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师不理解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社会结构和农民生活场景是以往村庄规划失效的重要原因。受村庄数量多、交通距离远、编制经费少等客观条件限制,乡村规划设计的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规划师基于城市发展理论研究、专业教育经历和规划实践经验,以行业专家的身姿和帮助农民的心态,承接乡村地区的规划编制任务,多数情况下只是完成了划分地块、填充色彩、排列建筑、套用户型等标准化流程,少数规划师还会将设计对象当作个人“乡愁情怀乌托邦”的创作场所[12],很难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规划落地缺少可操作性基础。乡村振兴就是要科学把握乡村差异性、动态性特征,优化区域村镇格局,破解乡村地域系统问题,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这就要求规划师转换态度,首先要做到了解农村,理解农民。
仙居县对承担乡村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和规划师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划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村民对继承什么、保护什么、发展什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历史文化、自然资源、传统故事等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征求大部分户主意见。另外适应乡村振兴的农民主体要求,建立基础信息采集、规划经验交流和干部群众教育等长效机制,由中国美术学院提供技术支持的仙居乡村振兴学院,基地就设在白塔镇高迁村,既是“一懂两爱”农村工作队伍的培训基地,也是规划专业师生了解农业、认识农村、理解农民、提升教学水平的实习基地。
乡村振兴战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乡村规划的目标要锚定全面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指导新农村建设的村庄规划,着眼点在于“村容整洁”,图文表达的重点是农房布局和环境整治,规划明确了农房新建地块和旧村改造导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了体现地方民居风格的户型式样图供农民选择,有效地改变了农村脏乱差等“落后”面貌,但受建设用地限制,也出现了“军营式”“排排屋”等风貌雷同现象。规划绘制乡村振兴蓝图,就要立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基本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环境建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乡村规划的可持续目标和系统性内容,因地制因编制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农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1+1>2”的整体效果[13]。
鉴于乡村规划的主要目标不再局限于农民建房管理,而是引导乡村地区整体发展和特色产业复兴,仙居县在规划分类编制的基础上,针对现有各类特色村和未来规划保留的一般村,分别编制两份计划文件,其中建设计划围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范化管理目标,显化农民主体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内容,主要针对近期村民建房需求和公共环境改善项目,提出建筑、环境、基础设施的整治措施和要求,预期比较明确,规划刚性较强;而发展计划围绕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等乡村振兴总目标,按照城乡一体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要求,依托乡村与城市相比较的优势资源、生态环境和景观条件,对接县市域层面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优势产业布局,引导农地流转集中经营,促进小农户深入参与到现代农业建设,因为需要协调相邻村庄或更大范围乡村地区一致行动,所以更注重规划的弹性。
乡村规划的编制逻辑和实施模式都要适应乡村地区从政府管控向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化。以往村庄规划编制虽然强调乡村山水环境、村落格局、街巷肌理、建筑群落、公共空间的保护与更新,但通常只存于规划文字表述或纸面效果表达,主要是因为受集体产权约束,公共配套和公共环境受益主体众多,具体责任主体不明,村集体虽然是法定的规划实施主体,但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保障,常常力不从心。推动和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众多,包括党和国家领导、政府部门、行业专家、企业家、村干部和村民,规划编制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规划实施更要特别强调以农民为核心,即以农民的客观需求为出发点,以满足农民的现实意愿为衡量标准[14],各种专业工作者应当是村民的协作者,提供的是陪伴式服务[15]。
面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振兴是国家意志与农民愿望的有效叠加,通过规划界定多元主体的行为边界。仙居县围绕乡村建设管控向多元主体治理的实施转变,明确了乡村规划公共环境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三张清单,其中公共配套建设清单包括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文化大礼堂、幼儿园、公厕、垃圾箱、配电箱消防设施、自来水、污水处理池等物质环境建设项目等,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并维护;特色风貌保护清单涉及古树、水渠、池塘、井、驿道、石子路、文物古迹、宗祠建筑、传统居民、传统技艺等;绿化清单主要包括村落公园、入口景观、沟渠水塘周边和道路两侧等重要节点绿化,以及闲置用地绿化、庭院景观改造等,根据产权特征明确费用支出比例,具体建设维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1]李昌平.中国乡村背景、意义与方法——来自行动者的思考和实践[J].探索与争鸣,2017(12):63-70.
[2]王春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思考[J].社会发展研究,2018(1):31-40.
[3]刘彦随.中国新时代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J].地理学报,2018,73(4):637-650.
[4]王慧娟.当代中国农民主体意识探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8(2):134-137.
[5]孙莹,张尚武.我国乡村规划研究评述与展望[J].城市规划学刊,2017(4):74-80.
[6]黄胜忠.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边界与本质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4(2):18-25.
[7]镇列评,蔡佳琪,兰菁.多元主体视角下我国参与式乡村规划模式比较研究[J].小城镇建设,2017,35(12):38-43.doi:10.3969/j.issn.1002-8439.2017.12.005.
[8]穆向丽,巩前文.农村宅基地取得与使用制度演变[J].农村经济管理,2018(11):28-30.
[9]孙垚飞,黄春晓.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反思与建议[J].规划师,2018,34(1):106-112.
[10]黄凌翔,郝建民,卢静.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模式、困境与路径[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6,35(5):138-142.
[11]刘文泽,王凯汐,郭若男,等.国外农地流转对中国农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8(11):185-189.
[12]王竹.乡村人居环境有机更新理念与策略[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5,30(2):15-19.
[13]廖彩荣,陈美球.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逻辑、科学内涵与实现路径[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7,16(6):795-502.
[14]刘合光.激活参与主体积极性,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J].农业经济问题,2018(1):14-20.
[15]彭锐,杨新海,芮勇.“陪伴式”乡村规划与实践——以苏州市树山村特色田园乡村为例[J].小城镇建设,2018,36(10):27-33.doi:10.3969/j.issn.1009-1483.2018.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