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形成查处合力,《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街道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条例》对是否对街道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中办、 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市相关文件是对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地方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
同时,街道办事处可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