编制内容从“衔接不佳”走向“环环相扣”,保障城市设计与规划体系相协调。首先,体现“主线贯串”,明确城市设计与规划体系的衔接关系,确定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四个层次的核心内容,注重对上层次核心内容的深化和落实,以及对下层次内容的指引和管控(图2)。其次,明确总体城市设计向下逐级分解落实机制,将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区段设计、地块设计和专项设计等在空间单元上的分解,进行逐级深化、细化,重点研究空间设计刚性内容的落实方法。

图2 广东省城市设计编制体系框架图
(4)从“增量规划”走向“存量规划”,适应未来城市建设特点,加强对城市更新的关注。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城市规划从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变的过程中,探索出一套面向存量土地,重视旧城更新以及以地域文化的延续和创新为主导的设计技术与管理方法势在必行。
3.2.2编制类型及内容
城市设计的编制类型应覆盖城镇与乡村,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乡镇城市设计。
(1)总体城市设计层面,从“千城一面”走向“特色彰显”,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和彰显本土文化。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城市风貌定位,构建符合自然山水特征与发展需求的空间结构,塑造满足人们体验与观赏需求的景观体系,组织适应人们活动需求与城市形态的公共空间,突出针对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的分区指引。主要内容是制定总体思路,划定形象塑造重点地区,制定城市设计目标与总体思路;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确定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框架;组织城市开敞空间系统;提出城市设计实施的措施和建议。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图纸和附件(设计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三部分。
(2)区段城市设计层面,编制方法从“粗放低效”走向“精细管控”,明确空间引导意向;编制导向从“空有概念”走向“技术落地”,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城。区段城市设计更加注重对环境形态的指导和控制作用,强化设计成果对建设实践过程的精细化管控;提出城市设计方案,明确对区段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的控制和引导要求: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上位规划为依据,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对城市特色风貌分区(尤其是重点地区)的城市意象、空间结构、土地使用、交通组织和建筑形体等进行详细设计,塑造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并通过单独编制或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编制的方式,成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区段城市设计的成果包括说明书、图纸、城市设计导则、三维动画和模型。
(3)地块城市设计层面,加强对建筑空间及形体的定位和定形。地块城市设计主要落实建设项目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要求下,明确设计地块的城市意向和设计结构,对公共开放空间、建筑形态、景观、微观交通、市民步行和活动场所、环境艺术及基础设施等各要素进行系统编制,提出具体设计方案,做到定位与定形,从而为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指导。
(4)乡镇城市设计层面,从“重城轻乡”走向“城乡并重”,传承乡村特色风貌,留住乡愁。在乡镇规划设计层面应增加村镇城市设计内容,并作为专题纳入现行村镇规划;确定村镇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对村镇的建筑风格以及公共空间的打造提出设计指引,控制及引导村镇风貌塑造。村镇城市设计作为村庄整治规划的专题,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城市设计导则三部分。各地可根据现状特点,对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要求进行适当的扩展。
3.2.3编制成果标准与指引
此次改革力求完善广东省城市设计的编制成果标准及技术指引等相关规范文件,以指导城市设计有序编制、有效管理。
(1)编制标准从“五花八门”走向“统一有序”,明确城市设计规范。通过制定广东省城市设计工作指引或其他标准的形式,引导全省城市设计编制成果走向统一标准化,避免因设计单位或地域的不同而出现设计成果参差不齐的情况,保障全省城市设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编制成果从“内容庞杂”走向“管放清晰”,突出城市设计的刚性内容。编制成果应精简内容,在总体城市设计中不能得到细化的内容应由下一级城市设计加以说明;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公共空间的管制,强化建筑形态控制及城市风貌空间引导,强调底线管理,包括城市水源地、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街区等,形成可监控、可考核的成果体系;适度控制设计管控要求的调整幅度,弱化对“市场有效”领域的管控,避免过度干预和扭曲市场规律,实现开放、包容、弹性发展。
(3)利用互联网的思维及技术方法提高城市设计的效率和水平。首先,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新技术的研发,拓宽城市设计专业口径,加强对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和参数设计的研发应用;其次,强化对传统数据的加工生产,建立可视化的三维信息模型库,形成可以查询和可视化的空间数据库;最后,鼓励通过GPS定位,调取对象区域的相关设计图纸,绘制和编辑矢量信息。
3.3城市设计审批与修改
3.3.1审批程序从“机制缺失”走向“事权明晰”
城市设计应完善审批机制,保障审批的严肃性和灵活性:①城市设计审批与规划审批同步进行。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的区段城市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分别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并与其一并审批。②明确城市设计相关审批机关。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由编制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和村镇设计应由编制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③健全各地审批与决策机制。各地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城市设计决策和审批机制。在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城市,可以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专职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④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城市设计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并将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⑤审批后公示。与各阶段城市规划同步编制的城市设计,与相关城市规划同步公布;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其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⑥重点城市报备案要求。重要中心城市、边境城市和旅游城市的城市设计,以及重点控制区的城市设计,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⑦制定城市设计修改程序。修改城市设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统一批准,其修改成果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审批。城市设计的内容、指标和要求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修改相应的城市规划。
3.3.2审批内容从“随意不清”走向“标准规范”
城市设计应明确审批管放内容,加强指导“绿色建设”:①明确审批的强制性内容和弹性内容,将城市设计中需要进行控制的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刚性审批内容,属于“底线控制”;另一类是弹性审批内容,即在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并可以依据近期假设情况随时调整。②增加绿色低碳审批指标。通过建立一个生态低碳开发的标准体系,在审批时从社会—经济—环境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同时,应不断更新审批指标体系,鼓励渐进式的、持续的建设方式。
3.4城市设计实施与管理
3.4.1从城市设计“非法定性”走向行政许可“法定前置条件”
城市设计的内容应该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中,作为报送审批的重要条件,并纳入“一书三证”的管理体系,为城市设计的实施提供法定保障:①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的重要条件。②区段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重要条件。③区段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要求应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对于未制定区段城市设计的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市设计控制性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3)。

图3 城市设计纳入“一书三证”管理示意图
3.4.2从“实施脱节”走向“一体化管控”,提高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
(1)预留与各层次规划设计的管理接口。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城市设计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因此,在编制和实施管理城市设计的过程中,应预留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的管理接口,从而实现一体化管控。
(2)建立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过程协调平台。通过确定城市设计整合各专项、专业的协调地位,从土地出让走向产业招商,将土地资源、资产、资本的政策思路与空间规划进行集成,保证土地出让充分满足高品质城市的空间要求,由土地收储走向城市设计一体化。
(3)探索重点地区总规划师审查制度。在珠三角地区设置地区总规划师,吸引高水平的设计师参与,并整合规划、国土、交通、市政及产业等各专项规划;在土地招商、出让、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项目的报批中发挥先行审查作用,保障各专项内容的实施(图4)。

图4 广州建立地区规划师和建筑师审查机制流程图
(4)探索一般地区城市设计小组审查制度。在粤东西北地区可以考虑成立城市设计小组,实现集体式参与设计及管理,并整合规划、国土、交通、市政及产业等各专项规划;在土地招商、出让、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项目的报批中发挥先行审查作用,保障各专项内容的实施。
3.4.3从“传统手段”走向“多维管控”,利用互联网思维及技术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传统的规划实施手段停留在以人力为主的静态管理阶段,因此应利用互联网技术转变管控思维,建立统一的城市规划信息平台及建筑物数据库,辅助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及规划管理的效率。
(1)建设地方可视化城市设计信息平台。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三维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推动规划设计评价管理从二维向三维的转变,实现城市设计的动态管理。
(2)提供周边城市设计协调专章说明。推行建设项目与周边城市风貌相协调机制,要求单体项目或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提供专章说明;同时,重要地区要提供实体模型。
(3)健全城市风貌特色档案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城市风貌特色档案管理机制,明确保护对象、范围和管控要求,加强对传统风貌、特色空间的保护。
3.4.4从实施管理的“政府意志”走向“多言堂”,提高公众参与效能
(1)强化社区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以改革的精神、务实的态度稳步推进基层体制改革,充分体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和指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
(2)多途径搭建高效的公众参与平台,保障公众参与规划实施过程。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低成本的公众参与网络平台,设计管理部门可以针对某一社区、某一城市设计项目进行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公众意见征集,进而调整和完善有关的设计内容、管理职能及措施。
(3)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披露、民主评议和听证论证等制度,使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得到切实履行,并使公众参与社会建设的渠道更加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