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生产主义时代,比利时弗拉芒地区的乡村空间在多个方面实现了良好的城乡融合发展,本文尝试从核心驱动、牢固基石、推动力量和重要保障四个方面来分析其实现的内在机理(见图8)。
图8 后生产主义时代比利时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实现机理示意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在20世纪70年代比利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演进所带来的居民需求变化,是城乡空间融合发展的核心驱动力量。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石油危机之前,整个欧洲都在快速恢复,比利时也在这段时期达到了很高的现代化水平,工业发展从追求规模效率的“福特主义”进入到强调个性化生产/消费的“后福特主义”时代。
生产力的提高增加了居民闲暇时间和收入水平,形成了一个数量很大的中产阶级。新兴城市中产阶级对居住环境改善的需求强烈,同时,家庭小汽车的普及则大大破解了居住/工作的时空限制,最终城镇人口大量向乡村迁移。随着数量越来越多的城镇中产阶级进入乡村,彻底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人口结构,人们对乡村田园牧歌的想象最终超越了乡村农业生产的优先地位,乡村空间的生态化、地方特色、多样利用等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内容。
和大多数西欧国家类似,二战后比利时也采取了福利国家政策,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渗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1],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国家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交通系统向广大乡村腹地延伸,该行动大大改善了村镇公共设施服务水平;(2)政府提供住房补贴,鼓励国民到郊区、乡村地区建设住宅;(3)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法律设定最低小时工资,形成了公平的分配制度,该政策帮助大部分家庭成功进入中产阶级行列;(4)福利国家强大的工会,通过谈判将工人工作的时间限定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30~40小时/周),人们有了大量的闲暇时间,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寻找休闲空间的需求。福利国家的有关政策为中产阶级的形成、各种非农业活动进入乡村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为人们工作生活在区域上的分离提供了时间和财力基础,中产阶级群体进入乡村腹地成为普遍现象。
比利时政府施行的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这个政策所追求的目标是后生产主义所倡导的,包括可靠的粮食生产、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和区域均衡发展,为了实现这三大目标,政策设定了两大支柱。
第一大支柱主要针对农业发展,具体又包括国家直接支付和市场支持两方面。其中国家直接支付是强制性的,按政策,政府30%的直接支付需用于支持农民保护永久性草地、生态重点区和作物多样性。例如,农民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可以获得补偿;农业作物多样性,要求10公顷以上农场要种植两种以上作物,30公顷以上农地需种植三种以上作物,且每种作物的最大和最小比例都有要求;面积大于15公顷的农场中还必须预留5%的不开发生态重点区域。另外,国家还有2%的农业资金用于直接支持鼓励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市场支持部分,侧重对生产者支持和危机应对,包括出口退税、学校牛奶与水果计划,以及危机储备基金、加强合作支持等。
第二大支柱是面向农村综合发展的,要求国家农村发展项目优先用于六个方面,包括促进乡村地区知识传播创新;农业科技推广和技术转化;促进食物链完善,重视动物福利管理;恢复、保护与强化农林生态系统;提升资源效率,支持低碳发展;促进社会融合、经济发展及减少农村贫困[22]。
通过这些既包括农业发展又包括农村发展的政策实施,后生产主义乡村发展思想所倡导的生态环境友好、多样性、创新、低碳和社会包容性等理念,在比利时乡村地区就获得了实实在在的财力、市场、人力和社会支持。
重要保障:利于城乡要素流动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分权化的管理体制弗拉芒城乡空间的融合发展还紧密依靠两项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一项保障是有利于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产权制度设计,因为弗拉芒地区施行土地私有制,农村资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城镇居民可以到乡村购买住房或购地建房。这客观上促使大量个人投资和消费需求发生在乡村地区,维持了村镇社区的人口数量和经济活力。并且外来居民通常收入高、对生活品质要求也高,建造的农宅质量更好,对乡村景观保护的意愿也更为强烈,提供给地方的税收更充足,还能够更好地解决村镇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二项保障是高度分权化的市镇行政管理体制。弗拉芒地区有悠久的分权自治传统,尽管在1977年前后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镇村合并,但在不到600万人的区域内依然还有多达300多个市镇,也就是说每个市镇平均仅2万人,绝大部分市镇在1万人以下。
每个市镇都有完整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行使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力。因为辖管人口少,市镇政府在管理内容方面可以非常专业和精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任何建设活动都有详细的方法和程序;居民绝大多数建设活动都要按照法规获得政府的环境许可,新建项目和部分改建则必须提供设计图纸并通过审核,修缮活动也要遵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审核。依赖高度下沉式的行政管理制度,尽管土地产权私有并可自由交易,但村镇各项建设尽在政府的掌控中,能够自上而下地保证乡村整体风貌、空间格局不被无序建设破坏。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也正从生产主义的食物生产空间向后生产主义的多功能空间过渡,现实中,建设“更像乡村的乡村”已然在很多大都市边缘区成为共识。前述分析表明,弗拉芒地区的乡村在后生产主义时代实现了城乡融合发展,当然,需要意识到它的很多条件是当下中国所不具备的,例如相对丰富的人均土地资源、高成本的交通系统、覆盖全部国民的高福利政策等。但是,从乡村规划的角度我们依然能够从中窥探到一些可以改进的方面。
乡村规划编制的内容方面,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增加考虑a.乡村空间宏观区域层面规划
(1)乡村规划需要在它所在的大区域中开展,不能寄希望于在村庄内部完全解决其自身发展问题;(2)必须将区域生态平衡问题纳入规划内容体系,并置于优先位置;(3)乡村规划要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为野生动物争取栖息权利,维持乡村区域的生态链完整性;(4)将乡村区域自然水网系统规划作为宏观层面规划的专项内容。
b.微观层面的村落内部规划
(1)要将建筑风格的总体把控纳入微观规划当中;(2)在全部的村庄,而不是仅在历史文化名村中突出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纪念性空间的保护和彰显;(3)修建性规划需具体到单体的建筑设计;(4)村庄整治项目中不建议去本地居民化,避免过度旅游开发,要更加重视乡村振兴过程中的社会修复内容。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要下沉管理权限和深化审核内容(1)乡村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要下沉到乡镇层面,要尽快推行农村社区规划师制度;(2)在下沉乡村规划建设审核权力的前提下深化政府审核内容,审核工作要具体到单体建筑的设计层面(包括高度、形态、色彩等内容),增加建筑图纸审核事项,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可以由政府部门向建筑设计公司或高校购买一些建筑设计方案供村民选择,或者请建筑师公益性介入,为村庄空间布局和形态保护、住宅空间设计等提供指导。
(1)在农村住房使用权方面进行改革,应允许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出让,以及城市居民到乡村长期居住,鼓励城乡要素双向流动;(2)国家的涉农政策应当从单一的支持农业现代化政策向综合性的农村发展政策拓展,明确乡村不仅是农业生产空间,更加是生态保护、居住和非农就业的多功能空间,国家应当为乡村生态保护、社会发展投入更多资源;(3)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应进行区域化改善,全面升级乡村的公共设施,缩小城乡服务能力差距;(4)国家应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闲暇、实行更加公平的分配制度,帮助更多人有时间、有财力到乡村去,这应当被看作是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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