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必要的“增长空间”,谨防“过度保护”倾向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意,但最基础、最优先的仍是保障必要的“增长空间”。根据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两个阶段”战略部署,2035年前我国仍需保持必要的中高速增长,本轮空间规划将以2035年为目标年,倘若《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制定过于突出“保护倾向”,则可能会损害我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加大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如期实现。
为保障必要的“增长空间”,应广开言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声音,应特别重视经济学界和市场的声音。《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定过程中,应主动邀请空间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地缘政治经济学、社会经济学等方面的经济学家,以及各类企业代表、各类园区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其他发展平台代表共同参与讨论。
(2)探索空间效率制度,建立上下统筹的空间资源配置机制
空间效率表现为空间资源的投入产出率,空间资源指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资源。空间效率可分解为经济效率、资源效率、社会效率、环境效率四个维度,能够综合反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整体水平。
建立空间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空间效率调查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空间资源配置的基本依据,建立空间资源上下统筹的配置机制,给每个城市公平谈判的机会,重构城市竞争机制,适应地方差异性。当前,用地指标自上而下的分配机制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多变性和地区的差异性。以行政手段确定城市是限制发展型还是优先发展型,虽然考虑了国土空间开发潜力和本底条件,但难以保障公平,更可能扼杀城市的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