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除了对城市设计的目标、原则和编制类型做了说明,对各个层面的实施细则也做了描述。实施细则的国家强化,一方面有利于统一全国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另一方面会导致地方层面的技术管理规定的内容固化。作为一项动态公共政策,城市设计是一个高度灵活的项目,自由裁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分析英国城市设计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从 4 个视角建立中国的城市设计评价标准。由于本文的目标指向是国家层面的城市设计,评价标准也是基于中央政府结构框架下的评价标准建立的。
视角一:城市设计的实质原则。视角一强调的是城市设计的本质 — 构建富有活力的城市空间、城市设计编制的重要性和城市设计的靶向性。国家层面的城市设计,应把握和掌舵城市设计体系的大方向、大原则;对于细节要素的把控,建议在地方管理体系中再完善,增加城市设计的管理灵活性。
视角二:城市设计典型的编制类型。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中观层面的城市设计项目实践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范式”,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被忽视了,急需完善这两个层面的评价标准。在宏观层面,建议从区域层面就开始引入城市设计整体性的思想,将区域规划中的核心战略思想贯穿整个规划体系,强调“上位规划”的实质性靶点。在中观层面,基于视角一,在中央总体统筹下,地方基于自身的经验,继续推进城市设计实践,强化地方城市设计的灵活性。在微观层面,推动“城市设计进社区”。社区规划不能仅注重工程设计的重要性,还需推进视觉美学和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将城市设计与工程性设计紧密相连。
视角三:城市设计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主要是针对编制完成的成果内容而建立的,在总结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生态结构、人文特色、空间形态、公共空间、道路交通和实施措施6个要素。其中,生态结构、人文特色是城市设计最基本的设计手法和理念基础;在空间形态、公共空间的设计上强调“以人为本”;在道路交通方面,突出道路交通承载主体的空间性;在实施措施方面,强调城市设计全过程的重要性。由 6 个要素构成的城市设计总体评价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针对不同层面和专项的设计,地方政府仍需依据项目类型划分主次性和着重点。
视角四:城市设计的程序。程序的公正合理与可实施性是城市设计得以贯彻的坚实基础,城市设计的程序主要包括由明确的城市设计行政管理机构牵头的城市设计技术管理程序、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程序、公众及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城市设计全过程的详细论述、城市设计项目完结的审查程序。
中国传统的城市设计评价强调的是物质空间对象,未把城市设计当做一个动态的过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评价的缺失,极大地束缚了中国城市设计的发展。在新时期,中国的城市设计制度需要开拓新的发展途径。