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此类型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分配,侧重保护,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类经济合作区。
[2] 张可云,蔡之兵.京津冀协同发展历程、制约因素及未来方向[J].河北学刊,2014(6):101-105.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宪法》授权,其他规划系列都被要求与其衔接或以其作为依据。
[4]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规定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5] 西咸新区托管的咸阳市15个乡镇街道,总面积644.56平方公里,人口约67万。
[6] 王星.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治理模式研究——基于京津冀区域治理的案例分析[D].中国人民大学,2018.
[7] 杨龙,胡世文.大都市区治理背景下的京津冀协同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15(9):15-20.
[8] 舒庆,刘君德.一种奇异的区域经济现象——行政区经济[J].战略与管理,1994(5):82-87.
[9] 如《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6]476号)。
[10] 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604号)。
[11] 京津冀范围内跨区域治理立法最早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2] 《宪法》第2、105、107、108、109、115、117、118、119等条款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法律地位与法定职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作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并对地方政府的法定职权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均享有管辖本地方行政事务,发布命令和决定,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等行政权;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依法享有管辖本地方行政事务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还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宪法的这些规定确定了地方政府横向间的平等地位,各地方政府均有权管辖“本行政区内”的公共行政事务,负有推动“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法定职责。然而,上述所有法授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均限定为“本行政区内”,区域府际合作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1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规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55、59、60、61、64、66、67、68等条款也对地方政府法律地位与法定职权进行了规定。首先,在宪法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的法定职权进行了明确。地方政府享有对本地方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领导权,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权及其工作的领导权,行政命令、决定的制定权,部分地方政府还享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以及权利保障等系列职权。其次,同样做出了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行使职权的规定,亦未涉及对区域府际合作的规定,有关府际合作的具体条款基本空白,未能回应区域府际合作的实际需要。再次,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并不清晰,上下级地方政府几乎拥有完全一致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力,“职责同构”现象非常突出,不利于上下级政府间府际合作权限的明确。
[14] 《立法法》第73、78、79、80、82、83、84、86、87、88等条款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进行了规定。首先是对特定地方政府就本行政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进行了确认。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享有地方行政立法权,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其次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为《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涉及的事项为“本行政区”的行政管理事项,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并未涉及以超越行政区划限制为特征和要求的府际合作,地方政府在府际合作过程中间签订的各项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冲突规则等实际问题未纳入《立法法》的调整范围。
[15] 万国喜,翁筱玲,周大勇,等.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税收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53):103-109.
[16] 以成渝经济区为例,《成渝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重庆市政府、四川省政府共同编制完成,将成渝城镇群定位为中国发展战略的“第四极”,西部经济高地。规划空间结构为“两圈、多极、三轴、一带、五区”,发展策略为“强化两圈、培育多极、提升三轴、完善一带、协调五区”。《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2011年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战略定位是“一中心、一基地、三区”,即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现代产业基地,深化内陆开放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安全的保障区。
[17] 实际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18] 郭璟坤,胡赵征.北京新航城临空经济区发展规划研究[J].规划师,2012(12):74-77.
[19] 德国空间规划法设专属经济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