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须提请本物业管理区域“议事协商会”协商并决策:
(一)凡需业主大会决策事项,业主委员会在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之前,须议事协商会会议确定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有权决策的事项,如果涉及资金使用且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万元,须召开议事协商会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议事协商会”系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居民委员会(南村社区)试行的议事代表制度的延伸,议事协商会由以下成员组成(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有重叠):
(一)所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选举产生的“南村社区议事会”议事代表;
(二)所有业委会成员;
(三)1名党员代表,由南村社区综合党委指派的居住在本小区的党员;
(四)1名居委会代表,由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一名委员或工作人员;
(五)1名物业代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指派。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需要“议事协商会”协商、决策的事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监事会提请召开“议事协商会”,并由该会按《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具体决策方式如下:
(一)议事协商会成员中,只有同时是业主或业主直系亲属的,才有表决权;表决权一人一票,身份有重叠(例如既是业委会成员也是议事代表)的有表决权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议事协商会其他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发言权、动议权等,所有成员平等享有;
(二)议事协商会参会的有效人数(只针对有表决权成员):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三)议事协商会的表决比例(只针对有表决权成员):投票的成员(不计弃权)当中,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否则为否决。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六条 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及或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业主大会时,业主委员会应在30天内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负责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数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本物业管理区域上属居委会和街道办,由其协调业主委员会或监事会召开;无法协调的,由街道办或居委会按法定程序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