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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7年,党领导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党支部是乡村权威中真正的核心。那个时期,行政村隶属于乡一级政权,是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在此确立以前,“农会”作为合法执行机关起到了过渡作用。
1958-1977年,乡政府与人民公社合并,进入政社合一时期。这一时期,一切服从人民公社组织安排,乡村原有组织体系被打破。
1978-1981年,人民公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乡村管理出现真空。随着人民公社制度被否定,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开始实行。
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废除人民公社,设立村民委员会。次年10月,《关于实行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又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组织形式。
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颁布,实际意义上的村委会自治才真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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