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优化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宜业宜居、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现代城市。
(九)分类引导城市产业布局。以提升城市产业竞争力和人口吸引力为导向,健全有利于区域间制造业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引导城市政府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城际经济合作模式,避免同质化竞争。引导大城市产业高端化发展,发挥在产业选择和人才引进上的优势,提升经济密度、强化创新驱动、做优产业集群,形成以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引导中小城市夯实制造业基础,发挥要素成本低的优势,增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推动制造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推动向先进制造业集群转型升级。鼓励城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精简审批、开放资源。(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全面推进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三区三线”管控,推进“多规合一”,促进城市精明增长。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制定相应管控规则。科学编制详细规划,促进城市工业区、商务区、文教区、生活区、行政区、交通枢纽区科学衔接与混合嵌套,实现城市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加快建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为城市空间精细化治理提供智能化手段。指导各地区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城市开敞空间、大气输送廊道、改变局地扩散条件等因素,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交通网络体系,构建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系统,强化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指导,完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系统及行人过街设施,鼓励有条件城市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优先在中心城区及交通密集区形成连续、成网的公交专用道,推动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的融合衔接和便利换乘。在地铁、机场等公共场所为网络部署预留足够资源。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持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督促北方地区加快推进清洁供暖。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社区及周边区域活动和综合服务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为着力点,办好群众关注的“民生小事”。城市政府要努力改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贫困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地区的配套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改进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在优化大城市公共资源布局的同时,立足实际在中小城市适度增加公共资源供给。鼓励各地区优化潜力型中小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布局,合理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规模。调整优化教育医疗资源布局,新设立和搬迁转移职业院校原则上优先布局在中小城市,将更多三级医院布局在中小城市,支持大城市知名三级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大城市知名中小学对中小城市学校进行对口帮扶支教。(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提升城市品质和魅力。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塑造城市生态风貌,推广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经验,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特色山城水城。提升城市人文魅力,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保护、创新性发展。优化提升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工作,指导地级以上城市整合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增强城市管理综合统筹能力,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城市建筑设计传承创新,彰显中国建筑文化特色。(中央网信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健全城市投融资机制。平衡好防风险与稳增长关系,在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投入、政府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加大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城市补短板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回收资金补充地方财力。在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前提下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适度扩大信贷投放,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积极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发行有利于住房租赁产业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筛选具备投资回报预期的优质项目并建立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库,集中向民间资本推介。全面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打造竞争力强的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运营主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