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提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是要加快落实中央确定的使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这1亿人主要指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农民工是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群体,异质性的一个重要纬度是就业地点的差别。2014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 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但农民工的就业地点差别很大。本地农民工(在本乡镇内从事非农产业6个月以上的本地农民工)为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年内在本乡镇以外从业6个月以上的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
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3181万人。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9.2%,在县外市(地区)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3.8%,在市(地区)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7.7%,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49.3%。 也就是2006年就有将近一半外出劳动力离开本省去沿海等地打工。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 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另外有13.2%的外出农民工(2094万人)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
如何样实现农民工的就地就近城镇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解答,第一个个问题,谁是就地就近城镇化的主体?第二个问题,怎么样实现农民工的就地就近城市化?
本地就业的1亿多农民工中的一部分是就地就近城镇化的主体;还有一部分本地就业农民工仍将居住在农村。通过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如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农民上楼集中居住为主要形式,这种模式可能不一定适合以农业为主的农户或小规模兼业农户,但适合在本地就业的农民工。去年课题组在河南新乡调研,新兴农村社区建设中住的最舒服的是两口之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上班,不再从事农业,居住在新兴农村社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就地就近城镇化进程还将包括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也可能有县外从业的)从业的劳动力,2006年农业普查数据是占外出农民工的19.2%,2011年监测数据是13.2%的外出农民工(2094万人)在乡镇以外从业(也可能在县外)但每天回家居住。
以往谈论乡村的空心化时,总会感叹乡村留不住年轻人,而更现实的情况是,小城镇的发展对于现今的农村青年同样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主要平台。”(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6月)中国过去相当长时期的政策选择及发展模式是将资金的投入和资源的配置向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倾斜。优质的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也更多地向这些地区配置,这些地区也能给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由此导致地区资源配置格局失衡。不仅是生产性资源,优质的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也更多地向这些地区配置,这些地区也能给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但也造成了部分大城市污染严重、人口密度过大、交通堵塞等问题。
而中西部和县城、乡镇以及农村地区则资源配置严重不足,欠账太多。随着全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一些县城和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一些小城镇的衰落成为乡村空心化的一种延续与蔓延。同时,县域经济的发展也缺乏经济基础。刘家义(2012)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县级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较高,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差。当前县级政府独享税种的税源较为分散,县级财政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非税收入。2011年,重点调查的54个县实现的财政性收入中,有675.11亿元(占60%)是非税收入,且大多有专项用途,财政不能统筹安排”。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枢纽和联结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平台和主战场,它应是最有活力的经济。一种几乎完全依靠上级补助维持运转的县域财政,靠挤占项目资金勉强度日的县域财政,是没有生命力和发展动力的财政体系,无法为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及新型城镇化起到支撑作用。如何更好地放权(不是单纯的县改市或县改区),放水养鱼,使县域经济更有活力,把一部分利益往基层转移,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
城镇化是产业的发展,要发展有效益、有需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的产业。尊重客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夯实基础,稳步推进,走内涵式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应将更多的公共投资投向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城市或小城镇,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共资源,改善基础设施,使企业家和劳动者及其家属能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来安居、创业和发展,使上亿的农民工能就地就近城镇化。要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广运用政府与市场主体合作模式(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与运营,参与社会事业。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农村人口向外地城镇转移、安家落户的重点应该是3000多万举家外出的农民工。
计划经济时期沿革下来,中国人口的划分有两种口径,一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域(居住地)划分为两类人口,一类是城镇人口(城市的市区和乡镇的镇区的常住人口,主要是非农业户籍人口,也包括一部分农业户籍人口);另一类是农村人口(农村常住人口,主要是农业户籍人口,也包括一部分非农业户籍人口,如干部、公办教师等);二是按照户籍身份划分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有副食供应,到了劳动年龄政府负责安排就业,提供劳保。农业人口则没有这些待遇,除了招工、转干和考学外,很难跳出“农门”。
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固化,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量不大,两种口径划分的人口之间的差别也不大。改革开放后,在发达地区的城镇尤其大城市,特别是“北上广深”,涌入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其中有非农业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但主要是农业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这就给户籍制度带来新的问题。在中国的城镇人口中,除了常住的属于农业户口的本地人口外,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其他农村地区的原属于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这部分人已经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原来居住的农村,在家乡还有承包土地和房屋(宅基地),他们的收入仍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绝大多数仍是流动性人口,其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和消费方式与城市居民仍有较大的差距,形象地说就是“城里挣钱,农村消费”、“城市租房,乡村建房”。他们实现不了全家人口的迁移和定居,支付不起在城市的定居成本。虽然按照统计口径,这部分人和常住城镇的本地农业户口都已被计入城镇人口,但他们没有被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所覆盖,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回流”。这部分人是边缘性、钟摆型的流动人口,这样的城镇化是依旧固化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城镇化,可以说是不完全的城镇化或伪城镇化。所以,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就要将相当一部分已经纳入城镇人口统计中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农业人口真正转为城市居民。可以说,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镇,使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户籍制度集中体现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按照地域划分的户籍人口反映的是地区差别,按照身份划分的户籍人口反映的是城乡差别。改革开放30多年了,和身份户籍紧密相连的粮票、布票、副食供给没有了;安排工作、学校包分配没有了;今日的户籍还附着哪些公共福利?应该说,身份户籍所体现的城乡差别,尤其本地区的城乡差别,已经逐渐弱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上。但由于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使得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本地人(原住民)和外来人口(以农民工为主体)之间享受公共福利的地区差别更加显著。
按照地域划分的户籍人口体现的地区差别中重要的一项是教育,如子女入学、入托,尤其是在某地参加高考的资格。如有资格在北京参加高考和按照北京录取线被录取的是户籍在北京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和户籍在北京的农业户籍人口。外地人即使在北京工作生活多年,其子女也无法在北京参加高考。小学和“小升初”的就近入学又使一个地区内的户籍居住地还进一步细分,一些家长高价购买“学区房”,及早把子女户口迁入,就为的是让孩子上一个理想的小学或初中,甚至幼儿园。
按照身份划分的户籍人口体现的城乡差别中最主要的是社会保障,城镇居民享受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低保、物价补贴等;农村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农村居民低保等。在这两者之间的是全国在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按照政策规定,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实际上,城镇职工享受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相当多农民工尚未享受到,即使他们在常住地已经工作生活几年、甚至几十年。
有的户籍待遇同时体现了户籍的两种差别,重要的一项是住房。北京所说的“蜗居”、“蚁族”,既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口;也有农业户籍的人口。如《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文件中的“本市城镇户籍”六个字中,“本市”体现了户籍的地区差别,“城镇”体现了城乡差别。
户籍登记只是一张纸,改变户籍只是统计科目的变化,但它体现的地区和身份差别,它蕴含的住房、教育、社保等方面的差别待遇,才使得户籍制度改革既重要,又有一定的难度。
农民工安家落户应该享受所在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人口,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往往无法享受到和当地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如东莞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为822万人。而据统计,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该市户籍人口总数为180.66万人。也就是说,这个城市常住人口中的本地户籍人口只占不到22%。但城市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还是按照户籍人口的财政预算。作为当地政府,如果要逐渐向600多万的非户籍人口提供教育、医疗、养老、失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但政府的公共财政并不仅是户籍人口的财政,为这个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人口同样应该沐浴到公共财政的阳光。在加速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同时,应该使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能够充分分享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使他们能享受所在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具备条件的能在城镇定居和发展。
17届3中全会《决定》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具体提出,“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是关键。
落实已经确定的政策措施,促进外出农民工在城镇定居落户和农民工就地就近城镇化。第一,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第二,城镇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挂钩。以往的城镇化首先是土地的城镇化,而不是人的城镇化,城市的面积的扩张速度远快于人口的增长速度,因将两者进行结合。第三,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二)根据农民工高度异质性的现实状况有针对性地消除户籍的差别待遇在解决农民工就业和定居的问题上,由于农民工群体的高度异质性,以及农民工所在城市自身资源条件的差异,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定居,不可能采取一种模式,“一刀切”。从长期的实践看,关键的问题并不是户籍,而是附着在特定地区户籍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统筹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城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审慎和有序地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促使在城镇已经稳定就业和有一定居住条件的农民工逐渐转变为城镇居民,使这部分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由于社会和物质基础设施的限制,大城市不可能无限扩张。大城市接纳外来人口,包括外来农村人口和外来城镇人口,要遵循做出的贡献与享受的权利相对等的原则。一些城市采取积分制等措施,如将学历、学位、职业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参加该市社会养老保险累积多少年以上等指标折成分数,明确进入的门槛。中小城市或小城镇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较低的进入门槛。即使按照条件没有可能成为市民的外来农民工也应该享受当地基本的公共服务,同时各地城市政策应该制定统一、公开、公正的规则,提出不同的方案供农民工选择,使外来人工能够形成合理的预期。将农民工的转移、就地就近城镇化和农村发展联系起来,有定居意愿和条件的农民工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使其免除后顾之忧。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承包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就有条件实现依法、有偿和自愿的条件下的变通。从而,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先农村有所依托,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大战略得以更大力度和更快的发展。所以城镇化的问题本身和农村的问题密切相关。(三)彻底改革户籍制度需要改变生产要素和优质公共资源的配置状况实现1亿人在城镇落户意义重大。从供给看,在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减少的情况下,对稳定劳动力供给和工资成本、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农民工在劳动年龄50岁、60岁甚至更大一些的时候回家了,回家之后等于这部分劳动力没有办法对城镇体系做贡献。另外,很多留守妇女有小孩不能出去,这部分的劳动力也没办法充分利用,所以农民工落城镇对稳定劳动力供给,培育现代的产业工人具有重要意义。从需求看, 对扩大消费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现在中国消费潜力最大的,而且远远还没有被动员的起来就是广大农村人口,他们有强烈的消费欲望,但是他们没有现实的购买力,或者他们即使有一定的购买力,他对未来有不安全感和不稳定的预期,也不可能放心消费。这些人在城镇落户稳定,对扩大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实现这个目标,既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加大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力度,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这一目标实现。中国的城镇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尊重农民的选择,给农民提供各种方案让他们自己选择。有的人城里打工,然后回去,不待在城里,但在这过程中也要享受公共服务。有的人在北上广生活成本太高,要到乡镇去市民化。关键是创造条件,同时提供各种方案供其选择。同时,新兴业态的发展中,包容互联网+,发展实体经济,把新业态作为新的工具和平台,将其与工业化、城镇化合在一起,推动人口有序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