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共理性是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展开的过程中得到运用和体现的,前两者是对各方所提的诉求及其理由的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也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理性规划”。
从公共理性的含义出发,针对我国当今城市化发展阶段以及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城乡规划有必要在规划的理念上、体系结构上、规划的内容和方法上进行重构,这种重构并非是另起炉灶的重构, 而是在原有城乡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新的调整和完善。
当然,本书的作者们也很清楚, 公共理性的确立和完善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而非仅仅只是规划工作单方面的事, 但任何的改革都需要从小处、从自身做起,并不断地积极宣传和推进,这也是作为公共事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由此出发,从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作用这样的角度, 我们尤其应当关注 :
1)在全面认识城乡规划本质及其作用的基础上,充分清理城乡规划的内外部关系,建构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和相关制度,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乡规划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基本手段之一。因此,就需要在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中认识城乡规划的本质,认识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才有能讨论城乡规划体系的架构。
世界各国城乡规划体系及其制度间存在的差异性告诉我们,城乡规划从来就不是自在自为的, 并不只是一个寻求内部完善的封闭系统,而是在与其他治理内容和治理手段的交互作用中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因此,这就需要在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下,理性地分析城乡规划与其他各类治理内容和手段的相互关系,区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也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以此来确定城乡规划能够发挥作用的方面。
要严格区分哪些是规划能够发挥作用的与哪些是规划应当发挥作用的, 我们所建构的规划体系应当保证在前者的领域中规划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而对于后者,就应当通过社会动员等方式、在实践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并促进其得以实现。
要区分各层次规划、不同类型规划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从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划、需要什么样的规划出发思考各类规划的内容和形式,并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规划与国家治理体系结构和实际运作方式紧密结合,从而使城乡规划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性事务。
2)加强城乡发展和规划调控手段的研究,提炼总结城乡发展的规律和经验教训,将普遍性的规律和具体实践相结合,全面提高规划成果的合理性。
城乡规划是对城乡发展过程的一种干预,城乡发展是规划调控的对象,因此, 只有在充分认识对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理性的规划和干预。
而城乡发展规律既有普遍性的内容,也有在具体发展条件下的内容,这就需要很好的清理总结,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代城乡发展都是在有规划的条件下发展的, 要充分研究城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规划调控之间的关系。
城乡规划不仅是预测城乡发展的前景,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在没有规划调控的情况下会有什么样的发展, 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而这些结果中哪些是我们希望发生的、哪些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我们不想要的,针对这些可能的不同结果,就需要有不同的规划调控手段。针对那些我们不想要、不可接受的结果,就需要进行改变,这种改变是需要从产生结果的原因入手进行的。
提炼这一切的要素,即如何发展演变、哪些因素的怎样运行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等,以及由于对某些内容、要素的干预是否会影响到那些我们希望发生的或者可以接受的结果产生的各类要素的未来演进,这些都需要有发展研究的成果进行支撑的。
另一方面,对规划调控手段的成效及其可能后果也需要有充分的研究,例如,同样的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运用了什么样的手段得到了解决、没有得到解决,或者该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却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其他问题甚至酿成了社会灾难 ;或者同样的问题、同样的手段,为什么有的取得了成效,有的却失败了等。
即使都是成功的,也还要关注是在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和其他政策手段、运行机制等现在是否仍然具备,哪些方面有不同,相应的改变和对策是什么等。由此而言,加强规划实施评价研究是理性规划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至今存在的薄弱环节。
尽管我们现在也已经开始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但绝大部分都已演变为论证总体规划修编的程序性工作,缺乏对规划为什么有的能够实施、有的没有实施的原因进行深入探究和揭示,缺乏对规划干预手段及其成效的评判,从而难以为后续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用的知识支撑。就此而论,强化城乡发展研究和城乡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并且将两者结合在一起,也是当务之急,这是真正全面提高规划合理性、完善规划制度建设的重要而关键的内容。
3)坚持以实践为导向的公共理性,推动城乡规划与社会过程的结合,实现规划思维方式的转变。
城乡规划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共事务,因此,必须将规划的过程放置在社会的过程之中,必须在公共领域中讨论规划的问题和内容。这就要求改变过去已经形成的只关注规划体系内部的完善、只注重专业语言和技术理性的状况,这种状况也是导致城乡规划与国家治理过程相脱节的重要原因。
从这样的角度讲,城乡规划工作者无论从事规划的编制还是规划管理,都需要在规划制度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确立从社会实践出发的、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规划思维方法, 这种思维方法至少需要综合地考虑这样几个方面 :城市发展规律、国家治理框架及其能力、社会预期、解决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面对社会的说服力等, 而公共理性即是贯穿于这个思维过程的逻辑基础。
从规划的思维方式而言,规划不是经验科学,遵循的是实践逻辑导向下的公共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理性以及经验科学的成果和思维方式就不起作用, 只是知识和思维方式运用的场合和方式不同。比如,我们如何预见和判断城乡未来发展、规划调控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及其边际效应?这肯定是基于经验科学实证研究(城乡研究、区域研究等)的成果或者依其研究才能获得的,没有这样的成果和研究,规划无从作出预测和判断。
但另一方面,规划要对这些成果进行运用, 也不可能是直接的搬用,实证研究所获得的成果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条件和具体的环境状况中的,这些因素都会发生改变,不可能完全复制和重复。而规划还需要考虑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变化,不同时期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社会需求,因此, 规划工作就是要在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下作出选择,并且是复合式的选择。
而这种选择及其组合就应放置在公共领域中思考,这可能是没有前例和可作实证研究的。从另一个方面讲,城乡规划的核心在于怎么去促进想要的结果产生和避免不想要的结果,其中的具体策略和方法应当以经验科学的成果和方法为基础,但这种选择必须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其合理性是需要经历公共理性的评判的。因此,在城乡规划领域中,技术理性和思维方式是在社会实践的公共理性框架内发挥作用,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
4)在全面认识城乡规划的基础上,重视城乡规划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的完善, 保证城乡规划作用的全面发挥。城乡规划要在城乡发展过程中发挥引领的作用, 需要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建立在合理和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的基础之上的。
针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的实际状况,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的完善:
一是,从城乡规划是对城乡发展的干预的整体认识出发,强化城乡规划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的实践面向,在认识城乡发展(即城乡规划干预的对象)的发展特征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着为什么需要干预、干预什么、通过干预达到什么目标、在什么样的框架下进行干预、在什么时候干预、干预到什么程度等内容进行整合, 而这种整合的逻辑基础就是公共理性。
这需要很好地组合起两大知识平台,一个是向精深方向发展的专业知识平台,一个是有着广泛社会导向的公众知识平台, 从而形成统一的可以进行社会沟通的整体的城乡规划知识体系。所以,这不仅仅只是一个城乡规划知识普及的过程,而是一个双向学习、互动重构的过程,这应当成为所有城乡规划工作者的自觉意识,即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在社会行动的过程中重组城乡规划的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
二是,注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规划方法和规划过程,这是在多元化社会中能够聚合起社会共同行动的关键所在。当代社会中的不同利益群体,有着各不相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要形成具有社会共识、合力实施的规划行动纲领,就需要从解决被公认的问题开始,因此,对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界定,是规划工作开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规划需要提出在发展目标引领下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策略方向,从而对这些可能的行动方案产生的后果进行比较和评估。
由于城乡规划不是由构成社会的某一个方面、某一类或几类人群的逻辑所决定的,而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事务,因此,规划所提出的所有结论或动议都需要以某种类型的论证来进行讨论,这种论证的焦点通常会集中在这些行动方案的可能后果以及在行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是否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使整个社会愿意将规划接受为未来行动的准则。这种论证必须符合理性的一般特征,理由必须是公共的(即可以被整体的社会都认可为合乎情理的)。
这既是规划方法和技术的基础由技术理性向社会理性转变的必要过程,也是规划过程不可或缺的内容, 同时也是对规划内容和方法的重要检验,而对于规划师来说,这是各种知识和能力的复合,也是规划师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规划工作者应当在辩证地认识职业自我意识和社会角色的基础上,全面地认识多元理性基础上的职业取向和职业精神,建构合理的支撑规划行动开展的知识和方法体系基础。作为规划师,要在尊重规律和正确运用各类知识基础上, 有能力鉴别特定的行动比其他行动更有利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且有能力寻求发现能够最为有效地达成未来社会目标的各类行动的组合。
同时也应当清楚,规划所涉及的所有行动的最终行动者是各类社会群体并不只是规划师本身,因此就需要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去追求规划的质量,因此作为其鉴别各类行动和行动组合的理由应当是可交流的且是可辩论的公共性的理由,而判别规划质量的标准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反映在行动及其结果的关系上的。
作为规划师也应当有能力经常地追问我们自己,在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中,我们是否需要改变我们已经建立的思想、已经确定的目标和过程以及是否需要调整各类行动的相对优先性, 这是也是理性精神的根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